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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霍芬的《母权制》批判(下)

送交者: lawyu[♂品衔R2☆♂] 于 2024-11-13 4:32 已读 3836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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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霍芬强调“母权制是普遍现象”,问题是巴霍芬既不能穿越到以往的各个历史阶段,也无法像韦斯特马克那样,去世界各地进行实地考察,或通过他人收集各地土著的生活素材。这种武断误导了无数人。


巴霍芬说“人类历史上男女之间关系的变化总伴随着血雨腥风”。巴霍芬这个结论的依据,仅仅只是一个极端的孤例:古典时代希腊利姆诺斯岛上的男人们因为无法忍受他们的女人身上的恶臭,转而和被自己俘虏的色雷斯少女们生活在一起。利姆诺斯岛上的女人于是杀光岛上所有的男人,包括她们的父亲和丈夫。唯有许普西皮勒救下了她的父亲。巴霍芬下这种整体主义的结论,也是极不负责的,他自己也承认这些阿玛宗女人建立的是一种极端母权制。


在描述了母权制之后,巴霍芬接着提出了母权制产生的根源,即在此前曾经存在过一个“无序的群婚制(hetaerism,而紧随母权制出现之后的是父权制”。但是以韦斯特马克为代表的现代人类学表明,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所谓的“母权制”阶段,既不存在母权制之前的群婚制阶段,也不存在父权制作为母权制阶段的替代这回事。


巴霍芬宣称从神话传说和少数别人的记载,也就是道听途说宣布“找到了人类最初实行群婚制的明显痕迹”。而且母权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群婚制阶段“不论哪里的母权制,都从女性有意识地,持续地抵制她们在群婚制下所处的卑微低贱的状态中产生。因此,她们最先有必要约束这种状况并建立起更纯洁的道德准则。”但是根据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所有有关原始社会有过一个群婚制阶段的说法,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都是根据缺乏没有因果联系的部分现象,通过猜测倒推出的结论,比如现实中存在的母系社会和从妻居,妇女在神庙卖淫,换妻借妻,用妻子女儿与客人同床待客和请人破处,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等等,其实都与虚构出来的群婚制阶段没有因果关系。巴霍芬认为在群婚制阶段,女人“面对男人的纵欲,她们束手无策。”于是女性不再忍受这些摧残,就逐步摆脱群婚制,从而走向了母权制时代,但在母权制的同时,既有丈夫和婚姻存在,也有群婚制的混合状态,更有阿玛宗式的极端母权制。至于原始女性是如何让男人“迫于无奈接受约束”的,他什么都没有交待,他只举了爱琴海利姆诺斯岛上的女性以杀光岛上的男性的方式建立的极端母权制这一例。问题是,在她们杀光岛上男人之前,她们都是有丈夫的,而且这个岛上推行的也是所谓的“父权制”,以妻子们被丈夫集体抛弃这一点,就足以说明这种父权制的主导地位。而巴霍芬倒推的群婚制,是没有个体婚姻的,母权制反抗的是群婚制,也就是无婚姻状态,而不是婚姻状态,她们杀光男人,巴霍芬认为女人们不过是又回归到了无婚姻状态。


巴霍芬宣布摆脱了群婚制男性对女性的轮流性交枷锁的女性,她们建立的母权制社会,产生了“严肃的,具有约束力的婚姻独占性作为母权制社会显著特征”。但在所谓群婚制时代,每个妇女必须和所有男人性交,她们应接不暇,万般苦恼,这种群婚制既然是作为一个历史阶段,应该是漫长的,巴霍芬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些女性突然间就厌烦了?巴霍芬特意举了一个他从另外一个叫“斯特拉波”的作者那些听来的阿拉伯人的例子:有个阿拉伯部落,整个氏族共享一个女人。其中有十五个兄弟,共享自己家的一个亲姐妹,他们一个接一个寻找自己的姐妹发泄性欲,每个人先到,就把一根节杖插在地上,其他兄弟只好回避,这个姐妹不胜其烦,于是暗中制作了十五根一模一样的节杖插在外面,以回避十五个兄弟的骚扰。巴霍芬认为这个姐妹伪造节杖,是对群婚制的一种反抗。但这个特例只有在摩尔根虚构的血亲婚姻中有过呼应,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群婚,由于近亲繁殖,很容易让整个家族全军覆没;即便这十五个兄弟处于群婚状态,他们也不止一个女人。据现存的极少数群婚现象看,这些群婚团体中,通常也会有别的女人,可以分散单个女人所承受的性压力。这也从巴霍芬举的另外几个例子可以证明:比如希罗多德记载的马萨格泰人“(每个)男人娶一个女人,但都可以使用其他人的女人,不用偷偷摸摸,当一个男人和不认识的女人性交时,会将自己的箭筒挂在她的车前,然后和她公开交媾”。又如希罗多德频繁描述的纳撒摩涅司人:“每个男人都有许多女人,并且和她们都性交。他们和这些女人性交时的做法和马萨格泰人一样,将他们的节杖插入地里。奥西亚人的男人可以和他们民族的所有女人发生性关系。却并不和她们生活在一起。”从中可以看出,马萨格泰人已有个体婚姻,纳撒摩涅司人从马萨格泰人挂箭筒类似的插节杖这个习俗看,应该也已经有了个体婚姻。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包括奥西亚人,都是和“所有女人发生性关系”也就无从说起不胜其烦这种情绪了。


    巴霍芬还举了奥格勒人为例:“他们的女人当晚要和所有带给她礼物的来宾性交。哪个新娘性交的对象最多,她就被认为是最美丽的女人”。


巴霍芬把所有这些个体婚姻存在期间发生的群交现象,都归于在母权制之前存在过一个群婚制阶段:“只有当我们承认在德墨忒尔母权制出现之前存在过更野蛮的婚姻状态,这一母权制才能为我们所理解。母权制的历史性证明了群婚制的历史性。”


还有他说和萨福同时代的“色雷斯的女人过着群婚的混乱生活”,但根据我们掌握的史料,早在萨福所在的古典时代,色雷斯就有普遍的个体婚姻,这种“群婚的混乱生活”,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根据韦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史》中的有力证据,这些类似群婚的现象,非但不是原始群婚制的残留,反而是个体婚姻产生后的结果。这些群婚现象,主要来自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


原因是:因为部落的酋长、祭司和武士,通常可以占有多个妻子,部落的其他男子,很多都无妻可娶,他们要么外出抢妻,要么就娶老女人为妻,要么就只能以财物贿赂对方父母的手段订立娃娃亲。部落多妻制作为这类压迫女性的罪恶的主要根源,还催生了群交习俗。


在抢妻,娶老女人和定娃娃亲都无望的情况下,那些注定会永远单身的部落男子,就开启了群交活动,即一群男子共享同一个女人或多个女人,这样所有加入这个群交组织的男子,都可以发泄被压抑的性欲。和这些群交现象一样,那些一妻多夫制,也是处于同样的原因,即可以婚配的男多女少,迫使几兄弟共娶一个老婆。这种群交习俗,在历史上只存在于为数极少的民族之中,而这些民族共同的特征,要么是男多女少,要么是贫富悬殊,要么盛行一夫多妻制。


至于新娘在婚前和来宾交媾的习俗,与一夫多妻制和男多女少有所不同,但也绝不是原始群婚制的遗留。


正如我在《经血和处女红带来的蒙昧史》中所说的,这是因为有些原始人认为经血和处女血会带来灾难,所以必须在婚前找人破处,到新婚之夜时,新郎见不到处女红,认为避免了灾祸,也就不再有恐惧。而前面说的奥格勒人新娘在婚礼时先要轮流和男性来宾性交,也是处于这样一种迷信心理,是想把处女血带来的不吉,分散给众人带走,把干净无邪的身体留给新郎。


巴霍芬又举了古代一些民族让妇女在神庙卖淫的例子,说明那是母权制之前人类盛行的群婚制的残留。女性在神庙卖淫的起源,最初也和未婚女孩请人破处有关,后来又多了两个因素,这些妓女都是宗教的虔诚信徒,被认为是对神灵的一种献身,她们卖淫获得的钱财,一般都用于神庙的开支;另外她们都只向陌生人卖淫,如果是群婚制,只会和熟人性交。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陌生人掷到巴比伦妇女腿上的,是或大 或小的银币。而且在这些庙妓卖淫结束后,陌生人在掷银币的时候还对这位妇女说:我祈求米利塔女神保佑你


 


巴霍芬还说:“在古罗马,没有嫁妆的人和妾的地位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想要废除群婚制,新娘的家庭就必然要为新娘准备嫁妆”。巴霍芬认为,在人类的群婚制阶段,财产都是氏族或部落共有的,一旦对偶制或专偶制婚姻(也就是所谓的“德墨忒尔原则”)产生,意味着离开集体,财产也会和部落分离,选择个体婚姻的家庭,就必须自备嫁妆,不再由集体负担。但包括古罗马在内的所有父权制社会,个体婚姻都伴随着嫁妆,很多原始部落,依然推行着原始共产主义,父母也会为女儿预备嫁妆。实际上,普遍盛行的个体婚姻,原始公有制与古代公有制时代,就普遍盛行个体婚姻了,而且这种婚姻形式一直都是原始社会的主流。


巴霍芬凭借神话和传说推理出母权制阶段以及更早存在过的群婚制阶段,母权制阶段又由于无法抵挡女人需要稳定家庭的天性,最后让位给父权制社会阶段。因此他认为:“一般来说,人类历史不能有跳跃式的发展,也没有突变,只有逐渐的发展与演变;人类历史的发展经历了许多阶段,而每一阶段可以说都包含了之前的阶段,同时孕育着随后的阶段。”并且他还补充道:“一切政治取决于群婚制的衰落”。


对于中国大陆人来说,这些话是不是很熟悉?这正是恩格斯和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来源之一。这种观点,又被二战后的西方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利用,传播到世界各地,用以制造男女性别对立。


为了表明从群婚制到母权制再到父权制之间的过渡和对立,巴霍芬把古希腊传说中的特洛伊战争说成是亚洲世界和希腊世界之间的第一次伟大接触,“是以阿芙洛狄忒所代表的群婚制和赫拉所代表的婚姻原则之间的较量”;连罗马皇帝和埃及艳后克丽奥帕特拉女王的关系,也被他当作群婚制战胜罗马父权制的体现。


哪怕是亚历山大大帝东征,被一个取代亡夫统治的女王安迪斯认作儿子,并扬言将作为他的母亲而统治世界,也被巴霍芬当做西方的父权制被东方的母权制征服的典型。


古希腊英雄狄奥尼索斯,因为主张终结原始群婚制,通过与消灭婚姻的极端母权制代表阿玛宗的斗争,倡导女性回归婚姻家庭,也被巴霍芬当做父权制战胜母权制或群婚制的典型。而女人们最终选择了回归家庭,是因为母权法过于严格,阿玛宗女战士的生活则违背女人们的天性。而代表群婚制的阿芙洛狄忒只能深陷肉体欲望不能自拔,也让女人们因为要遭受男人们的轮流骚扰而厌烦:“满足男人过度的性交需要让女人们感到卑微。”倾向于个体家庭的德墨忒尔原则,则“强调贞洁,严格遵守秩序和伦理道德。”女人们最终在一夫一妻家庭中获得了安宁和归宿。乃至“处女身的雅典娜都喜欢阳刚气的男子,常常帮助代表父系太阳法则的英雄们”。


巴霍芬举例上利比亚某些部落的女人为部落共同拥有:“但她们所生孩子的父亲是谁则根据相貌的相似性来确定”,又引用大马士革人尼古拉斯的传说--推行共产共妻的里布尼亚人,到孩子年满五,六岁时,“男人们聚集在一起商讨哪个孩子和哪个男人长得相像,并根据相似的相貌,为孩子选定父亲。”这些都是因为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造成的群交现象,本质上还是个体婚姻的结果,并且“为孩子选定父亲”本身就说明这是个体婚姻制度下的无奈之举。


巴霍芬把利比亚阿勒比的男人和女人们各有自己性别的首领,倒推出这是母权制阶段的残留。但根据基于实证的人类学调查结果,女性参与社会治理或推行单独自治,也是因为男性通常要外出打仗,打鱼,经商和做工,留守在家的女性们,不得不集合起来进行自我管理,久而久之,她们就貌似掌握了社会主导权。这在各个民族都是非常普遍的事。巴霍芬说到这种母权制的原因时,也不得不承认“男人们整日忙于狩猎,征战和四处掠夺,无暇顾及女人和孩子,因此将照顾家庭,看管家用推车和奴隶,以及生活做饭的责任全交给女人们。女人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唯一继承权的根源即在于此。”


因为“男人们长期不在身边,女人们无奈之下只得与奴隶及外国人团结起来抵抗外敌。”这话本来符合某些事实,也正好推翻了所谓母权制社会阶段的假说,因为巴霍芬的母权制是因为女人们无法忍受群婚制阶段被男性轮流奸淫骚扰而建立起来的。


这也就不难理解,所谓母权制阶段和更早前的群婚制阶段,全部都是巴霍芬自己的想象,却误导了无数后来者。


                       202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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