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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与先秦法家 ——根据由来与理论补正(下)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品衔12★★☆] 于 2025-03-31 0:32 已读 6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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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中:现实主义与先秦法家 ——根据由来与理论补正(下)


三、制度稳定性的现实主义解释


如前所述,我们对于先秦法家的解读,在术、势的关系问题上,以及在先秦之宗后世期待之间多有断裂。但是在合乎秩序的治理问题上,上述对峙的取向之间存在着重叠。我们这里有一个假设,就是将法家的一断于法的诉求视为一种朝向社会秩序化、制度化的努力。而且这样的秩序化与制度化在逻辑上以所有人(包括君主)都要服从该制度体系为前提(若能如此,则已近于法治)。我们把秩序化与制度化视为对于秩序保障的追求。与此同时,法家对于权力相关要素即术、势的讨论,关联于他们对于社会发展动力来源的思考。这些思考与法家对于人性以及对于社会情势的历史判断等主张一道,构成了法家对于社会发展动力来源的解读。


我们用动力来源秩序保障来分别(投射性地)对应现实主义与法治(制)主义。在规范意义上,现实主义提供了关于政治的动力来源的解释,其理论旨在解决政治生活的动力来源问题。在落实的意义上,现实主义则指向了对于政治制度落地的考量,其理论旨在解决政治生活的秩序(制度)保障问题。


无论是关于政治的动力来源的考量,还是关于政治的秩序(制度)保障的考量,这两方面的诉求在先秦法家思想中间均有充分表现。近代以来,西方学者在接触中国先秦法家思想的过程中,特别注意法家对于术、势的强调,因而将先秦法家解读为现实主义(者),这种解读自然没错。中国的法家研究者尝试从先秦法家思想中解释出我们对于制度()的关注,这种解读同样有其理论基础和历史基础。不过,先秦思想至多指向了法制,尚无近世以来的法治法治主义主张。


我们这里已经假定现实主义可以回应上述双重诉求。它既可以解释政治的永恒竞争(动力),又可以解释有限的制度合作(秩序)现象。这样一种理解需要超越古典现实主义,援引现代现实主义,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将现实主义解释范式作更新换代。古典现实主义范式的长处是凸显尚无制度保证的政 治行为体之间的竞争冲突,短处是把不同的行为体之间的冲突永恒化。长期以来,古典现实主义只能 解释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政治,无法解释有政府的国家政治,因而无法解释人类的合作秩序的形成。如果我们拘泥于古典现实主义,就只能把法家思想解释为权力冲突理论,至多能够将其解释为权术、治理术或帝王术,无法解释法家思想中固有的法制期望,以及后世法家解读者那里内含的法治和 法治主义期待。


现实主义有着古典和现代之分。古典现实主义强调以权力为中心(而非以理性和道德为中心)思考政治,强调权力竞争,认为权力竞争与冲突存在永恒性。以韦伯为代表的现代现实主义者特别关注了 权力支配尤其是权力支配结构化现象。而权力支配结构化乃是对于现代国家制度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现实主义版本的解读。前述汉学家中,早期的韦利等人大都持有古典现实主义的主张。只有在晚近的格雷厄姆那里,我们才观察到他对于现代现实主义主题的关注和引入。现代现实主义凸显了对于权力支配结构化即社会制度化与秩序化的解释。近代国家的形成乃是这种制度化与秩序化的客观表现,现代现实主义也与近代国家一并成长。这一理论的圆满完成,当以韦伯及其社会解释模式为典范。


以韦伯为代表,现代现实主义长入对于近代国家的制度化解释,并且为其提供了一种不可替代的独特视角。现实主义强调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对于秩序化的现代社会,现代现实主义作出了如下独特解释:现代现实主义主张,在结构化的社会制度体系中,权力支配长期存在,权力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式的垂直分布,此即权力支配结构化。这种结构化了的权力支配结构的存在乃是恒久的。精英统治乃是权力支配结构化的典型表现。这种统治遵循米歇尔斯所总结出来的寡头统治铁律。这种结构与社会的平等诉求之间既构成张力,又构成互补。因此,顾及近代以来平等观念流行的事实,对现代政治应作如下表述: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精英统治不可避免。在这种韦伯式的解释中,我们既保留了社会动力来源的理解,也为社会秩序的保障赋予了一种现实主义的说明。


现代现实主义的视角为基础,本文将进一步以赵鼎新晚期著作《儒法国家》 为例展开学术批评,从而进一步展示现代现实主义解释现代制度的关切要点。我们这里的工作与赵鼎新的儒法国家主张之间有着共同的学理基础,那就是我们的研究都是现实主义的进路,而且是一种韦伯式的现实主义(现代现实主义),乃至也都经过了迈克尔·曼化的洗礼,接受曼的四种权力类型(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的划分。尽管如此,本文在相关问题的解释上,依然与赵鼎新的主张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本文在古典现实主义现代现实主义之间作出了明确划分,本文认识到,现代现实主义对政治权力架构[权力支配(结构化)]在现代国家政治中发挥着的作用已经作出了很好的说明。


赵鼎新的儒法国家的提法,是中国传统的阳儒阴法说的翻版。赵鼎新为该提法加入了韦伯式进路的分析。赵鼎新的贡献,就是突出了权力竞争要素在分析社会历史问题中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儒法国家乃是一种现实主义进路的历史研究。但是赵鼎新的工作有两个欠缺。第一,现实主义所主张的权力竞争模式,与作为权力竞争(冲突)结果的社会结构化(制度化)有别,两者对应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因而需要对其差异作出特别的解释。后一种形态典型地呈现为现代国家形态。赵鼎新显然没有特别区分这二者。第二,赵鼎新也因此没有特别强调现实主义所坚持的权力竞争(冲突)的永恒性,以及这一永恒性在制度化的社会结构中的特殊表现。永恒的权力冲突在制度化的社会中的表现就是权力支配现象被社会制度结构所固化,演变成为一种权力支配结构。在任何制度化的社会中,权力支配现象总是存在,且这种支配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稳定结构。这一结构的存在独立于任何特定价值锚定的社会制度。我们用精英统治不可避免来刻画这一特征。


或者,换一种思路。阳儒阴法说,尤其是赵鼎新的儒法国家主张,提供的乃是对于中国社会的两套解释模式。赵鼎新这里沿用了人们的通常表述,用法家思想来解释社会深层的竞争与冲突,用儒家思想来解释社会表层的合作与和谐。前者讨论的乃是社会动力(冲突)问题,后者讨论的乃是社会的秩序问题。前者是现实主义的取向,而后者则具有理想主义的倾向(起码表面上)。也就是说,法家的核心贡献被认为是突出了锚定现实主义的权力竞争,而儒家的核心贡献则被认为是维护秩序的意识形态。这是 儒法国家主张的基本逻辑。不但如此,赵鼎新还引入迈克尔·曼的四种权力类型的分析,进一步把注意力集中在作为竞争的权力的关注上。


这种解释如果成立,那么其背后的一个推论就是,法家思想主要被用来解释社会冲突以及导致社会冲突的动力问题。而儒家思想则被用于解释社会的稳定性问题。但是如此一来就出现了对于法家解释的一个不公。这个不公就是,现实主义视野中的法家对于解释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同样贡献甚巨。赵鼎新的工作因此也就没有正面触及先秦法家的制度取向,而制度取向乃是法家思想中处理社会稳定性问题的一个重要基础。先秦法家乃是在法、术、势之间做了一个取舍权衡。法家之命名,核心面向之一就是锚定秩序的一断于法,也即一般意义上的法治


本文尊重和理解赵鼎新的工作,但是我们提请大家注意,法家自身在法、术、势之间的权衡,客观上导致我们对于法家的两种解释或两种期待:作为秩序打造者的法治国家理想制度取向,面对社会真实冲突的术、势理论动力取向。客观上说,法家思想在战国时代的落实,术、势分析占据了上风,一断于法的法治愿望处处落空。这是人们将法家解读为现实主义的其中一个原因。但是在“ 之追求与 术、势之操作之间的断裂,在理论上提出了社会冲突的动力问题与社会秩序的维护这样两个诉求之间的张力。阳儒阴法儒法国家的解释,均假设了法家在社会秩序化问题上的无力,并进而假设了儒家资源乃是这一需求的一个理想替补。但社会秩序化仍然被作为一个被解释项,法家在其中似乎仍然发挥着独特作用。而后者正是本文的主张所在。


在这里,如果我们把法家归结为提供社会动力的解释,而把儒家归为提供社会秩序的解释,就有可能彻底否弃法家的法治(制)追求,造成上述对先秦法家法、术、势理解的断裂,以及先秦之宗与后世期待之间的断裂。


而实际上,当法家被解释为现实主义的时候,其核心贡献当然是解释了社会竞争。但是现实主义的解释同样会进一步滋长,衍生出我们对于秩序的解释。这是本文特意区分古典现实主义现代现实主义的原因所在。与儒家思想这样的理想资源对于秩序的解释不同,现代现实主义照样可以对秩序给出自己的解释,这种解释的核心乃是对权力支配,以及权力支配结构化现象作出强调。而权力支配结构化或者说结构化了的权力支配形态实乃社会稳定的基础架构。可以说,现实主义所关注的权力竞争模式既是动力来源,也是秩序保证。社会秩序化本身仍然遵循着权力中心的主题。在一个结构化、制度化的社会秩序中,权力竞争固化为权力支配结构。而政治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权力支配结构永远存在。这种权力结构的存在既独立于任何价值对于社会秩序的塑形,也与绝大多数的价值理想相结合。现实主义维度的权力支配结构与众多价值理想构成一种张力性的合作。每当一种价值急速地从理想化向乌托邦化游弋的时候,这种结构化的权力支配结构就为一个社会托底,确保一个社会不因其价值的乌托邦化而危及其秩序的稳定性。现代现实主义把权力结构视为社会秩序的负重者,一种强大的稳定因素。


现代现实主义不单单能够解释社会冲突的动力来源,而且能够长入一个秩序化的社会之中,并在其中发挥确实的正面解释功能。先秦法家即便只是一种法制诉求,也已经在客观上实现了现实主义意义的社会架构能力。现实主义的法家强化了对于社会的法制思维。这与儒家强调德治的思想,在类型上乃是异质的乃至互斥的,在实际功用上则是互补的或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


赵鼎新也注意到,在以往军事冲突/竞争过程中所发展出来的一套严酷的治理技术,其政治体制内在地便具有不稳定的性质,从而,也就为汉代的法律儒家化留下了空间。法律儒家化意味着,单纯的法家法治思想不能够完全适应政治的秩序化要求。秩序化的政治制度需要一种新的正当化解释。这种新的正当化解释需要适应新的权力统治。


很显然,在这里赵鼎新的解释是要把关于正当化解释的充分性诉求归于法律儒家化。一个充分的正当化解释既需要机制的说明,也需要价值的说明。儒家在文化价值层面提供了一种形式的稳定性说明,这一点并没有错。但是从法家的治理术的不稳定性转入向儒家寻求稳定资源,其实是错置了正当性要求所需要的不同要素。实际上,在事关社会稳定性达成的问题上,法家提供机制,儒家提供价值。儒法关系乃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不是,也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互相替代的关系。


法律儒家化这一表述的内涵推论是:法家有其短,儒家有其长,儒家替代法家成为历史必然。而这种判断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逻辑。这种表述无法解释阳儒阴法表儒内法的持久性问题,并与后一现象的长期存在这一事实存在着冲突。实际上,儒家提供价值诉求和文化抚慰,法家提供政治团结所必需的制度化、结构化政治体系。二者均是政治稳定性的基本保证,不可偏废孤行。法家思想乃是中国政治的骨子,此中绝没有讨厌儒家的主观成分在。……法家思想和体制,早已先法家而存在,也是最事实的事实。由是观之,法家尚力,且客观化为权力支配结构(制度),谈的是政治中国;儒家崇仁,且客观化为人文教化(意识形态),贡献的乃是文化中国。


我们这里的解释修补了上述阳儒阴法儒法国家的单向解读,也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多数人对于 儒法中国的真实理解。现实主义主要贡献了关于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问题,这是共识。但这种共识更多体现在古典现实主义那里。而在社会秩序的维护问题上,或者说在涉及与政治正当性密切相关的社会稳定性问题上,现实主义同样有着自己的解释贡献。现代现实主义注意到并凸显了权力支配结构化问题,并且主张这种结构化的权力支配结构对于政治的稳定性发挥着托底作用。


以此回溯,法家对于术、势的关注自然是现实主义的。在保留这种现实主义的古典取向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到,法家对于一断于法的现实落实(先秦之宗的法制,或者后世期待的法治),同样是要打造社会基本的权力支配结构。而对于法家的这样一种特别取向的说明,需要在理论上诉诸现代现实主义。昌明术、势凸显了先秦法家的现实主义面向,但现实主义并不只有术、势法家之为诸子之一宗,基础依然在于之追求。先秦法家中的的思想在客观上至多能够指向法制,但是后世解读所期待的法治主义也并非毫无凭据。现代现实主义的洞见表明,法、术、势可以统一于对政治的独立解释。古典现实主义解释与现代现实主义解释的合力,可以让我们有理由断定,现实主义地理解法家,并不必然导致法、术、势解释的断裂,也并不必然导致先秦之宗与后世期待之间的分裂。


先秦法家的争于气力(尚力)的倾向并非新儒家所批评的孤勇,而是政治现实主义政治地思考政治的准确体现。先秦法家终强于术、势而弱于法治,则是中国历史特定时期的时势所然。先秦法家现实化为治理术是其特定历史情境下的类型表现,无涉于其所锚定的政治哲学的独立性与系统性。如前引钟泰所述,中西学术,各有统系,近代以来西人对于现实主义传统的引入,在学理上自有其恰当之处。现代中国学界欲重张法家,其中很大一部分人锚定于法治主义。如果现实主义进路与这一诉求处于撕裂状态,我们就既无法公正地面对先秦法家,也无法公正地面对当代。本文溯源补正,意在同情地理解这种复杂性。道术为天下裂,法家逐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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