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校友看过来
中青报应为诽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欠浙江大学一个道歉
2003年,陈琳博士以岭南基金讲席教授身份,在中山大学为经济金融保险专业的博士生和硕士生教授“连续时间金融理论”和“计算金融和保险”两门课程。这是中国大学经济或商学院首次开设此类课程,内容涵盖随机微分方程、蒙特卡洛方法、马尔克夫决策、贝叶斯统计、动态规划、支持向量机等前沿算法和模型。学期末,广州本地多家报纸报道了陈琳的授课情况,师生反响热烈,好评如潮。岭南学院副院长引用俗语“名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高度赞扬陈博士的教学能力。
这些报道无疑是对《中国青年报》此前在“哈佛博士事件”中诽谤陈琳“有学历没能力”的有力驳斥。然而,中青报并未就其2002年的虚假报道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变本加厉。几天后,中青报刊发一篇新闻,声称浙江大学金融硕士生班聘请的外教讲课受到学生好评,但事后发现该外教实为英国中学生。两条新闻时间紧邻,其影射意味不言而喻:试图暗示“哈佛博士的成就,中学生也能复制”,以此贬低陈琳的专业能力。
事实上,任何具备专业知识的人都能看出,这种比较毫无根据。陈琳讲授的内容是数据科学和人工智能的基石,例如马尔克夫蒙特卡洛和动态规划等算法,在当时极为超前,即使今日也非中国大多数高校经济金融课程所能企及。一个中学生,无论多么优秀,也绝无可能胜任如此高深的教学任务。中青报的报道不仅逻辑荒谬,更暴露其编采人员的无知。然而,其行为远不止于愚昧,而是可能触及法律底线。
更令人质疑的是,这则“浙大外教”新闻的真实性存疑。中青报在2002年哈佛博士事件中已有捏造事实的前科,例如虚构“陈琳导师不认识他”的说法。如今,将一个所谓“外教是中学生”的故事强加于浙江大学,极有可能又是其编造的谎言。即使此事属实,以嘲讽口吻公开发表,也属恶意中伤;若纯属虚构,则更构成蓄意诽谤。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中青报此举,无论真假,均涉嫌违法,可能对浙大造成名誉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中青报为何选择浙大作为攻击对象?或许是因浙大作为国内顶尖学府,能为其抹黑陈琳的叙事增添可信度;或许是借此制造轰动效应,转移对其先前失实报道的公众批评。但无论动机如何,其将浙大无端卷入争议,损害其声誉,已是不争的事实。若此报道为虚构,中青报的行为更涉嫌《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不入刑,其民事侵权责任亦难以逃避。
因此,中青报不仅应向陈琳博士为其2002年的诽谤行为道歉并赔偿,更欠浙江大学一个正式的公开致歉,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媒体本应秉持真相与公正,而中青报一再以虚假报道攻击个人与机构,其法律责任不容回避。二十多年来,其逍遥法外令人愤慨,浙大不应成为其恶行的无辜牺牲品。
贴主:鹿特丹丹于2025_03_31 9:36:36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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