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传统文化与伦理的根本精神(中)
肖群忠:论中华传统文化与伦理的根本精神(中)
二、中华文化的人伦主义及其群体精神
重视人而非神灵、非物质,那么就必然会关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把人伦关系主要概括为“五伦”即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五种人伦关系,这种五伦关系在《中庸》中被概括为“五达道”,乃是人生恒常、永久的关系,也是我们必须去面对、处理的人际关系。在贺麟先生看来,这种重视人伦关系的文化价值趋向必然导致一种入世主义、修齐治平的人生追求,“总而言之,五伦说反对人脱离家庭、社会、国家的生活,反对人出世”[1](58)。贺麟先生肯定了这种入世主义生活态度的积极价值:“人是社会的动物,斯宾诺莎也说过‘唯有人对于人最有益’,这种注重社会团体生活,反对枯寂遁世的生活,注重家庭、朋友、君臣间的正常关系,反对伦常之外去别奉主义、别尊‘巨子’的秘密团体组织的主张,亦是发展人性,稳定社会的健康思想,有其道德上政治上的必需,不可厚非。”[1](58)各民族有其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生活是文化的土壤,而文化塑造并引领着生活,中国文化的入世主义、人伦主义使人不太关心基于宗教的来世生活,对科学探索自然世界也不太关心,而是非常关心和重视人及人与人的关系及其处理,因此,早在先秦时期就形成了这种“五伦”观念,在汉代得以定型,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对五伦关系中的父子、君臣、夫妇关系的处理,形成了“三纲”观念,在处理诸种人伦关系中形成了每个人必须遵守的五种恒常普遍的道德规范或者德性即“五常”——“仁义礼智信”,这样,“三纲五常”自汉代到新文化运动前,一直是影响中国人生活的传统道德的基本结构,对强化中华文化的人伦主义和群体精神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这种对人伦关系的概括虽然在《白虎通义》的“三纲六纪”中有所补充发展,比如增加了诸父、诸舅、族人、师生等,无非扩展了家族关系和师生关系,前三者是家庭关系的延伸与扩大,真正有意义和影响的是对师生关系的重视,但就社会影响来说,“五伦”观念影响更大。
以今天的眼光看,五伦关系中三伦是家庭关系,一伦是政治关系,一伦是社会关系,统观起来都是熟人关系。在社会人类学看来,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前者是陌生人社会,而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这样就使传统五伦观念在指导现代中国人的生活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台湾地区学术界就有学者李国鼎先生提出并倡导建立第六伦,即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群己关系,呼吁在现代社会重视公德,认为,“一个社会如果过分重视五伦,第六伦不彰,则遵守五伦可能成为违犯第六伦的理由……否则一个社会普遍缺乏公德心,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的秩序、和谐与安宁,使生活素质降低”[5](228)。
其实中国传统社会是有关于群己关系的伦理思想的,只是没有以“第六伦”的概念与“五伦”一样加以重视与强调,这导致华人社会可能对“五伦”中的特定熟人可以特别关心重视,却对“五伦”以外的陌生人和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德重视不够,因此,第六伦的强调对于现代道德建设是有意义的。近年来,姜广辉先生提出了“九伦说”,在孟子“五伦”或者“五教”观念(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基础上提出了“群我有仁”的第六伦、“人天有报”的第七伦、“网际有智”的第八伦、“邦交有礼”的第九伦[6],以群己、人天、网际、国际关系补充发展了传统“五伦”观念,但显然这并未取消“五伦”观念,而是补充发展了“五伦”观念,这恰恰是儒家伦理的现代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既传承了传统,又更好地适应了现代人际关系发展和交往的需要。
在这种重视人际关系的人伦主义文化的基础上,中国传统文化在群己价值观上又形成了利他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价值导向,这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历史文化现象。儒家“仁者爱人,义以正己”的思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的忠恕之道,明代思想家吕坤所说“肯替别人想,是第一等学问”[7](152),都鲜明体现了儒家文化与伦理的利他主义倾向。儒家“以天下为己任、天下为公”的观念,孟子的“与民同乐”,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思想,以及屈原爱国投江、诸葛亮鞠躬尽瘁、岳飞精忠报国、郑成功收复台湾等志士仁人的壮举都体现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烈的整体主义导向,正如林则徐所说“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儒家文化认为,他人、社群(包括家庭、民族、国家等)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个人要自觉地服膺这种价值观。为了民族和历史的进步事业,可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总之,整体主义是中国文化的基本特点。
在中国历史与社会生活中,这种社会本位、整体主义的文化精神与价值取向,使中华民族文化和文明延续而不绝,成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绵延至今的国家。习近平同志指出,“连续性”“统一性”是中华民族五大突出特性的两个重要方面。这种极具内在统一性的文化,有力地保障了中华民族的团结与内在凝聚力,从而推动了民族与社会的团结稳定与发展进步。
贺麟先生认为,如果将“这种偏重五常伦的思想一经信条化、制度化、发生强制的作用,便损害个人的自由与独立”[1](58)。贺麟先生虽然对其积极性肯定不够,但对这种消极性的批判与提醒仍是有启发意义的。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一种重此轻彼的选择取舍,过分重视群体与利他导向必然使中国文化有对个人、个人权利重视不够的特点。
早在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先生就看到了中、西方民族文化和思想的这种差异。他在《青年杂志》第一卷第四号上发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明确指出:“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西洋民族,自古迄今,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也。”[8](29)虽然这里陈独秀先生是把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相对,但家族本位,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整体主义导向的一种体现。但他绝对肯定了西洋民族或者西方文化是一种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这则是无疑的。今天在传承发展儒家文化与伦理的过程中,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种民族文化的整体导向和西方文化的个体本位的关系,是一个应该重新讨论的问题。
四十多年来,是西方文化在中国历史上传播和影响最为广泛深刻的时代,这也是一个基本事实,因此,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深入很多人心里。社会中实际运行的价值观,是以个人为本位和中心的,权利意识普遍增强,隐私权的自觉与保护就是这种个人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体现,过去家族主义、整体主义的群体主义不再成为人们实际奉行的价值导向,尽管我们的主流价值观仍然坚持对民众进行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社会也不乏践行这种群体主义价值导向的人,但较之以前,在普通民众中,信奉个人本位、权利优先的人显然增多了,国民性格与人格中表现出日常伦理生活中的诸多矛盾,其根源在于人们太过于自我,不仅谋求个人私利,而且坚持个人私见,当下在诸如家庭亲子、夫妻,社会上的同事、上下级等人伦关系中常常产生矛盾,其内在的根本原因皆在于此。近几十年来,西方文化的影响广泛深刻,它虽然对人的解放、社会活力的增强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其消极影响也不可低估。自由主义文化带来的现代病在当代中国也已经显现。正如霍韬晦先生所说:“个人主义若无更高之理念配合,必然走向个体生命的冷漠和封闭,谁也不管谁,也管不了……表面上人人独立,实质上人人封闭。”[9](9)现代中国在经过高速经济建设、全面西化的自由主义“启蒙”、功利主义盛行之风后,是否还要以这种自由主义道德为核心,则是不得不重新反思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该继承与弘扬本民族的整体主义价值导向,防止个人主义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我国传统伦理的群体主义或者整体主义的价值导向对社会生活的引领、整合和凝聚作用,以此增强文化自信,提高民族凝聚力,成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保障。
三、儒家伦理的等差精神
贺麟先生明确指出:
五伦观念中实包含有等差之爱的意义在内。“泛而众而亲仁”“亲亲,仁民,爱物”,就是等差之爱的典型的解释。在德行方面,因为爱有差等,所以在礼仪方面就服有隆杀。从现在看来,爱有差等,乃是普通的心理事实,也就是很自然的正常的情绪。[1](58)
儒家文化与伦理的本质是一种等差精神,贺麟先生正确揭示了这一点,并对“爱有差等”做了较为仔细的分析,认为这种爱有等差的思想不仅有心理的基础,而且也是儒家恕道或者絜矩之道、推扩精神的体现。这些分析论述无疑是正确的,其实,儒家文化与伦理的等差精神,不仅体现在仁爱上,义与礼的本质也体现了这种等差精神。这方面贺麟先生没有论及,我们接着讲:
义体现了对等级区分、等级权益的自觉维护和尊重。荀子就是从“分”的角度来看待义的: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荀子·王制》)
依荀子之见,人类之所以能成为万物的主宰,是因为有“分”,使人们按照不同的身份角色组织起来,建立秩序,从而成为一个稳定的“群”。若要使“分”顺畅运作,必须以“义”为基础,反过来说,“义”之真义就包含了社会区分的原则。因此,《荀子》一书中“分义”一词频繁出现。荀子认为,社会本来就应该有贫富、贵贱之分,如果没有这样的差别反而是很危险的,例如:
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荀子·王制》)
也就是说,没有差等之分将会导致无穷的纷争。先王预见到了这种情况,因此制定了礼义来区分贫富贵贱,从而使天下秩序得以稳固。在这里,“义”作为区分的标准,具有重要作用。《大戴礼记·盛德》言:“义者,所以等贵贱、明尊卑;贵贱有序,民尊上敬长矣。”《礼记·乐记》言:“礼义立,则贵贱等矣”董仲舒说:“大小不逾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春秋繁露·精华》)“立义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职明矣。”(《春秋繁露·正贯》)近代思想家康有为曾说:“界限者,义也。”(《春秋董氏学》卷六),这些观点表明,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义之核心在于维护当时的等级秩序。“义”要求人们各居其位、各尽其责,服从长上权威,维护统一秩序,因此“尊尊”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价值。“义”的精华就是社会生活中阶层秩序与合理性的结合。这是当时社会最大的人伦和社会秩序,因此也被看作符合正义的秩序和原则。至于如何创造合乎“义”的社会秩序,《荀子·大略》的概括非常精准:“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
礼是协调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律令。孔子所谓礼,主要是指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生活规范和道德规范。对于礼之践行,孔子提出其“正名说”“名”主要指人的“名分”。正名的实质是通过别异的精神来强调人们要固守自己的伦分,按自己的名分去行动,安分守己,安守伦分以尽其责。“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把正名看成推行等级规范的手段或方法,用等级称谓来保证人们遵守礼制。
荀子认为礼的首要作用是“礼以定伦”,即“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道德的作用就在于协调等级关系,使封建社会的等级群体“分”而“和”,避免纷争离乱。礼义或道德之产生是出于防止纷争,过一种有等级差别的社会群居生活的需要。只有保持等级差别,才能避免争乱,使上下齐一,社会安定。其宗旨在于维护等级制度。因此,礼的根本精神、原则是“分”“别”“序”,即辨别、规定等级区分,使等级关系有序化。陈来先生谓礼“是政治关系和人伦关系的分位体系”[10](6)。这个概括是很准确的。西汉的《淮南子》也曾说:“夫礼者,所以别尊卑、异贵贱。”(《齐俗训》)宋代陈淳《北溪字义·礼乐》言:“礼只是个序”,程颐言“礼训别”(《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四),这些解释符合礼的本义。这一观点,在《管子》中也有所体现:“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管子·五辅》)礼的作用在于使人们由知礼而恭敬,由恭敬而尊让,从而减少祸乱。换言之,如果人人都按照礼的规定,人人知礼守分,则社会自然安宁。礼的任务在于使人“明分”,礼的作用是使人“安分”,而安分的前提是明分。由明分而安分即可免除争心,社会即可有序,天下得以太平。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礼在这方面确实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贺麟先生还认为“就五伦观念所包含的各种意义中,似乎以等差之爱的说法,最少弊病,就是新文化运动时期以打倒孔家店相号召的新思想家,似乎也没有人攻击等差之爱的说法”[1](59)。可是,近百年来,我们仅仅强调平等观念,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文化与伦理的等差精神似乎被平等精神的倡导遮蔽了,人们只知平等,而不知等差,或者扬平等抑等差,这显然是有片面性的。而且,一讲等差,由于它与平等是不同的价值导向,就被等同于封建落后,而自由平等似乎就代表进步,这种认识显然也是片面的。
如何看待等差与平等的关系?这是我们在建设现代伦理时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强调自由平等,最初起源于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这种平等是基于人与神一对一的信仰关系而成立的,因此西方自由主义同时伴随着个人主义、个体本位。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只需要对上帝负责,而并不强调现实世界中人与人的关系。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母体,这种源于宗教的观念后来经过长期的演变,逐渐过渡到世俗政治生活领域,在法国大革命中确定为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在梳理平等观念产生的来源和语境之后就可以发现,宗教领域的平等是针对人神关系而非人与人关系的一种信仰理念,而世俗政治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宣扬的“平等”是服务于革命和阶级斗争的价值目标的,为了摆脱封建阶级的压迫,资产阶级提出了一种“集团性”“阶级性”的价值观念和政治诉求。只不过后来这种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观念被推广成为更具普适性的西方核心价值观。实际上,所谓的“普世价值”也并不一定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文化传统。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先天条件、气质禀赋、家庭出身、生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因此很难脱离具体语境去谈抽象的平等,所谓的“平等”观念只能适用于宗教信仰领域和政治权利领域,并不能起到调节人际关系和日常生活的作用,也就是说它最初是一种宗教观念,以后发展为一种政治观念,在后来,在西方也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普适性的伦理观念。而在中国文化和传统社会、伦理生活中,比较强调等差意识,这与当时的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等级社会的客观社会存在是相契合的。我们是要在现代社会建设平等的人际关系,但同时,由于人与人之间本身存在着阶层、才能、德性的不同,因此,强调伦理生活中的等差精神仍然是有其客观性与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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