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感情”到“自由的愉悦”:18世纪西方美学视域下的情感探索(下)a
卢春红:从“感情”到“自由的愉悦”:18世纪西方美学视域下的情感探索(下)a
纵观经验论路径关于共通感概念的解说,无论是对哪种传统的承接,均未显示出与审美领域的直接相关性。哈奇森在列举心灵的天然能力时,甚至明确将公共感官(common sense)看作是与审美的内在感官相并列的另一种感性能力,是“我们的决定会因他人的幸福而快乐,因他人的苦难而不快”的感官。其中的缘由在囿于感性状态的经验论描述中并不明朗,置于先验哲学的背景下,并阐明审美意义上的共通感概念后,康德则通过对照分析指出了共通感概念中的这两层内涵形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思想传统的实质。对于普遍感觉意义上的共通感概念,康德将其称作“逻辑共通感”(sensus communis logicus),因为这一意义上的共通感实际指向的是“平常的人类知性”(der gemeine Menschenverstand),作为一种“健康的知性”,它在本质上并“不是按照情感,而是任何时候都按照概念,尽管通常只是按照被模糊地表象出来的原则来作判断的”。而对于共通感情意义上的共通感概念,康德将其也称作“道德共通感”(sens commun moralische),则是因为这一概念的真正内涵被指向“道德情感”(das moralische Gefühl),它在先验的意义上同样是由道德法则所规定,是可被先天认识的情感,目的是让“主观原则”同时成为“客观原则”。
然而,也正是通过与共通感概念的两个传统内涵相对照,“审美共通感”的独特之处得以彰显。在《判断力批判》写作时期,康德将共通感接纳为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能力的先天条件,即可以在审美领域获得的先天意义上的情感,因为“如果我们不能超越这些感觉而把自己提升到更高的认识能力的话,我们关于真理、合适、美和正义是永远不会想到这种方式的表象的”。这意味着,作为感性能力,共通感首先需要依托于更普遍的存在,才可能获得自身的存在,而后者同时也构成对普遍性的展示。由此需要面对的问题则是,在经由理性获得先天规定的同时,共通感如何保证自身的感性(审美)本色?从1781年的第一部批判哲学体系著作《纯粹理性批判》到1790年《判断力批判》的正式出版,尝试解决问题的过程看似山重水复,却也最终柳暗花明。当康德在1787年12月28日写给耶拿教授莱因霍尔德的信中宣称自己“试图发现第二种能力(愉快与不快的情感)的先天原则”时,这倒不是说康德找到了共通感这一先天条件。如果共通感概念一直存在于传统之中,那么康德真正发现的其实是将共通感解说为“先天条件”的新路径。
顺着这一路径,康德对共通感概念做出如下富有特征性的解说:“人们必须把sensus communis[共通感]理解为一种共同的感觉的理念,也就是说,一种评判能力的理念,这种评判能力在自己的反思中 (先天地)考虑到任何他人在思想中的表象方式,以便使自己的判断仿佛是依凭全部人类理性……”这里,将共通感首先理解为一种共同的 感觉的“理念”,强调的是这一概念的先天性维度,以“感性的”理念的方式作出限定则是意图彰显其作为先天条件的特殊性:一方面,想要获得普遍性,共通感须得与理性相关联,“依凭全部人类理性”;另一方面,通过这种“评判能力”,共通感并不真正受理性规定,而只是“仿佛”依凭全部人类理性。换言之,康德通过“仿佛”两个字挑明了二者之间的真实关系:需要理性参与其中,却又不能是概念化的规定。
为了呈现这一特殊的普遍性,康德尝试将共通感与一种以“反思”方式呈现的“评判能力”即反思性判断力相关联。如果说“判断力”是先验哲学体系中以逻辑方式呈现的核心概念,那么反思性判断力则是第三批判提出的新型逻辑,用来解决共通感概念如何呈现自身普遍性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共通感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这一评判能力,如康德所强调,“当可以察觉的不是判断力的反思(Reflexion),而毋宁说只是它的结果时,人们往往给判断力冠以一种感觉之名”,为的是表明共通感虽也与评判能力有关,却非反思状态中的判断,而是作为结果来看的判断。这一区分既是对二者关系的辨析,也让反思性判断力成为解说共通感的关键环节。正是通过“从自然中的特殊的东西上升到普遍的东西”的特殊路径,理性对自身的呈现遂由“概念”方式改变为“能力”方式。在知识与道德领域中,判断力以客观方式来显示普遍性依据,而在审美领域中,判断力是以主观方式,即通过自身来呈现这一依据。这并非是说,判断力可以替代理性独立行事。在第三批判所提供的特殊判断力中,理性依旧出现于其中,只不过改变了身份,由客观的理性法则转换为主观的理性能力。这一变化的结果是,判断力从两个方面呈现出共通感获得普遍性的特殊方式。一方面,就共通感作为共同的感觉而言,由反思角度切入判断力可“使我们在一个被给予的表象上的情感无须借助概念就能普遍传达”。这意味着,共同的感觉中呈现的可传达性虽同样也以理性为基础,因而使得这一传达拥有自身的普遍性,但无需概念的方式。另一方面,就共通感作为普遍的感觉而言,其所呈现的是“诸认识能力的自由游戏的结果”。这意味着,想象力与知性进入一种特殊的关系状态,即“想象力在其自由中唤醒知性,而且知性无须概念就把想象力置于一种合规则的游戏之中”,由此“表象才不是作为思想,而是作为心灵的一种合目的的状态的内在情感而普遍地传达”。
不过,通过反思性判断力消除共通感概念两层内涵中的理性“规定”,只是使其成为先天条件的必要前提,并不足以让共通感承担起作为主观原则的身份。后一任务的完成,尚须将共通感的两层内涵相结合。换言之,如果“情感的普遍可传达性”指向的是与他人的关联,以理性能力为依据,“诸认识能力的自由游戏”呈现的是感性的“可直观性”,以知性能力为前提,那么当康德通过“判断力”获得“可传达性”意义上的普遍性时,便需要以“感性”方式让这一可传达性同时拥有“可直观性”。在《判断力批判》中,这是康德通过纯粹审美判断提出的核心问题,他将这一问题表述为:“一个判断,仅仅从自己对一个对象的愉快情感出发,不依赖于这个对象的概念,而先天地,亦即无须等待外来的赞同,就把这种愉快评判为在每个个别的主体中都附着在同一个客体的表象上的,这种判断是如何可能的?”康德以此表明,如果情感与直观的结合如何可能的问题构成审美领域中先天综合判断的核心任务,那么对这一判断中诸种能力的阐明同时也使得共通感内涵中两种因素的结合成为可能。
在这一意义上,反思性判断力以审美表象方式呈现自身,成为审美判断的意义彰显。正是通过后者,共通感的两层内涵得以通过相结合为整体的方式将自身呈现为主观原则。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不仅对反思性判断力作了重要说明,还将其进一步区分为“逻辑的”与“审美的”两种表象。与“逻辑表象”相比,“审美表象”的特点在于,它并不指向“一种客观的根据”,而是出自“纯然主观的根据”。因为客观的依据表现为“通过知性和理性来评判自然的实在的合目的性”,而主观的依据则是“通过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来评判形式的合目的性”。两相比较,主观化过程构成关键环节。如果说以反思路径切入判断力时,共通感指向的是自身作为先天条件的内涵,只有在以审美方式呈现这一判断力时,共通感才真正获得自身作为主观原则的身份。在“逻辑表象”中,虽然这一客观化依据已经拥有了感性视角,因而并不等同于“逻辑判断”中的纯粹理性规定,但其与普遍依据的界限并不明晰。“审美表象”则不同,不但立根于感性视角,而且改变了与提供普遍依据的“理念”之间的关系。康德将出现于审美判断中的“理念”称作“审美理念”,表明这一判断既获得了普遍性支撑,又以“象征”方式切断了与客观化理念的关联。消除使分立得以可能的条件,共通感概念中两个要素的结合彰显。在经验论的理论推进中,休谟以彻底主观化的方式审查感性状态,由此呈现出主体自身的情感能力,而在先验哲学的思想探索中,康德通过彻底的主观化方式来关注普遍性依据,由此呈现的则是作为主观原则的情感能力——共通感。
由此康德将与鉴赏力相关联的共通感称作审美的共通感(sensus communis aestheticus),并非是指有着三种不同类型的共通感,审美共通感是其中的一种,而是表明只有当共通感是以审美判断为其逻辑基础时,这一概念才不只是一种先天条件,它还以主观原则的方式获得了自身存在的独立身份。康德强调“与健康知性相比,鉴赏有更多的理由可以被称为sensus communis(共通感)”,固然着重指向的是“健康知性”与“鉴赏”的比较,将其转换到道德情感同样如此。因为只有在审美判断中,共通感概念中的两个因素才得以通过主观方式结合为一体,呈现出作为先天条件和主观原则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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