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罪论”--让相信成为一种力量---by 窝隼
“受害者有罪论”--让相信成为一种力量前两天,记者翻阅了几篇政法学院毕业生的论文。其中一篇“受害者有罪论”阅后引起了思考。所谓“受害者有罪论”也称为“公正世界理论”,是指受害者之所以被伤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问题的一种言论。当不法事件发生之后,有的人不去指责那些犯罪分子, 反而以受害者的自身原因为由,发表一些错误的观点,使本该受到同情的受害者再次受到伤害。“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他伤害你肯定是你做了对不起他的事”“一个巴掌拍不响,你肯定也有错”……这些都是“受害者有罪论”的典型话语范式。“受害者有罪论”不仅是一种需要关注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已经公认的错误认知,那么,它的根源在哪里?首先,缺乏感同身受的看客心理。鲁迅曾说:“群众永远是戏剧的看客。”当受害者正在遭受不幸时,很多人并没有真正感同身受,这些人既有受害者的亲朋好友,也有无关的旁观者,甚至还有法律界人士。每当有受害者鼓起勇气自揭伤疤时,“受害者有罪论”担当了“各打五十大板”的角色。“善良的人往往容易相信别人的善良,并因此低估了恶人存在并且作恶的可能。”相信别人善良,足以证明自己善良。摒弃看客心理,其实就是要求人们要换位思考,多从受害者的角度感受其痛,让“相信”成为一种力量。其次,期待“完美的受害者”。“完美受害者”是指人们希望受害者是一个完全无辜的受害者,乃至没有任何品德上的瑕疵,这样才能占据道德制高点。这种希望会导致一些受害人因为自身行为的不完美,反而引来大家的骂声。生活中,的确有不少这样的例子。我们不能苛求受害者完美,苛求“完美的受害者”就是认为受害者有罪。再次,执法者的素养。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法者认同“受害者有罪论”更具危害性,等同于向受害者伤口上再次撒盐,无形中提高了受害者维权的门槛,同时也容易导致犯罪情节被模糊、淡化,给施害者减轻惩罚带来了可能。为此,执法者要切实树牢执法为民的观念、提高自身素养,全面体察民情、案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坚决拒绝“受害者有罪论”,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是治安最好的国家之一。但是,在我们身边仍然存在“受害者有罪论”的市场。消除和防范这一谬论任重道远。对此,记者认为,一要健全完善法治体系,扎紧法律篱笆,用公平正义的法律武器给群众更多的安全感;二是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树立以法治国理念,营造惩恶扬善、遵纪守法的氛围;三是要从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多方面创造条件,对受害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树立生活的信心,真正地保护好受害者!每一个看似身处局外的我们都应团结起来,为弱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这既是为他人也是为自己。共情和怜悯不应该送给施害者,而应送给受害者,这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记者也坚信,司法机关始终会是照亮黑暗角落的一束明亮阳光,一个公正的天秤,一把锋利的宝剑,让坏人骗子无处遁形!用法律之伞,为人们撑起一片正义的天空!
贴主:兔子兔子老虎于2023_03_01 1:39:1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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