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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選罷法覆議立院否決 中選會:新法公布前提出罷免適用舊法

送交者: jefferson23[★★声望品衔9★★] 于 2025-02-11 12:37 已读 1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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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覆議立院否決 中選會:新法公布前提出罷免適用舊法

2025/2/11 20:41(2/11 21:09 更新)

圖為多個罷免團體10日下午前往中選會送件。(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1日電)立法院今天否決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所提的覆議案,有藍委認為,新法公布後,第二階段連署就要附身分證。中選會說,根據選罷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媒體報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天說,選罷法新法公布後,在第二階段要正式開始連署時,應就要附身分證,避免連署造成不公平競爭狀況。


中選會晚間透過文字表示,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


此外,中選會也說,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為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因此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才能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律無明定,也沒有列為應刪除事由,當然沒有另行限制必要。


中選會表示,不僅如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前高雄市長市長韓國瑜罷免案裁定,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所稱「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前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是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體現,應受憲法保障。(編輯:林興盟)1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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