主体主义,还是新的实在性范式 — 论费希特的“绝对自我”概念(上)
周驰博:主体主义,还是新的实在性范式 —— 论费希特的“绝对自我”概念(上)
摘要:如何定位费希特的“绝对自我”概念,是学界争议已久的一个问题。业已存在的两种解释范式分别以“自我意识”与实体形而上学的“神”的概念为基础,这两种范式都未能完全切中费希特理论的核心问题,此即,在继承发展康德先验哲学洞见的基础上重思真理与实在性的最高本原。绝对自我理论不是一门自我意识理论,而是一门关于意识的终极实在性本原的理论,并且,这一本原无法以实体形而上学的静态实体模型得到理解,而必须以一种表达主义的动态一元论模型得到界定。这一得到动态化理解的本原,是费希特通过对传统本原理论的先验哲学批判,重新赢获的终极本原概念。澄清这一点,将有效破除对于费希特哲学长期以来的成见:绝对自我理论不仅不是自我封闭的主观主义与虚无主义,更提供了后康德哲学语境中理解真理与实在的新范式,此即动力学模型。
在哲学史中提到费希特的名字,人们首先联想到的往往是“绝对自我”(das absolute Ich)或“本原行动”(Tathandlung)等概念。然而,对于“绝对自我”的确切含义,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其中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费希特在1794/95年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发展出的这个概念,究竟是一个关于神的概念,还是一个关于人的自我意识的概念。本文主张,绝对自我概念首要地不是一个关于自我意识的概念,而是一个关于意识的终极实在性本原的概念。这一论题以对研究界中两种业已存在的解释范式的批判性检验为基础。对于以自我意识解释绝对自我的范式,笔者试图指出,其以意识现象为中心的理论前提,无法涵盖费希特为先验哲学奠定真理与实在基础的理论意图。对于以神的概念解释绝对自我的范式,笔者批判其错误地以传统实体形而上学中静态的实体神模型理解绝对自我的“神性”。笔者主张,费希特的本原理论模型应该被界定为一种表达主义(expressivism)的动态一元论,这一概念,是费希特通过对传统本原理论的先验哲学批判,重新赢获的绝对本原概念。
本文的这一解读以一系统性的问题域为背景,此即,我们应如何在先验哲学中谈论实在性与真理。尽管先验哲学自问世以来一直受到种种主体主义、虚无主义批判,但是,如何在继承发展康德先验哲学洞见的基础上重新探索真理与实在性的最高本原,实际上始终是后康德哲学思想运动的核心关切之一。本文将在第一部分展现这一先验哲学问题在费希特处的发展,并在第二、三部分提出,研究界现有的两种解释模型都无法呈现费希特对该问题的回应,为此,我们需要构建一种对于绝对自我概念的新解释,本文将这种新解释称为一种表达主义的动力学解释。在第四部分中,笔者将提出,动力学解释可以说明费希特对革新传统本原理论的核心贡献,此即绝对本原问题上的“去实体中心”与从实体性逻辑向着表达逻辑的范式转换。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费希特的绝对自我理论不像常见的哲学史叙事认为的那样,是自我封闭的主体主义与虚无主义,而是从先验哲学的自我奠基出发,重新理解传统本原理论的思想尝试。理解这一点,将为我们理解费希特知识学长期被单向的“从康德到黑格尔”叙事所遮蔽的本真面貌,提供有效帮助。
一、先验哲学与意识的实在性根据问题
我们何以要在先验哲学中谈论本原理论意义上的最终本原与真理?为理解这一问题,有必要简要回顾费希特之前先验哲学的发展历史。按照从康德到莱茵霍尔德的先验哲学探索,对象的逻辑结构不应被理解为存在自身之中的本体论结构。先验哲学所实现的哲学革命,在于指明,存在总是作为与意识相关联的对象而存在,令对象成其为对象的对象性本身不依附于意识之外的自在存在,而是来自意识赋予的先天根据。康德确立了这一先验哲学原则,莱茵霍尔德则是首位试图为这一先验哲学原则提供一种最高的、统一性的本原奠基的哲学家。其基本精神为,只有为所有对象性关联的先天根据确立一个单数的、统一的“原理”(Grundsatz),先验哲学才能完成对于人类认识与行动的最终奠基。借用现象学的术语,莱茵霍尔德为此提供的,是一套意向性(Intentionalit?t)理论的本原方案。根据其著名的“意识命题”(Satz des Bewusstseins),所有对象性关联的根据都可以被回溯到“意识事实”(Tatsache des Bewusstseins)这一无法再度分析的基本事实当中:“在意识中,表象通过主体而与主体和对象相区分并与两者相关联。”根据这一命题,对象具备对象性的根据,在于意识的表象联结本身内在地具备一种区分主体与客体并同时令二者相互关联的结构。但凡作为对象被给予之物,都是在这一结构中被给予的。由此,意识的事实性结构中本便蕴含着先验性的面向,可被建立为先验哲学的基础。而这一意识内部的原初主客体关联结构,正显现出了一种后来被胡塞尔称为“意向性”结构的意识理论雏形。
在费希特1794/95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先验哲学思想历程的痕迹与影响。简要而言,费希特继承了莱茵霍尔德寻求先天对象性根据之最高统一性原理的问题意识,而对于莱茵霍尔德对问题的解答,亦即“意识命题”中蕴含的意向性理论主张,费希特进行了批判性的吸收与转化。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一节中,费希特将全部对象性关联的基础确定为“我在”(Ich bin)这一命题。“我在”命题的确立暗含了费希特对于莱茵霍尔德思想资源的接受,续接莱茵霍尔德,费希特同样认为,表象联结中蕴含的意向性的意识结构,是对象性存在之“对象性”的事实性基础。在此基础上,费希特进一步明确提出,意识本身具备一种自成一类的“存在”方式,这一存在并不局限于理智性的“我思”,因为概念性思维本身是意识的意向性行动其中一种特殊规定。存在着的自我所关涉的是包含意识生活之总体的主体,即包含理智、意欲、感觉等各个方面的丰富的意向性意识生活本身。
如何理解这一在先验哲学中谈论存在问题的进路?当费希特主张为作为意向性意识生活之整体的自我本身赋予一种“存在”时,其依据当然部分地来自自我的基础性意识事实的地位:假如对我们的经验进行某种事实性描述,可明见的是,一切可能的经验对象都是在意向性的意识生活中被给予的,“自我”是一种无可逾越的基础事实。但是,如果我们将“我在”命题的全部意涵简单地还原为莱茵霍尔德意义上的意识事实,那么我们便将错失费希特“我在”命题的真正关切。尽管费希特继承了莱茵霍尔德寻求先天对象性根据之统一性本原的问题意识,并部分地同意其意识命题中隐含的意向性理论洞见,但是,费希特也恰恰拒绝了莱茵霍尔德将意识的事实性结构确立为先验哲学最高本原的主张。因为,费希特哲学对于后康德先验哲学最根本的推进,便在于指出,真正的本原绝非一种事实性的给予,而是意识事实之为事实的根据。对于费希特而言,莱茵霍尔德对于意识的基础事实性结构的发现,不是对其提出问题的解答,而是通往真正解答的预备性的导论(Prop?deutik)。意识命题的真正贡献,在于其敞开了一个自成一类的问题领域:既然我们要在先验哲学中诉求全部先天根据的统一性根据,那么当先验哲学家发现,意识本身在事实上有一种先行于对象性存在的存在方式时,他必然应当进一步追问这一事实本身的根据。如果仅仅从事实性与描述性的层面出发界定意识本身的存在,那么哲学将无可避免地陷入心理主义与主体主义。只有从意识本身存在的根据出发,我们才有可能为人类理性的所有认识与行动建立最终的基础。因此,费希特的“我在”命题背后最根本的理论支持,不是一套关于意识的事实性—质料性结构的学说,而是一套关于意识本身的终极实在性根据的本原理论。因为只有后者才能包含先验哲学追求的终极“原理”。
这一探寻意识之原初根据的理论指向,最终落实为费希特哲学中著名的“本原行动”概念。费希特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的开端便指出,其哲学找寻一切人类知识的最高原理的全部努力,正是在于去表达出作为意识之原初根据、本身不进入意识的本原行动。那么,什么是这一由“我在”命题表达出的意识的根据呢?由于一切对象的根据都在于意识活动所赋予的对象性,那么,进行根据赋予的意识本身的根据便不能再来自外在的根据赋予,而是直接地来自其根据赋予活动本身。用费希特的术语来说,意识之根据赋予活动“直截了当”(schlechthin)地“设定”(Setzen)了自身的存在。意识本身的根据因此是直接地设定自身的纯粹根据赋予本身,此即纯粹的、解耦于所有对象关联的活动一般或者说“活动本身”(T?tigkeit an sich)。费希特将其称为“本原行动”,而本原行动作为意识的根据,正是“绝对自我”。
在这里,我们先不进入对于该概念的具体解释,而是首先说明,为什么绝对自我概念是一种关于意识的实在性根据问题的回答。根据前文的论证,费希特实际上划分了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对象的存在是一种通过自我被设定的存在,而自我作为根据赋予活动的存在是一种直接地自我设定的存在。学者格洛伊对后一种存在方式的解释是,作为根据赋予活动本身,自我对于自身的存在有一种“直接的存在确定性”,因此才是“自我设定”的。这种所谓的直接确定性在于,自我的存在是唯一非表象性的存在。我们之所以断定“我在”,是因为自我先验的根据赋予特征总是在一切表象活动中直接地自我显明与呈现。因此,作为一个命题,“我在”与其说是表象性的,毋宁说是表达性的(expressiv)。自赫尔德起,“表达”这一概念就意指着活动的实行与展显。在这里,它特别地指,自我的根据赋予活动本身无法在理论性—解释性的活动中成为客体,因为它总是已经述行性地(performativ)直接自我表达于理论性—解释性的活动当中并使其成为可能。
从表面上看,费希特关于自我之存在的直接确定性的论证似乎不过是在说,自我的存在是一个直接的事实。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费希特并不是说,自我作为一个经验—事实的心灵实体直接地自我表达,而是说,自我作为一种根据赋予活动在直接地自我表达。质言之,自我相对于对象在存在地位上的优先性不来自事实性自我的任何规定,而是来自先验活动的自我表达,就此而言,事实性自我也不过是先验活动之自我表达的模态。因此,先验活动本身的“存在”是更优先的。从表面上看,我们似乎往往很自然地将根据赋予活动回溯至进行活动的事实意识主体,然而,这一回溯最多说明了该活动在事实方面的根据。费希特的问题却是,为什么在根本上存在根据赋予,为什么存在着这种理性的奠基功能。只有在回答该问题的语境下,我们才会走向自我的直接性自我表达的理论,才会开启关于先验活动本身如何设定自身存在的探讨。就此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将费希特的绝对自我概念,视为费希特对于先验哲学中深层次的存在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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