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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人案】香港高院判决书(中文摘要)

送交者: jefferson23[★★声望品衔9★★] 于 2024-11-19 11:10 已读 10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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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四十七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高院判决书(中文摘要




案号·HCCC 69/2022
 
新聞摘要·
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2/HCCC000069B_2022_files/HCCC000069B_2022CS.htm戴耀廷及其他人士 
(本摘要非判刑理由的一部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仲衡
聆訊日期:2024年6月25日、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3日、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1日、
2024年8月27日、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日及2024年9月3日
判刑理由日期:2024年11月19日

摘要:


1.  本案共四十七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 (三) 條(“《國安法》第二十二 (三) 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控罪指稱各被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參與一項謀劃(“謀劃”),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2.  四十七名被告中,二十九名(包括謀劃的組織者第一至第四被告)在裁判法院認罪,交付原訟法庭作判刑 (HCCC 70/2022) ;其餘被告不認罪,交付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HCCC 69/2022) 。審訊的第一天,再有兩名被告(第二十八及第四十二被告)認罪,餘下十六名被告則進行審訊。最後,其中十四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3.  四十五名分別認罪及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被告中,四十四名提出求情。求情聆訊中出現了一些法律爭議點。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就判刑目的作出以下裁決:


(a)  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


(b)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世瑜 (2023) 26 HKCFAR 332 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 [2022] 5 HKLRD 246案,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劃分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故法庭在處理這問題時,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因此,法庭應確保《國安法》中訂定罪行的條文,以及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均可發揮效力。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但不應依賴内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c)  就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説法;


(d)  至於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接納這對部分被告適用,但第一及第三十五被告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至於在書面或口頭陳詞及求情信中,均沒有指自己“對法律無知”的被告,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決定,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e)  對於各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是否相關,法庭注意到該等行為在發生時不屬刑事罪行,而控罪涵蓋的時段自2020年7月1日方開始。不過,法庭絕對可以審視串謀形成之前的事實或情況,來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被告在謀劃中的角色。儘管如此,法庭沒有針對各被告之前的任何個別行為來判刑;以及


(f)  法庭不接受陳詞指《國安法》第二十二 (三) 條下的罪行,較《國安法》第二十二 (一)、(二) 和 (四) 條為輕。罪行的嚴重性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計劃規模、執行方式和手段、攻擊的次數和程度、涉及人數、產生的潛在損害,還有實際的結果和後果。這必須仔細考慮所有情況後,再作整體評估。


4.  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法庭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一至第三被告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則為12年。各被告都因為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第二至第四被告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第一至第四被告的判刑如下:


第一被告:  監禁10年(120個月)


第二被告:  監禁6年9個月(81個月)


第三被告:  監禁7年(84個月)


第四被告:  監禁6年1個月(73個月)


5.  第五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證據顯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法庭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五被告有可能受第一被告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故法庭把他的刑期扣減至監禁7年3個月(87個月)。


6.  第三十五被告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法庭採納8年(96個月)監禁為起點。他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經扣減後他的刑期為5年1個月(61個月)。


7.  至於第七、第二十六和第三十七被告,前兩者認罪,後者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既是初選候選人,也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初選後,他們三人參與2020年7月15日舉行的抗爭派記者招待會。法庭裁定第七、第二十六和第三十七被告在謀劃中,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法庭採納8年監禁為他們的量刑起點。基於他們各自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處第七被告監禁59個月,第二十六被告監禁59個月,第三十七被告監禁93個月。


8.  其餘被告全是初選候選人。法庭考慮過他們在謀劃中各自的角色後,裁定他們是“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他們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7年(84個月)監禁。這也是選擇不求情的第三十三被告的判刑。法庭因應其他被告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他們入獄50至81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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