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放棄在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使用引發爭議的「傷害中華民族
感情」的表述。據中國官方媒體週三(6月26日)報道,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週二召開會議,聽取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據報道,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稱,此前的修訂草案第34條中關於「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存在「主觀色彩較強」的問題。他稱,這會導致人們「各有各的理解,其含義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執法中不易把握」,引起執法中「損害公眾的正當權益和正常生活」的擔憂。他補充說,考慮到以上因素和執法需要,此次審議的修訂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目前尚不清楚該條文最終將如何修改。去年9月,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中將「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行為列入治安拘留範圍,引發廣泛爭議。多名法學專家也公開撰文,呼籲官方收回該條款。此前發佈的草案第34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可以最多被處以15日拘留,並處5000元人民幣(687美元)罰款。「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也同樣可能遭到拘留或罰款處罰。然而,修訂草案並未對何謂「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做出具體定義,這導致很多法律人士和網民質疑其可能演變成新的「口袋罪」。最早於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如何處罰不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前身是1987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國媒體報道稱,此次修訂是該法實施以來的一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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