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凶杀案引发宋朝政争
公元1069年3月12日,21岁的宋神宗下了一道敕令,规定凡是谋杀伤人者,主动自首,可以减刑。这已经是针对登州“阿云谋害亲夫案”第三次下诏了。这其实只是一桩普通的谋杀未婚夫案,但它却掀起了北宋朝堂上,长达17年之久的王安石与司马光新旧两派大争辩,被称北宋天字一号“大”案。这场论战,表面上只是有关法律条文的辩论,但背后却是新旧两派观念上的冲突。
那么,“阿云谋害亲夫案”是如何发生的?又是如何引起了这场争辩的呢?
1068年,这是宋神宗登基的第一年。来自登州的13岁少女阿云,被自己的叔叔做主许配给了农夫韦阿大。根据《宋史》记载,阿云因为嫌弃他丑陋,于是趁着天黑,用刀砍了阿大十几刀,“不能杀,断其一指”。虽然只是砍断一根手指,但在礼法森严的宋代,敢谋杀亲夫,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于是,阿云被举报到了衙门,最终以谋杀亲夫罪被判绞刑。
当案宗上报到登州知州时,阿云的命运突然有了转机。新任知州许遵是一名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明法科士大夫(相当于法学专业毕业)。这位耿直官员坚持认为阿云案判决有误,硬是和中央的刑部、大理寺杠上了,甚至上奏抗议不服。
于是,一场漫长的争论大战开始了,从刑部、大理寺与许遵的案情争辩,逐渐演变为朝堂上新令与旧法两派之争。
根据宋代传统的律法规定,谋杀亲夫属于十恶中的一条,比一般杀人案量刑更重。但许遵发现,阿云与韦阿大的婚约是在阿云母亲刚刚去世的服丧期,况且他们只进行了六礼中的第一阶段纳采,充其量算订婚,所以他们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那么阿云案就应该按一般杀人案处理。
但许知州认为,国家已经颁布了一份熙甯元年新诏令。按照新诏令的规定:“按问欲举而自首者”,也就是被审问时主动自首的,可以“减罪二等坐之”。那么阿云就可以免于一死。
为甚么宋神宗刚刚上台就颁布了这么一份刑法敕令?要知道,此时赋闲在家四年的王安石得到了新皇帝的重新赏识,第二年就被升任参知政事,一个相当于副宰相的职务。
于是一场大刀阔斧的熙宁变法即将开始,而元年的这份诏令正是变法的一个先头预兆,告诉百姓新政府是一种宽刑的仁政之风。
司马光一派则坚持旧律——《宋刑统》的立场,认为“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王安石新令派以新敕令为尊,甚至“曲律以从敕”,认为自首应当减罚。
如果有人认为这只是关于一条律法的讨论的话,那只能说明官场小白还都太天真了。以一件小案件甚至无关痛痒的事情为矛头,最终指向关乎个人利益的变法政策,这即使不是历朝历代的惯用伎俩,但也不是新鲜事了。
想想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死后,那些改革的反对者群起攻之;借口就是他“夺情”,丁忧期间不请辞服丧,还坚持工作。同样是找一件无关改革的礼法问题,最后掀起反对改革的大浪潮。而这期间就不免会出现象邹元标、海瑞这样不惜性命沽名买直的人。
至于北宋的这场新旧两派之争,不同的是由变法者主动出击,以政令的形式向司马光等大地主阶层发起挑战,连续5年内推行13条变法条令,从刑法也过渡到了财政、军事、用人制度等社会各个方面。
而突如其来的变法政令必定遭到保守者的反扑,急于求成也就成为王安石变法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宋神宗是支援王安石变法的,而且他也希望通过这一案件提升敕令地位,让自己可以对国家的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所以宋神宗前后四次反复下诏。
虽然过程中也有司马光一派士大夫的不满,联名抗议诏书。结果,皇帝的敕令还是成功突破旧律的限制,“谋杀自首法乃定”成为通行全国的法律。少女阿云也改判坐牢,不久后大赦回家。
16年后神宗去世,重新拜相的司马光,固执地又议阿云案,推翻了神宗当年的敕令,下诏“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
至此,这桩案件以及引起的政治纠纷最终以熙宁变法的失败落下了帷幕。通过它,人们看到了变法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之大,以及政令的强制手段和急于求成的变法心态促使王安石筹划一生的改革大志最终夭折。同时,也印证了这样一个事实:在没有制度保证的前提下,打破利益格局是变法最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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