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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新片《第二十条》最大讽刺:为什么好人必须特别惨,才能博取正义?

送交者: 熠熠童心[★★★★仁党文化部长★★★★] 于 2024-02-18 18:17 已读 720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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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艺谋的《第二十条》引发的热议是一个好现象,
它让大家针对“正当防卫”这个关乎自身生命利益的话题,展开了丰富而深刻的讨论,不知不觉中进行了普法教育,甚至推动了中国相关的法治进程。

然而不幸的是,对于电影中的正当防卫,张艺谋叠了太多的甲。

首先,是受害者要足够的惨。


——在电影里,正当防卫的好人,他的妻女都是不能说话的残疾人;

——赵丽颖扮演的妻子被强暴了三次,而且坏人还扬言,以后一直会来,每次给200元,直到欠款还清;

——坏人一边在屋子里侵犯好人妻子的同时,还要在屋外把好人用狗链栓起来,达到极致的侮辱。

这一切,都是在竭力增强好人“反杀”的绝对正义性,电影一再的强调,你看,他们都那么惨了,还不让他们动手,良心在哪里?正义在哪里?

好人必须足够惨,坏人必须足够恶,才能达成道义上的绝对,让好人变成一个“完美受害人”。

即使这样,还远远不够。

电影里的焦点,是坏人是不是回车上去拿刀。

电影一大半的剧情冲突,都是寻找那把被转移的刀。因为按照检察院的判断,即使好人已经这么惨了,如果没有那把刀,没法证明好人的反抗是“制止对方杀死自己”,那么他杀死坏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致死”,要把牢底坐穿。

只有在整个环节上足够完美,必须都打到100分,才能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差那么一点点都不行。

这才是最大的讽刺。

因为,普通人生活中真正能遇到,能影响自己的“正当防卫”,绝大多数都做不到这么完美。


现实中,大多数的“正当防卫”场景,其实并没有这么戏剧性,也没有这么极致的压迫和悲惨。

电影里,受害者的妻子被长期侵犯,因此检察官才能辩解,受害者的家庭“常年处于被侵害状态”,才能去推断,受害者反击时,“侵害处于进行时”,从而成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依据之一。

然而大多数普通人,真的要等妻子被长期侵犯才出手吗,如果他们只是临时看到妻子被侮辱,然后追上去把人打死了,算不算正当防卫?

大多数自卫遇到的侵害,也没到对方要“拿刀扬言砍死自己”的地步,如果对方不想杀我,只是想打我,那我能不能还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会不会因为只是个小案子,也没什么社会影响,执法者觉得和稀泥也没关系,直接判个互殴?

很多侵害者,也不一定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仅仅是生活中有利益冲突,再说极端点,假如只是个醉鬼上来打我,我能不能还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这些问题,恐怕连张艺谋自己都很难回答,毕竟上面的情况,真的摆出来,也未必就会判正当防卫。

所以,张艺谋必须把条件设计的足够完美,把好人安排的足够惨,坏人处理的足够坏,才能抹去其中的争议性,在大义之下,让一位勇敢而坚持正义的检察官出面,来为受害者背书。

然而,普通人遇到的防卫环境,大多时候条件不会那么完美,其中的争议性,也不会被简单的抹去。

那么这时候,真的会有人出来,为这些普通人,普通的案子背书么?


带着这个问题,我去看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陈兴良教授写的《正当防卫论》,这本书目前已出到第四版,正如“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条款一直在补充和完善之中。


读《正当防卫论》,最大的观感,是震惊于司法实务中人为压缩正当防卫空间的现象之多。


按书中提到的统计,在2000件律师在辩护中提出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案件中,最后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大概只有5、6件,不到0.3%。

这个数量非常之少,以至于很多律师一辈子碰不到正当防卫的案子,很多法官一辈子碰不到一件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

换言之,作为张艺谋《第二十条》原型的于欢案和于海明案只是个例。

为何正当防卫的界定如此之难?


《正当防卫论》列举了三个原因,算是一家之言。第一个原因,从社会学上看,最近这30多年来,单位体制在中国逐渐淡化,以前每个人都有单位,一旦纠纷发生,单位会先出面解决。

从前,实施防卫者把人捅死了,死者单位或防卫者单位都会出面做很多工作,正当防卫致死时,经过单位做工作,死者这边可能就会说,是我这边人不对,法院认定正当防卫我可以接受。

单位体制瓦解后,等于第一道防线没有了,所有风险和压力都压在法院和检察院身上,死者的家属,无论有理没理,都会施加压力。

1997年,为了避免正当防卫制度近乎虚置,新《刑法》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在第20条第3款设置了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极为罕见的。

如此一来,按理说1997年新《刑法》判定正当防卫应该比1979年《刑法》更容易,然而现实是,1997年新《刑法》以后的正当防卫判定比之前还要难得多、少得多。


第二个原因,刑诉法对正当防卫的判定难负有一定责任。

原因是刑诉法把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这个在旧刑诉法里没有,而作为正当防卫讨论的案件里都是有死伤的情况,被害人一旦参加诉讼,问题就变得复杂。

中国控方本来就强势,在强势控方之外,又有一个被害家属参与诉讼,并且跟控方站在一起,被告人就更加弱势了。

第三个原因,法院和检察院不敢担当。

从很多判决书可看出,一些案件从各方面看,明明是正当防卫,判决书里偏要一再否认,甚至否认到底,连说防卫过当都没有。

这一现象持续了数十年之久,令人感慨。

《正当防卫论》这本书中,还提出了法律人一个论断——国家的治理越有效,公民社会越发达,警察力量越强,出警越快,这个国家的正当防卫成立空间就越小;反之,正当防卫成立空间就越大。


自由的讨论,观点的交锋,往往会带来洞见的“增值”,比如,我发出上篇文章《第二十条没那么简单》后,后台有留言:

模糊二十条也有好处,打架的明显少了,正如警方提醒,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问题,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早年做出版时,我们编过不少哲学与法律的著作,特别是为少年儿童基金会编写一套少年哲学丛书时,曾为了其中的一部法律哲学,查阅了上百万字的资料,也约稿了很多专业人士,因此,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

关于刑罚的目的,法学界有三大观点:威慑论、报应论和修复论。

这位读者的观点,就是典型的威慑论:法律是震慑犯罪的工具,它的目标是为了减少犯罪率,增加社会的稳定。

这个目标本身没什么问题,但是用这种思想去制定和执行法律,在过程中就难以避免的冒出某一类问题来:
在司法实践中,威慑论的法律思想,往往只针对使用暴力和冲突的人,甚至不惜采用过度的威吓手段,而不那么在乎引发暴力和冲突的原因。

用大白话说,只要有人动手,就制裁动手的人,只要有人拿刀,就制裁拿刀的人,制裁的还特别重,要把人吓住。

至于动手的前因后果?不重要。

只要和打地鼠一样,只打冒头的,把动手的人都修理了,吓得人人不敢动手,社会治安自然就好了,犯罪也少了。

然而,放在普通人这里,就会带来很大的不公,甚至屈辱感。

因为老百姓对于动手问题,是必须要问前因后果,谁对谁错的。民间的正义感,是公平正义,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刘邦在关中安抚秦人父老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如果被人欺负到头上了,对方先动手,先打我、侮辱我、甚至想杀我,你还不许我动手,动手了就是个互殴,各打五十大板,这不就是欺负老实人吗?

所以自古以来,老百姓一喜欢清官,二喜欢侠客。为什么侠客受欢迎,无他,快意恩仇耳。

在侠客的世界里,好人不用只当弱者,不用只靠“惨”来博人同情,不用靠哭哭啼啼来获取正义。

在侠客的世界里,好人也可以是强者,把命运握在自己手里。

就像《水浒传》的杨志,竭力想做个守法的人,可当他被泼皮牛二一再的挑衅,步步忍让,最终忍无可忍,起手就是一刀。

假如梁山好汉,遇事也畏畏缩缩,生怕来个互殴,而不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那么他们的文学魅力,也就半点不剩了。

没有人喜欢爬行的现实主义者。


在法制社会里,人们当然不必“侠以武犯禁”,应该依靠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但是,好的法律,也应该支持老百姓的正义诉求,支持老百姓把命运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只能靠“惨”来博取正义。

不仅要支持普通人遇到侵犯时有权自卫,而且最为重要的是:

——不能把这种正当防卫,变成一件很艰难的事。

这种快意恩仇的正义,和法律精神并不背离,法律哲学里也有道理支撑,这就是三大刑罚观点之一的报应论,其源头,就是普通人的道德直觉。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其实,有一部分学法的人是看不起报应论的,因为它和老百姓的朴素观念太像了。曾经和一位法律人在一起喝酒时,听我聊起报应论时很惊讶,他的原话是:

“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不应该支持报应论。”

这是国内法学界特有的现象,盲目去追求表面上在西方最新潮、最高大上的东西,甚至建立了一套和普通人截然不同,并以此为傲的“审美体系”。

比如要求废除死刑的一派,理论源头就是修复论,这些法律人认为应该用修复论代表的轻刑主义,去改变威慑论代表的重刑主义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标准不一致,经常会出现某种扭曲的结果:对较为弱势的受害者采用威慑论(重刑主义),却对更强势的加害者采用修复论(轻刑主义)。

这些做法,带来了很多怪现象,也完全背离了法律精神真正的源头——普通人的道德直觉。

其实,哪怕是西方大拿中,也绝不缺乏对“快意恩仇”的报应论的支持者。

比如大哲学家康德,也是法律哲学重要的奠基者,就高度认可报应论,他为此提出了“道义之债”的原则:

人侵犯和伤害了他人,就等于在道义上,欠了对方的一笔债,只有把债还清,人间的道义才能恢复公平。

如果法律没有正确的维护受害者,惩罚加害者,就等于债务没有还清,等于逼迫着受害者自己去讨债。

法律既不应该重刑也不应该轻刑,而应该是恰到好处的正刑,就像道义的债务,既不应该过度偿还,也不应该被赖账。

康德也特别支持正当防卫,在他看来,被伤害和侵犯的人,选择自卫不仅是保护自己,更是在捍卫世间的道义,把不公正扼杀在萌芽。

他把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回归到了普通人心中的“侠义精神”。

在康德看来,恰恰是经常被个别法律人看不起的报应论,才能和研究人类道德谱系的伦理学对应,是真正深入人心的自然法,也在哲学上有着优美的形式逻辑。
讽刺的是,当我引经据典后,那位法律人表示信服,并推翻了过去的观点。

我对他很熟悉,心里明白,真正折服他的不是我们的关系,更不是康德的这一套观点,而是康德这个如雷贯耳的名字。

我很清楚国内法学界的风气,一向提倡独立思考,然而一遇到西方大拿的名字,却会自发的陷入某种感性和敬畏的状态,他们中有的人,认可的不是真正的理性,而是对符号的崇拜。

乃至于,你去和这些人强调普通人的价值观时,还必须要找大牛来背书。

也难怪罗翔会说,很多学法学得好的同学,学着学着已经丧失人性了。

他们最缺的,其实是最基本的常识。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们批评了《第二十条》的一些问题,但这并不代表,我们不认可这部电影。

恰恰相反,我们希望这样的电影越来越多,才能够真正的推动法制进步,解决问题。

推动法治进步的一大要素,是个案的“里程碑式”判决。

在上世纪80年代,有这么一桩跌宕起伏的案件。

1984年6月25日傍晚,孙某亮和朋友蒋某平去看电影,在电影院门口看到郭某等三人尾随少女陈某和张某,并对其纠缠骚扰。

孙某亮和蒋某平上前制止,与郭某等人发生争执,争执中,郭某等人被打,分头逃跑。

之后,郭某聚集6人,寻求报复,他们截住孙某亮二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冲突中,孙、蒋二人被打,孙某亮退到街道垃圾堆上,郭某上前追打。

这时,孙某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迎面扑来的郭某胸部刺了一刀,郭某当场跌倒,因失血过多,在送医途中身亡。

对于这个案件,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孙某亮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孙某亮在斗殴中持刀伤害他人致死,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亮有期徒刑15年。

这个判决压根没考虑到案件中存在的正当防卫前提,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不准,量刑太轻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也就是说,按照检察机关的观点,不应该定故意伤害罪,而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至少应该判无期徒刑以上。

幸亏老天有眼,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之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存在法律错误,进行了再审,认为孙某亮是为制止郭某等人在公共场所对少女耍流氓而陷入纠纷,而不是流氓分子之间的打架斗殴,属于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应予以支持和肯定。郭某等人不听劝,反而纠集多人进行报复,这种情况下,孙某亮将郭某刺死,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孙某亮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这个判决,在那个“正当防卫条款沉睡”的年代里,称得上是“法律之光”了。

30年后,震惊世人的于欢案发生了,于欢母子被讨债流氓拘禁、辱骂、猥亵、殴打,在此情况下,于欢用刀刺死一人,刺伤三人,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该案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判决一出,民意哗然,山东高院二审改判,承认于欢案存在正当防卫前提,以防卫过当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五年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差别可谓天差地别。



正是这一个个引起大众热议的个案,推动着中国法治在崎岖中蹒跚前行,我们不应该忘记那些“以身试法”者的名字:孙某亮、于欢、于海明……他们用自己的勇敢照亮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路途。

我们希望,张艺谋以这些“里程碑式”个案为原型,拍出的这部《第二十条》,也能为前方的道路铺下一些坚实的东西,让后人继续前行。


尽管,我们对这部电影还有一些不满意,但是并不阻碍,我们向老谋子致以发自内心的敬意。

-END-

贴主:熠熠童心于2024_02_18 18:22:39编辑
贴主:熠熠童心于2024_02_18 18:23:52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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