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赏:什么叫人民?
什么叫人民?
原创 潘学方 为了记忆 2022-10-01 08:10 发表于浙江
近日,人民大学温铁军先生提出用“人民经济”取代“市场经济”引发广泛关注。本文无意在此评述关于“人民经济”概念的来龙去脉及含义。我认为,理解“人民经济”还是诸如“人民公社”、“人民银行”等等概念,关键是理解什么叫“人民”。数月前,本公共号曾发过《人民的三大原则》,现重发此短文,以期有助于对人民概念的理解。
详细梳理“人民”的概念不是我这短文所能胜任的。由于我们日常使用的“人民”是以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为依据。在此,我就谈谈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的几个要点。
人民这一概念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中得到充分阐述。你可以在任何一本简体中文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中找到有关“人民”或人民群众的定义:
推动历史发展的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总和,在阶级社会中包括所有促进社会发展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不同的国家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有着不同的构成,但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始终是人民群众的主体。(《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II,北京,1987,707页)
不同版本的同类教科书的定义可能各有差别,但那也只不过是遣词造句稍有不同而已,其实质都是一样的。根据这个定义,理解什么叫“人民”,主要应该把握如下几个要点。
一、人民必须对应于敌人。首先,既然人民是指“社会大多数成员”,则意味着把“大多数”之外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排除在人民之外。所以,人民与人、与公民或者国民不是同一概念。
国家的所有人口都有资格称为国民或公民,国民或公民通常以国籍为标志;但人民不等于国民,人民只是国民中的一部分,公民中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就不是人民。从一个区域说,如村庄,居住在该村庄中的所有人口都可以叫村民,但村庄中的“人民”则不然,村庄中的人民通常指该庄中的“耕者”(耕者有其田的耕者)、即农民,人民公社时期指公社社员。村民们除了社员家庭,还有地、富、反、坏分子。四类分子是敌对阶级成员,不能算是农民,也没有资格成为人民公社社员。
区分人民与非人民的标准是“推动历史发展”。能够“推动历史发展”当然都是好人,所以,通俗地讲人民仅指好人,不包括坏人。与推动历史发展对应的,就是阻碍历史发展者,就是坏人。所以,作为好人的人民总是对应于作为坏人的敌人。
当然,从逻辑上讲,与“推动历史发展”对应该是“非推动历史发展”,而阻碍历史发展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但这种既非推动历史发展、又非阻碍历史发展的中性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比如说,人民公社时期,在农村,村民中除了农民或者社员,剩下的只有作为阶级敌人的“四类分子”,并不存在介于敌我之间的第三种人。这个问题我后面还将分析。
自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根据宣告,在国内,敌对阶级已经不复存在,如四类分子都已摘帽了。这样,是否意味着人民就没有对应的敌人了呢?不然!国内的敌对阶级不存在了,但不排除存在着零星敌人的可能;退一步讲,就算国内不存在敌人了,根据有关专家解释,国际间的阶级斗争还存在,亡我之心不死的西方敌对势力仍然存在,总之,人民与敌人是相互依存的,人民存在,敌人也就存在。
二、人民内部各部分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正如前述的定义所指出的:“不同的国家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有着不同的构成,但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始终是人民群众的主体。”
首先,既然根据推动历史发展与否,把人分成人民与敌人,同样可以根据对推动历史发展作用的大小,把构成人民中的不同群体分为主体部分和非主体部分。这就是人民同公民的区别,公民是由法律地位来界定的,所以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人民,主要从对历史作用上来说的,因不同群体对历史所起的作用不一样,这就造成各个群体的历史地位之不同。
劳动人民、即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属于生产力的核心,在推动历史中永远起着核心作用,所以,他们永远是人民的主体;既然是主体,则意味着有非主体,其中也有边缘;一些非劳动群众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虽然也推动着历史的发展,但由于所起到的作用不如劳动群众,只能处于非主体地位。比如,工人阶级、尤其是其中的产业工人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所以,他们居于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在农村,虽然都是农民或社员,但其中的贫下中农,则是人民中的主体。
其次,从历时态上理解,人民是历史的范畴。所谓历史的范畴,意思是指人民包括的范围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会不断变化;或者,如定义中所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有着不同的构成。昨天属于人民的阵营,今天可能成了敌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国民党,在国共合作时(北伐前期、抗战时),属于人民;国共分裂时期,则便成了反动派,是敌人。再比如,土地改革时期,土改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这里贫雇农是主体;其次是中农,团结的对象;再接着是富农,是中立对象,虽然不以敌人看待,但已经争扎于敌我夹缝之间了,到了1953年,富农便成了敌人。需要强调的是,争扎于敌我夹缝之间的都是人民中的边缘部分,而人民中的主体,永远稳居人民中间。这就是说,这里存在着一个广阔的、不确定的灰色地带;在这灰色地带中的各个群体,或为敌人、或为人民,变动不居。
问题来了,前面我曾提到,社会成员中,或是人民或为敌人,并不存在介乎敌我之间的第三者,这与所谓的灰色地带之说岂非矛盾?不矛盾!前面所说的不存在一种既不属于敌人,也不属于人民的中性者,这里所说的灰色地带是指人民中的边缘地带或者人民中的边缘群体,处于这边缘地带的群体极有可能被推到敌人的阵营中;这种属于人民边缘的群体,或成为人民,或成为敌人,但却不允许居于非敌非我的中间状态。
三、人民是整体。这是理解关于人民概念的又一个关键。从定义中可知,人民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总和”。这就意味着,人民虽然由大多数社会成员组成,但这个社会大多数成员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组成“人民”,只有这些成员的形成“总和”才称得上是“人民”;人民,是“整体工程”。
从逻辑上看,人民是集合概念。人民与具体的人的关系,简单地可以理解为集与集分子的关系:集所具有的,集分子不具有;就是说,集合的性质不可还原于集分子。
比如说,农村集体财产虽然由各农户当年加入合作社所带的家产所组成,但形成社会主义公有制性的“集体”后,农户所提供的家产就完全与这种集体资产割断了,农民们只能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生活必需品而不能根据投入集体资产的多少享有相应的权利,不能把这种集体资产分割到户,更不能要回投入的那份资产离开集体。国有资产更是如此,虽然理论上说,国有便是全体人民所有,但没有哪个具体的“人民”与人民的资产有相应份额的关联。如国企、央企,其中不少就符合“人民经济”的标准,也算得上是人民经济,但它们的规模大小、资产多少、盈亏状况与你与我有一毛钱的关系?所以说,,一个普通人,如张三李四、阿狗阿猫,都不能以人民的身份,要求为人民服务中的服务落实在自己身上,更不能要求具体地享受人民的利益。
其次、人民与其成员的关系是整体与个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种关系,用古希腊先哲柏拉图的话来说就是:“部分为整体而存在,但整体不为部分而存在······你因整体而被创造,而整体的被创造并非为了你。”这个意思在电视中通俗解释为“有国才有家”。
作为整体的人民是有着自己的意志和统一的目标。人民的意志往往被称之为“民意”,并且往往被解释为人民群众共同的意见和愿望。这“人民群众”当然是“最广大的”,即所谓民意是指整合了最广大的、组成人民的成员的意见和愿望才得以形成;显然,民意形成的过程也就是高度抽象的过程(这里所谓的过程是只能从逻辑上而不是从实际上理解),直至抽象到与所有的具体的意见和愿望完全分离。如此的“民意”是至高无上的,同时也“不为部分而存在”,即不为各式各样的个体愿望而存在。同理,人民有着整体的和统一的目标。这种目标当然也体现了最广大的组成人民的成员的要求,因而它也要求所有这些成员服从和服务于这个统一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大凡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国家,都强调要统一意志、统一思想,只有这样,才能步调一致地达到这个整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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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洋洋洒洒写了那么多,却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事实:那就是谁是“人民”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谁能代表“人民利益”?
答案是,谁掌握最高权力谁就代表人民利益。
过去是毛泽东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利益”,他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人民利益。老百姓饿死,干部被斗死都是伟大探索而付出的代价。都是必须的!
现在谁是江山,谁是人民?也要听最高领袖的,旁人不要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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