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存亡(下)
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存亡(下)
韩东屏
(二)制度决定经济是否长期发展
一个国家的经济是持续发展还是停滞或倒退,同样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制度。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基本上就是这个国家的社会物质生产状况,而进行社会物质生产的主体是所有生产者。这样,如果这个国家的所有生产者普遍具有生产积极性并愿意为提高生产的效率效益而进行发明创造和厉行节约,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一定会持续发展甚至是持续快速发展。相反,如果这个国家的所有生产者普遍没有生产积极性,也不愿意为提高生产的效率效益而发明创造和厉行节约,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势必会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而能决定所有生产者究竟会采取上述何种态度对待社会物质生产的,正是这个国家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内涵丰富,外延众多,有无数具体表现形式,而从整个人类历史看,不论是各个经济持续发展的国家,还是各个经济不断衰退的国家,所实行的经济制度也的确都存在千差万别的不同。但从根本上说,凡是能使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生产持续发展的经济制度,都有能让生产者多劳多得的特点;凡是导致一个国家的社会生产停滞或倒退的经济制度,都有不能让生产者多劳多得的特点。显然,只有让生产者劳有所得,他们才可能开始生产;进而,只有让他们只要是多劳,就能得到的更多,他们才会有生产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较高的责任心,这时整个社会生产也才会随之不断发展。相反,如果是生产者劳而无得,就没有人愿意充当生产者;如果是生产者虽劳而有所得,却不是只要多劳,就能得到的更多,那么生产者即使在从事生产也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会有多少责任心,更不会用心提高自己的生产技能和厉行节约,这时整个社会生产就必然会出现停滞或倒退。
在各个国家,决定生产者能否多劳多得的前提性经济制度是个体产权制度,因为如果各个生产者没有属于自己的产权,包括资产权和产品权,那么他们即使多劳也不可能多得,所以在这一点上,能确定和保护个人产权的私有制就优于存在产权不清之毛病的公有制。而在国家有了个人产权制度的前提下,经济制度中对能否多劳多得最有影响的制度就是产出分配制度,它直接决定多劳是否就能多分多得,以及多劳究竟能多分得多少。正因如此,我们才能无一例外地看到,按平均主义进行分配的计划经济都是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通过市场竞争亦即按生产效益进行分配的市场经济都是商品供给充分的状况,不仅从无短缺,甚至有时还有所谓“生产过剩”的状况。在一个国家之中,能决定生产者是否能多劳多得的制度,除了有产权制度和产出分配制度之外,还有税收制度,因为生产者纳税的高低与其最终所得的多少成正比关系。如果税赋过大,等于或几乎等于生产者在产出分配中获得的多得之数,那么生产者同样不会有生产积极性。于是我们在历史上也总是能看到,大凡经济发展强劲的盛世国家,都以轻徭薄赋作前奏;大凡经济萎靡不振的末世国家,都以横征暴敛为终曲。
由于产权制度、产出分配制和税制,全都可归为广义的经济分配制度。这就可说,是广义经济分配制度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是持续发展还是不断衰退。其中,那种使生产者有个人产权、有一定的按劳分配和承担低税赋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由于最终能让生产者多劳多得而可使国家的经济持续发展。相反,那种不能使生产者多劳多得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就只能使国家的经济不断衰退。个中道理在于,生产者同样是理性自利人,同样好利恶害、怀赏畏罚。
可使经济持续发展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必须个人产权制、按劳分配制和低税制齐备,才能有生产者多劳多得的效果。与之不同,可使经济不断衰退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只要其中有一项制度安排是相反的情况,即不论是让生产者没有任何产权,还是没有任何程度的按劳分配、抑或是需要承担过高的税赋,都会导致生产者无法多劳多得的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必然导致国家经济的不断衰退
需予说明,这里所说的“多劳多得”,并不是仅指不存在任何剥削的严格意义上的多劳多得,而是也包括存在某种程度的剥削的情况下的多劳多得,即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价值只是被剥削者剥削走了一部分,剩下的部分仍归生产者所得。这个结果由于还不是让生产者仅能维系自己及家人的生存,而是多少也能在维系生存之余还有一定程度的财富积累或生活改善,所以劳动者在这种存在剥削的情况下还是会愿意多劳。这里的具体情况是:留给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价值越多或生产者被剥削的越少,其生产积极性就越高。而这一点也正是历史上某些有剥削阶级存在的国家,居然也能在轻徭薄赋的制度下呈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原因。与之相似,上面之所以要用“一定的按劳分配”这样的表述,也是在于这种按劳分配不必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的按劳分配,可以只是某种程度的按劳分配。
由于可让生产者多劳多得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会使生产者为了自己得到的更多而有兴趣和热情去革新生产技术,搞发明创造和厉行节约,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下降,所以这种经济制度安排在实现了该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促进并实现了该国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越来越先进。而与之相反的经济制度安排,因不能激发生产者搞发明创造的热情,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技术进步,更谈不上技术先进。因而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技术的先进与否,其基本决定因素也在于该国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
在广义经济分配制度有利于物质生产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如果一国政府还能直接为激励技术创新而做一些专门的制度安排,如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有偿转让和物质奖励、授予荣誉和舆论宣扬之类的制度安排,那么,该国的物质生产技术发展就会有更快、更大的进步。这就又可以反过来促进该国的经济获得更大的发展。相反,如果该国政府对技术创新采取的不是鼓励性的而是打压性的制度安排,如传统中国社会将那些暂时看不出来有什么实用价值的发明创造斥之为“奇技淫巧”,甚至列入刑罚加以惩戒的制度安排,就会严重影响国家的技术进步,从而也影响该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即便是在广义经济分配制度是有利技术进步的背景下,也是如此。
其实,经济制度决定经济兴衰的道理,也能根据我关于制度与生产力的关系的论述直接推出,这就是,在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要素即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制度中,生产制度是决定性因素,它通过决定生产中人与物的结合方式和人与人的结合方式,决定着整个生产力的发展状况。[11]所以各个国家如果采用的生产制度不同,其社会物质生产的状况或经济状况也会有所不同。
(三)制度决定国民是否安居乐业
由于前面论述政治方面的情况时已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是清廉明智的,其官吏就多是德才兼备的人,亦即贤人。于是,由这群贤人执掌的政府就会制定并实行休养生息、放水养鱼的“仁政”制度。其立意用董仲舒的话说就是:“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12]仁政可以有多方面的表现,如果说生产方面的仁政就是可让生产者都能多劳多得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那生活上的仁政就体现为可以让百姓普遍衣食无忧的民生保障制度,它主要包括在国民遭遇灾祸而生活难以为继之时,政府负责提供救济。
尽管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中那些选择施仁政的政府所实行的仁政会有程度不等的差异,但还是都必然会有使国家“易治”的功效。因为普罗大众的要求从来就不高,只要在平时能通过自己出力多劳这种正当途径,就一定会多得一些收入来用于不断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状况,而在有难时因有政府救济也不至于活不下去,他们就普遍会专心生产,安居乐业,遵纪守法,既不必想歪门邪道,也没必要惹事生非,于是整个社会安定有序,谋闭不兴,暴乱不起,甚至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相反,一个国家的政治腐败昏庸,其政府及其已经贪腐成性的官僚集团就会在不断增长的贪欲的不断驱动下,必然走向对人民横征暴敛、竭泽而渔的苛政之路。苛政不仅不会去管那些陷于意外灾祸的不幸国民,而且还会使人们再怎么多劳动、再怎么多生产,依然还是难以维持生计,还是民不聊生。这就导致人们不得不另想各种不正当、不合法或极端的方法谋生求存。于是,或者是作奸犯科、违法乱纪的人越来越多,使社会不得安宁;或者是起义造反的暴乱四起,使国家陷于危机,濒临灭亡。
这就说明,一个国家是社会安定有序还是动荡不安,是国民安居乐业还是百姓民不聊生,也都是由制度决定的,即是这个国家所实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民生制度接续起作用和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当然,一个国家中是否有公正而有效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和国民的安居乐业也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即便是已经属于施仁政的国家也不例外。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意味那些不愿劳动,只想通过搞歪门邪道牟利的人,就可以经常或轻易地逃避社会惩罚而得到自己想要的不当之利,也就等于这些人实际上是受到了社会的鼓励,于是他们就会变得越来越猖狂,而社会中愿意效法他们的为非作歹之人也自然会越来越多,从而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也严重扰乱民生。因此,社会治安制度的是否灵敏有效,与保障起码民生的救济制度一样,也对国民是否能安居乐业有直接影响。
(四)制度决定文化是否繁荣昌盛
同样,一个国家的文化是繁荣昌盛还是沉寂萧条,也只能是被这个国家的政府所实行的相关制度决定的。这种决定作用有两个层面的表现形式。
一个层面是该国的其他领域的社会制度的间接决定。不难理喻,只有当社会安定有序,国民能普遍安居乐业即物质生活基本无虞之时,他们的精神需求才能开始逐渐上升为马斯洛需求层次论所说的“优势需求”。[13]同时,他们中也才会有更多对文艺、学术有兴趣爱好的人能够有心情、有物质条件(如书籍、纸张、笔墨等必备工具)、有闲暇地在这些领域开始自己的学习、钻研和创造,并以其成果即精神产品供给在精神层面也有各种需求的国民。而作为这一景象之前提条件的社会安定有序和民众安居乐业,据上一节论述已知,只能是清廉明智的政府所实施的既可让人们在生产中多劳多得,又可使人们在生活中不会因意外灾祸而生活难以为继的仁政的结果,而腐败昏庸的政府由于实施的是苛政,既不让人们在生产中多劳多得,也不管人们在生活中是否还能维持起码的生活,这就导致的是民不聊生而不是安居乐业,是社会动荡而不是社会安定,从而也就不可能使民众有从事精神创造的闲暇和物质条件,也就不可能造就文艺繁荣、学术活跃的文化景象。
另一个层面是该国的文化制度(包括文艺制度和学术制度)的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在社会安定、民众安居乐业的前提下,并不是必然就会出现文艺繁荣、学术活跃的文化景象,而只是为之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和现实的基础。如果此时政府对各门学术尤其是人文社会诸学科的制度安排,是怀有制度意识形态的担忧并设有各种禁忌性限制;对文学艺术的制度安排,不仅也有源自制度意识形态的各种禁忌性限制,而且还有出于抑制大众消费水平与总量之谋略而以某种形式推出的禁欲主义及其种种禁忌性限制。那么,该国的文艺就不可能繁荣,该国的学术就不可能活跃。相反,此时政府只有采取与上述制度安排截然相反的制度安排,也就是不设制度意识形态和禁欲主义的禁忌性限制,允许文艺和学术的自由发展、自由竞争,才会迎来文艺百花齐放,学术百家争鸣的文化盛世之景。
关于上述正反两种可能的结果,我们也能在人类历史中看到确证。
为什么中国古代,只有先秦时期的学术是百家争鸣?就是因为那时各诸侯国都还在探寻治国施政之道,并没有形成固定的主流制度意识形态,也就没有刻意设置这方面的制度限制。而先秦学术百家争鸣的忽然消失,正是由于统一了天下的秦国已认准也只认准了法家学术而开始焚书坑儒的结果。后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国策,虽然更换了社会的主流制度意识形态,但同时也更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维护儒家学术独尊地位的制度意识形态及其对其他学派的制度限制,并且这一做法被其后的历代王朝所延续实行,遂使中国古代自先秦之后,再无学术百家争鸣的盛景出现。
西方的情况也类似。为什么古希腊古罗马有令后世赞叹不已的文艺成就和学派林立、学说众多的学术,以及层出不穷的大师?也是因为那时的统治阶级还没形成固定的制度意识形态,并且那个对文艺表达天然就有压抑作用的禁欲主义也还未被统治阶级发明出来。而西方后来的中世纪之所以说是“黑暗的”,则正是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是由于基督教会逐渐占据了社会统治地位,一方面教皇制度意识形态成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另一方面由基督教炮制的禁欲主义也开始在社会上大行其道,结果就出现了基督教文艺和基督教学术长期一家独大的局面。再后来西方随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而出现的文艺复苏和学术复活,自然也是对来自基督教的统治和基督教制度意识形态、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各种制度限制的不断冲决和不断突破的结果。
(五)制度决定军事是否先进强大
与上诉情况类似,一个国家的军事是先进强大还是落伍虚弱,也是被该国的制度从直接和间接的两个层面所决定。
军事先进强大,主要由三个方面的状况体现,一是武器装备先进,二是军事理论先进或战略战术先进,三是军队规模大,军人素质高,实战能力强。
武器装备属于器物之一,只能出于社会的物质生产。因而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该国武器装备的先进还是落后。由于我们已知,只有实行多劳多得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的国家,其实也就是施仁政的国家,才可能释放出人们搞物质生产技术的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和潜能,所以,军事上的武器装备的先进与否,最终乃是被仁政制度所决定的。
军事理论或战略战术,也是一种学术成果或精神产品,只能出自于人的思想。同样如前所说,由于只有施仁政的国家才可能使更多的人有条件(包括有闲暇和有笔、纸张、书籍等必要工具)进行精神产品的生产,这就说明,先进的军事理论更容易在仁政制度的土壤上生成,而苛政制度的土壤则难有这样的功能。因为苛政之下的绝大多数人都要为存活而疲于奔命,既无闲暇,也无笔墨、纸张、书籍等必要工具,所以此时有条件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人数甚少,只是极少数富人中的某些有此爱好者。
一个国家的军队规模之大小,与该国的财政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即国家财政越充裕,越能维系更大规模的军队;国家财政越拮据,越不可能维系大规模的军队。那么,一个国家的财政状况又是被什么决定的?是该国的经济状况,即经济越发达,国家财政状况就越好;经济越衰弱,国家财政状况就越差。由于前面已有证明,经济的持续发展,总是廉洁明智的政府所制定的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广义分配制度的结果,所以,如果没有廉洁明智的政治制度和能使生产者愿意多生产的广义分配制度,就不可能有发达的经济和充裕的财政,从而也就不可能维系大规模的军队。由此可知,是否有仁政制度,也是决定国家军队规模之大小的最终决定因素。
同样,军人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状况,也有仁政方面的间接决定作用。因为仁政不仅是适宜于培养高素质军人和强战斗力军队的先进军事理论或军事学术所生长的土壤,而且施仁政的国家也更易于赢得军人之心,使军人自动形成保家卫国的意识,愿意为国家战斗乃至献身。而孟子说的施仁政的“仁者无敌”,也是基于这样的道理。
军事的先进强大,除了需要以仁政为基础制度,也必须有根据先进的军事理论所专门制定出来的各种直接用于军事事务的制度,包括军事体制、军队建制、军事训练制度、军事人才培养制度、军事奖励制度以及战术准则,等等。
四、结论与启示
综合上述全都表明,一个具体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民生和军事等方面是兴盛还是衰落,都与这个国家所实施的社会制度存在因果关系,即都是被这个国家的各种社会制度决定的。既然如此,这个国家在整体方面是兴盛还是衰落,是生机勃发、欣欣向荣还是生命衰弱、滑向消亡,自然也是被这个国家自己所制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中看到,各个领域制度对国家兴衰存亡的作用是存在地位差异的。其中,政治制度起的是首要作用,首先是政治制度中的反腐败制度的有效与否,直接决定政府及其官员是否清廉明智,继而只有清廉明智的政府才可能有施仁政的制度安排。施仁政的制度安排由于既可使生产者多劳多得,又可使百姓免于意外灾祸带来的饥寒,这就既可使经济持续发展,也可使国民安居乐业。继而,由仁政形成的持续发展的经济和安居乐业的民生,又分别能为先进强大的军事和繁荣昌盛的文化奠定基础,提供有利条件。这就说明,政治制度中的反腐败制度,乃是决定国家兴衰存亡的前提性制度;而政治制度中的仁政制度,则是决定国家兴衰存亡的基础性制度。总之,就国家兴衰存亡而言,政治制度比其他领域的各种具体制度都更为重要。而且事实上,其他领域的各种制度安排,也都正是政治人士的政治活动的结果,而不是其他人士的其他活动的结果。
至于以往历史上为什么那些曾经靠施仁政而兴盛的国家后来又彻底消亡,则是在于它们都是由剥削阶级进行统治的专制国家,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其只会越来越大的贪欲,所以就不可能将仁政贯彻到底。
与之不同,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不仅一定会建构出有效的反腐败制度和仁政的制度安排,而且还会让这两种制度永远存在,因为人民永远不会容许有不利于自己的贪腐公仆存在,人民也永远不会对自己不仁。这就可以说,民主制度乃是保证一个国家兴盛长存的根本法宝。换言之,只要是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就永远会不断进步,就永远不会衰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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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朱绍候、齐涛、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6-56、73页。
[6][美]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7][美]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8]李增刚:《包容性制度与长期经济增长—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的国家兴衰理论评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1期,第21-30页;范世涛:《包容性制度,汲取性制度和繁荣的可持续性》,《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1期,第12-20页;赵卫:《包容性制度与国家繁荣—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的制度决定论述评》,《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 年第4期,第65-69页。
[9] 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1、302页。
[10] 韩东屏:《制度决定历史》《南国学术》2016年第1期,第120-130页。
[11] 韩东屏:《制度决定生产力》,《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第101-112页。
[12] 董仲舒:《对策》。
[13] 许金声:《谈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光明日报》1985年12月2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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