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普选史与现代个人的诞生
罗桑瓦龙:法国的普选史与现代个人的诞生
旧与新
如果说普选史沿着19世纪展开,那么它的开端定在何处为宜呢?是把投票权赋予所有年满21岁男子的1848年3月5日的法令?还是1840年春天共和派发动的首次明确围绕着选举改革主题展开的大动员?是大革命时期的辩论和制度?抑或应当更远地追溯到与三级会议的召集或古代市镇自由的组织、古代民众对统治者的确认、甚至是教会中的选举有关的选举实践?反过来,又有什么样的界标宜于用来标明这一历史的结束呢?是1852年选举权在拿破仑三世通过1850年5月3日居心不良的法律恢复有限制的政治权利之后不再重新受到非难?还是最终保证了投票之独立的秘密投票室的设立?是1944年临时政府把选举权扩大到妇女?或甚至还要到1974年投票年龄被降至18岁?
在此,没有涉及一种通过历史学家的判断而作出的习惯选择,它绝对地划定了普选史的主题的界限。因为内容与形式在这一问题中是与出发点和终点分不开的。在展开研究之初先验地选择一个开端,这会很快地在普选问题中去除一部分它具有的不可捉摸的事物。界标位置的不确定,倒有点儿便于让人从思考出发。也许,肯定出发点的概念本身可能会使人一时忘记,历史中并不始终存在根本性的事件,而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和思想状况的形成,它常常会增加不确定性,诱发新的冲突,带来新的疑问。为理解这些状况和找到一条某种属于“旧事物”的东西与某种属于“新事物”的东西之间的分界线,除了暗中摸索外,并无别的途径。研究普选史,首先是钻进一个问题之中,以便从内部从事相关工作,而不是去发现一种人们叙述其发展与达到成熟的神秘的、最初的民主萌芽(除非是描述一种平庸的投票权的制度史)。它更多地涉及进入某个问题之中,而不是先验地确定一个出发点。那么首要问题是什么呢?它是尝试着在“人民的选择—主权”的领域内部去描述骤变和分化的程度,以便在人们为更好地分析其中的材料而打碎果核的意义上将其弄成碎块。与一种平淡无奇的思想史相反,冒险也意味着扩大对政治平等的思考,直至在一幅雅典时代以来民主观念演变的巨大画面中将其稀释。
首先要注意的是:选举的存在和对人民主权的肯定并没有自动地导致对我们所认识的个人—选民的认可。人们实际上直觉地感受到的选举的事实,与聚集在兰斯大教堂前广场上的民众在一个新的君主出现之际被要求呼喊“国王万岁”,与它涉及在数名候选人当中自由地选择,其意义是不同的。同意和选择并非属于同一范畴的行动。此外,它们两者中的每一种形态均可能显著地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人民主权在由卢梭所肯定时或当它被经院神学家们所祈求时,显然不具有同样的内涵。进入政治平等的历史,应当首先尽力加以减少的正是这些最初的含糊不清。首当其冲的是人民主权的观念。在它的领域之外,不存在可以想像的个人—选民,而且它在选举权的表达方面是一种必要的“哲学”条件。人们看到,从16世纪起,在宗教战争和对专制主义进行抵制的背景下,它围绕着以下三种引人注目的人物得到了肯定:加尔文派教徒;在宗教战争期间与王权对立的新教作家;揭露马扎然的投石党人。接着,在17世纪末期,则是与专制主义对垒的新教论战者。某些经典书籍很好地概述了这种人民面对王权要求获得种种权利的运动的各个阶段。它们分别是:由迪普莱西-莫奈著的《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1581年);克洛德·若利的《实际准则的汇编与设立国王的重要性》(1652年);以及由朱里厄发表的《主教致在巴比伦的奴役下呻吟的法国信徒的信》(1686—1689)。让我们简单地看一下它们把我们引向何处。
《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无疑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之后发表的政治小册子中最具有影响力。人们在从中发现服从王权的学说的同时,亦从中首次发现了契约理论的提出与人民主权学说的表达。作者在小册子中首创了一系列的提法,这些提法将随之在大量的小册子中被重复。例如,人们可在里面读到:“没有国王,人民可以照样生活,但我们将无法想像一个没有人民的国王。”或者还有:“人民永远不会死亡,然而国王却在一个接着一个地离开人世。因为如同持续不断的水流赋予江河一种永恒的持久性,生与死的循环使人民变得不朽。”迪普莱西-莫奈在整本小册子中清清楚楚地说出:国王“并非法律的支配者”,并且他的尊严仅仅是一种职务和一种服务的记号。同样的主题和同样的提法后来在福隆德运动爆发之际,在大量发表于1648至1652年间的讽刺马扎然之流的短文中被重复。克洛德·若利的书则把相关论据进行了体系化的处理。他写道:“国王仅仅是为了人民而造就的。因为一直以来,只有过没有国王的人民,而从没有过没有人民的国王。”在17世纪末,朱里厄最终把这种批评延伸到卢梭直接宣布的言词之中。他并不满足于像他的前辈一样,肯定人民主权以及君主与人民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双边条约。他径直走向了肯定这种主权的最终特征。他这样写道:“在某些社会中,应当存在一种权威,它无需理由使其行为有效;而这种权威只存在于人民之中。”要在对传统王权的批判方面走得更远并非易事。但难道我们不是同样与这些不同的作者一起迈向《社会契约论》的世界了吗?政治观念史的漫长传统已经把它保持了下来,好像其前后联系是显而易见似的。自19世纪前半期以来历史学家们已经提出了民主观念和民主制度的古老,以力图为普遍选举——这一具有威胁性的新生事物的出现驱邪。夏尔·拉比特在1841年出版了《论神圣联盟的宣教士身上的民主》,基佐在1851年编写了他的讲义《欧洲代议制政府的起源史》,奥古斯坦·梯叶里在1853年出版了《论第三等级的形成和发展史》。大多数政治观念史的教科书随之亦反复强调好像有一条共同的线从《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引向《社会契约论》,以便使我们已经简略地引述过的作者成为卢梭的先驱。在1876年,人们甚至看到时任政府总理的杜福尔在议会讲坛上引证了朱里尼的话,以便为作为吁请人民的最终裁决形式的解散权辩护。
不管是在加尔文派教徒还是在朱里厄身上,我们的确看到了一种可能显得极为现代的政治语言。然而,无论他们如何激进,他们仍然还处于一个尚未给公民—选民的形象留下一席之地的世界之中。在他们身上,对人民主权的涉及更多的是政治上的,而不是哲学上的。这是一种其含义是对王室特权予以限制的主权—认可(une souveraineté-autorisation)。它丝毫没有纳入自治政府、民治政府的视角。这是一个与卢梭的社会自行确立不同的视域。近代的公民身份观念尚未出现。此外,朱里厄明确地区别了主权的源头和它的行使。他写道:“取决于单独个人的主权之行使,如同其在源头以及甚至其首要主体中一样,并不妨碍主权在于人民之中。”在朱里厄身上,主权的概念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它主要履行批评的职责:揭露专制主义、宗教上的不宽容以及王权的滥用。与卢梭相反,他没有把契约设想为社会现象的创造者。人民与国王之间的契约,只具有被添加到一种上帝、国王和人民之间最初的契约的含义。社会仍然被理解为是一种固有和自然的整体性、一种先于君主的存在。
一如若利或加尔文派教徒,朱里厄实际上继续处在一种传统的、经院式政治观的框架之中。虽然他有时会依仗洛克,但他的整个精神世界仍然是托马斯·阿奎那式的。朱里厄以一种托马斯主义和亚里士多德式的语言说道:“人民的拯救,乃是最终的法则。”对他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是对公共利益的参照,而决不是对个人应拥有各种政治权利的观念的参照。至高无上的人民的概念,乃扎根于整个中世纪的政治神学传统之中。正是这些旧的内容,从16世纪末开始被重新激活。对于托马斯·阿奎那,即便权力的观念来自上帝,政治制度仍归属于人法。当上帝指定的立法者不在时,立法权力属于整个人群或该人群的代表。一个世纪之后,帕多瓦的马西尔在其《和平的捍卫者》中通过提出一种最早的、全面的世俗政治的理论,使这一观点得到了主题上的深化。但是,当他认为“人民或全体公民是法律之首要和特定的动力因”时,与其说他预言了卢梭,不如说他延续了亚里士多德。由此,区别近代的人民主权概念与旧的人民主权概念是必要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它显然是连接在自治原则之上的,而自治原则会合乎逻辑地通向投票权的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下,人民主权的概念主要与反抗暴君权利的主题连接在一起。这一问题成为中世纪晚期政治思想的中心问题。托马斯·阿奎那、热尔松、奥雷默、纪尧姆·多克昂、帕多瓦的马西尔把暴君视作彻底负面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的形象。虽然他们满足于据此得出反抗暴君和废黜暴君是合理的结论,但另一些作者,如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却走得更远,直至为诛戮暴君者辩护。加尔文派教徒被包含在这种思考的框架之中。他们继续以极为中世纪式的方式把暴君界定为一种“溢出的权力”,并且重复了篡位的暴君和事实上的暴君之间的区别。关于反抗权的论战占据了《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的一半篇幅,并构成了加尔文的得力助手西奥多·德·贝扎的著名著作——《论市政官的权利》(1575)的整个内容。在这一文献中,对绝对权力的揭露还极具双重性。它所具有的腔调往往更多的是贵族式的,而非民主式的。虽然朱里厄在某些方面可以被视为最接近于卢梭者,但人们看到同一时期另一部批判专制主义的重要经典——《受奴役的法国的叹息》的不知名的作者却指责路易十四模糊了等级之间的区别。他写道:“在现在的政体中,人民就是一切。人们不再知道何谓资格、区别、功绩和出身。王室的权威被提高到如此的程度,以至于一切区别消失殆尽,所有的智慧均被吸收。因为在君主所放任的这种拔高中,所有的人只不过是其脚下的尘埃。”这些作者们在抨击专制主义的同时,如此之深地惋惜等级的平等化。他们重新指望一种井井有条的封建君主制的神秘形象,而且他们并未勾勒出一个平等的个人社会的形象。在奥特芒的《法兰克——高卢》这一加尔文派文献的重要文本之一当中,可取代暴君权力的唯一方法是“使我们腐坏的国家如同一种不和谐的音乐回归到我们祖先时代形成的那种美妙的、古老的和谐之中”。奥特芒在其他情况下通过有力地捍卫古代习俗的多元化而成为统一的罗马法的顽强反抗者。他的观点说到底是一种认为“中世纪的结构是合理的”观点。一个世纪之后,整个路易十四政府的反对者们在布朗维里埃或圣西门公爵身上重新发现了类似的腔调。与奥特芒一样,圣西门公爵在古代秩序的消失中看到了专制主义的根源。他说道:“此种篡权与平等的恶疾吸引和混淆了所有的等级(estats)和所有的条件。”在他看来,其治疗手段亦完全与之相对称:“因而,(方法)就是消灭这种可怕的混乱,或在法国人当中恢复君主制所依赖的各种各样的等级。”对权力的自由批判,是在一种有待于恢复的过去秩序的名义下,而不是在一种有待到来的革命的名义下形成的。诚如德尼·李舍正确概括的那样:“创造自由思想的并不是民主,而是贵族阶级。”此外,这些专制主义的猛烈抨击者涉及的人民仍旧以传统的方式被理解为社会结构的重述要点。他们是以人民—社会团体的观点,而不是以人民—个人的集合的观点来思考的。对于“何谓人民的概念所指的意思?”这一问题,《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的作者告知:“我清楚地看到人们在此将对我提出异议。那么你们说是什么呢?难道应当是整个群氓——一种有着一百万颗脑袋、焦躁不安并乱哄哄地赶去命令处在他们上面的人的兽类吗?在不受约束的群氓那里会有什么策略呢?会有什么充分考虑到相关事物的建议和谨慎呢?当我们说到全体人民时,我们用它来指称那些通过民众而手中拥有权力的人,即那些低于国王以及人民委派的、或以某种方式安排的作为帝国的救助以及国王的监督者和代表全体人民的行政官员。”
这一精神世界双重地外在于民主的个人主义世界:不管是从政治主体的概念(其为人民—团体,而非个人)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人民主权的含义(其为同意,而非自治)的角度来看均是如此。被嫁接到这一世界的“代表”和“选举”的使用,同样诉诸一种政治上的旧方法。例如,在奥特芒身上,选举程序与君主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当时国王被假设为取得了骑士或市政官员,或者是组成王国的各个等级的赞同。他对专制主义的批判视角显然依旧是一种复辟的视角。加尔文派教徒政治思想的古代特征也同样存在于它们始终被纳入到中世纪混合政府的视野里的事实当中,好的君主制被理解为是那种把借自人民政府的原则和贵族的因素掺和到其运行之中的君主制。民主的个人主义世界与人们可能将其定性为“古老的”自由主义世界绝对是有区别的。
因为同样的词语与同样的主题似乎构成了对加尔文派教徒和对19世纪共和派的共同指涉,历史学家要经历的巨大风险是年代不符。现时的普遍选举观念在16或17世纪并不存在,即便我们谈到了人民主权或选举君主制。年代不符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对概念卑躬屈节的结果。但是,它不仅仅源于心不在焉或头脑中的懒惰,其主要依赖的是把政治史简化为社会史的持久愿望。对自由与压迫的千年史(这种历史的上下文是唯一的,但术语则不然)的简单看法,会使1848年的二月革命党人与斯巴达克斯、近代无产者与过去的奴隶、公民—选民与中世纪市镇的居民连接起来的同一种战斗发生改变。
类似的旧与新之间的混淆同样出现在选举当中。法国人自然并非等到1789年或1848年才开始指定首领或负责人。作为指定方式和使某种宗教或世俗权威合法化的方式的选择程序非常古老。且不说罗马时代高卢的全国代表大会,人们可能尤其会想到教会中的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选举,以及过去对国王的选举。但是,难道因此就认为它涉及近代选举程序的最初开端了吗?产生于19世纪的整个政治传统,通过在早期政治或宗教制度史中寻求各种近代要求的证据已经肯定了这一点。例如,只要想到皮埃尔·勒鲁极具代表性的著作《论基督教的民主起源》就足够了。不过,对古代教会或政治的选举进行即便是极为简单的审视,也足以明白它们与当代个人主义—民主的世界毫不相干。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教会选举的情况。自基督教初期以来,教父和主教会议已经表明,其选举方法是最适合于指定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甚至是用来委派低级教职的传教者的方法。根据极为多变的形式,这种推选(L’electio)原则被严格地保留,一直到教会有俸圣职法导致其被事实上废除,弗朗索瓦一世与莱昂十世之间的1516年教务协议确认了主教由国王任命和由教皇授职。但是,这种推选(L’electio)完全地不同于我们当今的“选举”(election)。该术语首先在选举参与者的数量和资格方面丝毫没有明确含义。推选更多地意味着“选择”,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选举”。甚至当人民被召集而来时,它是作为整体以团体的身份,而不是作为个人的并列来的。此外,计算票数的观念尚不为人所知。主教的选举是“当着人民的面”,以致通过并以欢呼来进行的。人民的作用在于对某位候选人的高位予以认同和证实,而不是在该词的现代意义上去指定一名代表。人群的作用主要是呼喊:“好啊!好啊!是适当的和公正的(dignum et justum est)。”一个说明问题的事实是,在这种类型的推选中,人民没有任何方式来表明其不赞同或弃权。它只存在表示赞同的词语(即“好啊!”)。由于选举团体的狭隘本身,宗教领域中修道院院长的选举当然要形式化得多:票数是要统计的,介绍的程序亦有着严格的组织、等等。但是,它们保留了某种古老的特征。一致通过的原则仍然是首要规则。而少数派为使共同体显示一种统一的面貌由反对转为赞成则是符合惯例的。此外,多数派的概念本身并不清晰。例如,人们还不太能够分辨理性(sanior pars)与多数(major pars)的观念,这表明数目还从未被视为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相关人物不同范畴的资格则被认为是最根本的(在宗教等级史中,直至1545到1563年的三十人会议,无条件的多数原则才与秘密投票一起最终得到承认)。不管其技术形态如何,中世纪的宗教推选绝不能被分析为一种用来表达集体意志的程序。它仅仅从属于上帝的意志,因为人们认为只有上帝才在其正地进行选择。反过来,被指定的人也绝没有作为相关集体的代表的地位。符合教规的选举并没有设立权威,并没有把任何权力赋予当选者自身。它是一种人们希望通过圣灵“获得灵感的”,也就是说公正地被与人们的意志和舆论分开的纯粹的指定。
那么,古代对君主的选举难道就更接近近代选举程序,就预见了卢梭式的公意的行使了吗?在此,人们也应当提防年代不符的危险。人们当然已经看到,在17世纪,胡格诺派借助选举君主制理论来批判王权滥用。奥特芒的《法兰克——高卢》在这一主题尚未成为真正的老一套之前,已经力求提出关于它的全面阐述。但是,这一理论难道具有一种坚实基础吗?没有一位近代历史学家会谈到至少从卡佩王朝起的法国君主制的选举特征,当不能被确切地理解为一种选举代表大会为推选国王而被召集时,王公评议会相反地在最初的世系,并且尤其是在卡洛林王朝时起了一种举足轻重的作用。推选的环节,如同它很晚地继续存在于国王加冕的仪式当中一样,只是严格意义上的加冕前不久举行的一种简单的程序。它的参与者限于出席仪式者和与之关系密切的民众。人们很难设想当宣布的时刻到来时,在该仪式上会没有人喊“国王万岁”!
对决定古代市镇自由的选择程序所作的迅速的审视,也清楚地显示出其与近代的投票少有相同之处。选举的观念在此更多地退回到了对一种地方自治的肯定、对与传统领主权决裂的关注,而不是一种人民自治的哲学。甚至在通过选举任命市镇官员最为流行的法国南部,它亦几乎从未涉及一种真正具有人民性的选举。市镇组织往往仍与行会世界连接在一起,并通过显贵的主导地位为不同的等级打上记号。农村中的居民共同体代表大会的功能,乍一看来可能显得更具“民主性”,但它无论是从社会学角度还是从技术角度来看,同样也被包含在一个古代的世界之中。
从推选到选举,从人民—团体到人民—个人,从主权—认可到自治政府,从针对某个被指定者的集体认可到对某个候选人的个人的、深思熟虑的选择,凡此种种,两者相去甚远。选举权的概念,的确只有在存在着对人民主权的承认以及采用选举程序来指定代表时才是可以想像的。但是,在这些相同的词语背后,得到的是并不诉诸相同的政治和社会世界的现实。因而,这更表明应当动手撰写普选史,在这种历史之中,个人—选民的形象开始真正地出现。
人们是如何从消极的人民主权转向近代的个人—选民的呢?普选史就是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展开的。这是一种双重转变的历史,即一方面是从简单的认可转向自治政府,另一方面是从人民—团体转向自主的个人。这是一种在以下意义上,即它处于伴随着现代性出现的世俗化(政治和社会的自行确立)与主体化(作为社会关系之有机范畴的个人的出现)这一双重运动中心的颇为典型的历史。在普选史中,人们直接看到了下述种种导致冲突的现代性问题:理性与主体性、平等与能力、归属与主权、自由主义与民主。
分析此种转向并非易事。人们可以看到,它在17世纪以及18世纪之初的自然权利理论家身上尚未完成。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通过把自然权利和神学分开清楚地显示了一种决裂。但是,虽然他们对政治世俗化予以理论化,但他们满足于提出世俗权威是一种人类的机构(un établissement humain),而近代主权的个人—选民的主体概念对于他们还极为陌生。格劳秀斯继续以否定的方式思考主权,并且尤其从一种反抗权利中认出了人民。此外,他始终处于由加尔文派教徒所制订的双重契约理论框架之中。他在这一点上仍然更多地接近于加尔文派教徒,而不是卢梭。这种决裂也同样没有在17世纪末大多数英国共和派分子身上再现。例如,阿尔杰农·锡德尼始终排斥人民政府。对于他来说,关键性的概念仍然是“赞同”。锡德尼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要更加左倾,但他甚至比洛克更为传统。决定性的推动力实际上只有当个人真正地被承认具有中心地位的社会形象时才被引发。如果说普芬道夫已经写道“在每一个像种子一样的个人当中,可以说存在着至高无上的权力”,那么只是在洛克身上转折才得以实现。实际上,在洛克那里,对权力的限制很显然是建基在捍卫个人的主体权利之上的。而在加尔文派教徒身上,与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的传统一样,权利仍以客观的方式被理解为个人或事物与外部秩序的相一致,它具有其固有的整体性,并独立于人们的意志。
对于洛克来说,政府只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保障他们自由权的行使而设立的。政治权力仍旧从属于个人的幸福。这正是赞同或信任的概念在洛克身上压倒了契约概念的原因。但是,由于他接受了主体性的政治观本身,赞同和代表的诸种形式在他身上不知不觉地改变了性质。积极主体和消极主体之间的区别有所减弱,或不管怎样有越来越不明显的趋势。虽然洛克并未始终以至高无上的公民—选民的观点来进行思考,但他至少使它的出现成为可能。从洛克开始,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的关系变得公开化。个人权利概念的二元性逐步地暴露出以新观点来提升政治的地位。这些权利实际上倾向于在近代政治中取得一种双重的维度。一方面,它们通过勾勒私人与公共之间的清晰界线,通过保证每个人拥有在其内心深处的裁判权、财产的安全、行动的支配权,以传统的方式确定了权力对个人的影响力的限度:它们构成了个人的自主和自由。但在另一方面,它们同样倾向于认为个人有充分理由对同一种权力施加控制:它们于是确定了一种确立和调整主权的模式。这两者之间的转变在洛克那里尚未完成。洛克依旧敌视人民主权观念,并且采用了一种基本上是否定性的权利国家(L’Etat de droit),即作为权利保护者的国家的定义。但是,它所由之产生的政治主体化使这种对个人权利的理解的扩大变得可能和可以想像。因而,伴随着洛克的与其说是在人们从一种参照系转向另一种参照系意义上进行的一种过渡,不如说是一块正被开垦的荒地、一个开始在研究的问题。在漫长的时期里,公民—选民的形象将经过一连串新旧之间的模棱两可和变化重叠到权利主体的个人形象之上,公民一词的两种含义亦逐渐地趋向融合。
普选史始于对这一变化的分析。首先看到的是,它在法国和英国是以极为不同的方式实现的。这两个国家体现了两种向政治现代性过渡的几乎是纯粹的理想类型。在英国,个人—选民的出现是通过传统政治代表制度的逐渐改变实现的。有产公民的形象在代表财产和领地的旧世界与个人社会之间提供了一种方便的过渡。自15世纪初以来,参与下院议员的任命是与一种财产标准联系在一起的。出于公共秩序的原因,并且也由于固定于代表程序性质本身的理由,1430年法案只对拥有至少40先令(该数目在当时颇为可观,它把选举人限定在仅有数万人)财产的土地持有人的选举权予以承认。但是,被代表的是财产或地位,而不是个人。这种代表类型的含义和形态在17世纪遭到了有力的撼动。1642年形成的国王与议会的冲突在现存框架之中无法找到解决方法。由此,扩大一种更具个人主义色彩的代表制(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就显得必不可少。这正是著名的1649年5月1日的《人民公约》、《五朔节协定》(Mayday Agreement)以及1647年10月的《普特尼辩论》所要表达的。在这些文献中,平均主义观点得到了表达。正是通过有产公民概念的扩展,在当时形成了对代表制度进行改革的要求。《人民公约》希望实施一种纳税人的选举,而平等派通过使个人自主的范畴(自主的个人是自身拥有财产的个人)成为投票权的标准,亲近的是男性公民选举权的观念。有产公民与个人之间的界限当时是难以觉察的。这一点在布莱克斯通发表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法律评论》中将依旧极为明显。正是以这种方式,选举权将通过1832、1867和1884年的三项改革法案被扩大。功利主义的确有助于一种更具个人主义色彩的政治建构观,为了集体利益能合适地得到明确表达,每个个人均需要缴纳税金。但是,正是并且尤其是通过追求“更好地去代表利益”这一保守党人自身作为与传统政治观相吻合的事物予以赞同的目标,英国踏着小步缓慢地通向了普遍选举。经过有产公民的种种变化,人们由此以几个世纪的时间从一种有选择性的领地代表制转向了一种普遍的个人代表制。
与之相反,在法国,近代公民则是经历了一种巨大的断裂后突然出现的。即便有产公民在18世纪充当了一种参照的环节,它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也非一种真正用来思考公民身份的模式。后者应该是一种在当时实施的全面、平等地获得公民身份的模式,是对王权的集体认同,显得像是一种消除无法忍受的统治的惟一手段。通过与1789年显示出来的巨大的社会整合与社会承认的要求相结合,它实际上极为迅速地使选举权普遍化。个人的政治平等同时是推翻专制主义的一种符合逻辑的条件以及对摧毁特权的、团体的世界之确认的一种社会学上的要求。法国一下子就进入了普遍选举,民主自革命之初就作为实现自由社会的根本条件使人接受。但是,这一切并非一帆风顺地在进行。在至高无上的个人为占据政治领域突然出现的同时,启蒙时代理性主义的政治文化的实质实际上继续存在,后者在有能力的政府的创立中看到了进步与真正自由的条件。大革命并没有能够化解法兰西民主这种最初的、根本的矛盾。因此,19世纪与波拿巴一起寻求一种缺乏民主的公民身份的途径,与立宪君主制的自由派一起寻求一种有能力的自由主义的表达形式,接着,又与1848年的人们一起寻求乌托邦共和国的实现。由于这种急迫的、崎岖不平的历史使承认政治权利的早熟同一种理性政府的理想的持久影响(la prégnance)混合,法国的普选史表现出了一种特殊的哲学趣味。构成这一历史的种种矛盾与引导它的种种力量激励着人们去深刻思索政治平等,并且因而也就是近代公民身份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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