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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14”金门恶性撞船事件,台监察机构认定台“海巡署”有重大违失

送交者: sunnysky[☆★★专注台海风云★★☆] 于 2024-11-13 1:10 已读 12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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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巡署’明确违反诸多规范,核有重大违失。”


综合台媒报道,台海巡舰艇在“2.14”金门恶性撞船事件中,因疑未依规定搜证录影及通报而引发责任厘清争议。台监察机构立案调查,本月7日审议通过调查报告,认为“海巡署”在执“法”过程中明确违反相关规范,有重大违失。对此,台“海巡署”11日表示尊重,将全面检讨相关执“法”作业程序。



参考消息网援引台湾中天新闻网11月11日报道,台“海巡署”于今年2月14日在金门海域追逐大陆渔船的过程中,发生大陆渔船翻覆事故,因疑似未全程搜证录影而引发责任厘清争议,台当局监察机构人员赖鼎铭、郭文东及浦忠成立案调查。台当局监察机构相关委员会于11月7日审议通过纠正案及调查报告,指出台“海巡署”明确违反台湾地区“海岸巡防机关海域执法作业规范”等诸多规范,核有重大违失。


赖鼎铭等指出,台湾地区“海岸巡防机关海域执法作业规范”“岸、海联合勤务巡防区指挥部勤指中心实施计划”,以及“海岸巡防机关状况通报作业程序”,对于全程搜证及通报都有明文规定,但台“海巡署”于该案却没有确实进行录影搜证及通报,已明显违反多项规定。此外,调查也发现该案的多功能艇是单独执勤,未遵循子母艇共勤原则。


调查人员指出,台“海巡署”在管理层面难辞其咎,导致该案责任无法厘清、事实难以还原,台当局监察机构依法纠正“海巡署”。


报道称,台监察机构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台“海巡署”当初采购多功能艇时,每艇配有4台密录器,不过2022年台行政机构检讨汰换大陆厂牌产品时,予以封存而未及时筹补,形成搜证装备空窗,而“海巡署”配赋的手持录影机不适用于海上紧追,导致值勤人员根本无从落实执法作业规范,陷第一线同仁于危安风险之中,亦有违失。


此外,调查人员认为,本案值勤同仁未以无线电进行通报虽有其疏失,但经查台“海巡署”相关通报规定散见于诸多规范之中,实务上不易落实执行,台“海巡署”对通报作业相关规定的可行性宜予以通盘检讨。


在今年8月16日的国台办记者会上,针对金门地检署公布的“2·14”金门恶性撞船事件调查结论,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指出,我们注意到台有关部门公布了“2·14”金门恶性撞船事件调查结论。所谓“调查结论”罔顾事实刻意推卸责任,我们对此不能接受。台有关方面应如实公布事实真相,严厉惩处责任人,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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