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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干部敲诈无暂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反被革职的故事 作者:子木年华

送交者: 笑鸠[♂★★★声望勋衔14★★★♂] 于 2024-06-06 17:22 已读 36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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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干部敲诈无暂住证外来务工人员,被革职的故事


作者:子木年华


来源:知乎


gezhi




这是一份东汉时期的法律文书。


全名是《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记载了一个恶官敲诈诬告百姓,最后被反杀的案件。


东汉建武三年,刘秀刚刚称帝不久,中原大地还在一片厮杀。而在西北边关一线,反倒没有被战火侵扰。


一天,居延县政府收到了一份民事诉讼书。


这份诉讼书是军区一位名叫粟君的侯官(秩比600石,正处级,享副厅级待遇),起诉一位名叫寇恩的客民——所谓客民,就是指没有本地户口的外地人。


案件缘由是,粟君曾雇佣寇恩去卖5000条鱼,并给了他一头黑牛和27石谷子作为报酬,合同约定5000条鱼需按80文钱一条的价格,共计货款40万文。


但是,寇恩只给了32万文货款不说,还从他那里又借走了一头贵的黄牛并卖掉了,最后拿他作为佣金的便宜黑牛抵债。


所以粟君起诉寇恩,要求赔偿自己8万元货款,以及牛的差价(20石谷子)。


县政府收到诉讼书后,立案的同时,将案子移送到寇恩所在的都乡。


都乡在收到上级部门的文书后,乡政府司法所依法传唤了寇恩将。


结果寇恩的自辨却与粟君的说法完全不同。


按寇恩的说法是,原本粟君要给寇恩将一头黄牛和27石谷子作为报酬,但在临走时又牵来一头黑牛,说两头牛价格一样,让寇恩将随便挑一头牛。


于是寇恩选了肥壮一些的黑牛作为自己的报酬,并在粟君的夫人“业”的陪同下,一同去卖鱼了。


可是,鱼根本就卖不到40万,所以寇恩便把作为自己佣金的黑牛给卖了,然后将合计32万的货款给了粟君的夫人。


随后,寇恩又送粟君夫人回家,在一路上走了二十多天。回家路上,在沿途驿站(古代驿站有市场的功能),寇恩将买了一些粮食和肉,价值一万五千多,作为抵债给了粟君夫人。


寇恩还说,回家的时候免费给粟君夫人当劳动力的佣金不说,自己儿子寇钦还在粟君家的鱼塘打工,结果被拖欠了一百天的工资,合计80000文钱。


因此,寇恩诉苦说,自己早就还清了粟君的钱,而且粟君还倒欠自己几万文钱。不仅如此,回程途中,寇恩放在车上价值一万五千多文钱的个人物品都被粟君扣押了,寇恩去取,不仅没拿回财物,还被骂了回去。


鉴于寇恩的自辨与粟君的诉状情节不服,乡政府司法所又行文给了驿站,核实了寇恩自辨所说的沿途购买物资的事宜。


因此,司法所根据事实,撰写了结案报告,认为寇恩早已将债务偿还完毕,并要求粟君交还扣押的财物,相关文书也上报给了县政府。


县政府遵从程序,传唤了粟君,质询案件并组织了协调。结果粟君不仅不认可法院的报告,还向军区上诉,请求军区介入。


这里解释一下,汉朝的边关比如,军政合一的色彩比较强,军区也有民政管辖权。


随后,军区都尉府向县政府发来了批示,要求县政府再次验问。


因此,县政府下令乡司法所重新启动验问流程,再次传唤了寇恩。


可是,乡政府再次验问之后,坚持第一次的结案报告,重申寇恩所说情况属实。


乡政府的第二轮报告上交县政府后,县政府直接把军区堵了回去,直接指出粟君所诉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


根据此案的结果是,民事诉讼上,判决寇恩早已还清粟君的欠款。同时粟君的行为严重违反公职人员操守,被革职查办。


这个文物,真正令人惊叹的是,它向我们表明了中国在两千多年前,既有了先进的法治思想。


一是体现了汉代司法的独立性。


粟君是秩比600石的军官,与居延县令的级别差不多。但是粟君却无法干涉居延县政府和都乡司法所的办案。


后来粟君在军区上诉,军区也不能强制干涉县政府的办案,只能按公开程序指示县政府重新走一遍流程。而且相关批示也被记录到了案件文书中,不存在暗箱操作。都乡司法所最后也坚持一审判决,并没有因为军区的干涉而影响自己的判决。


二是汉朝司法已经深入人心。


粟君作为一个恶官,且级别与县令差不多,但并不能通过强权来压迫寇恩,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逼迫寇恩就范。


不仅如此,粟君在法院一审判决自己败诉的情况下,不是撒泼打滚,而是向上级军区上诉,请求军区介入——这也是在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力,而不是非法手段。


而寇恩作为一个客民,在当地毫无根基,却能理直气壮的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还能以民告官的自辨,并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这些细节都说明,汉朝人民对于汉朝司法的信任,同时也证明了汉朝人民普遍的司法意识。


尤其是这个案件所发生的年代,并非太平盛世,而是新莽与东汉政权交替的内战时期——这就更能说明问题了。


三是此案体现了汉代先进的法治思想


此案中,体现了汉代司法的民事主体一律平等,刑民分离的法治思想,且诉讼与上诉流程完整、科学,还有健全的问询、传唤、协查等制度,法律文书管理更是完善(两千多年了,还能看到当年事无巨细的案件文书)。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汉朝强大的原因。


原来我们看汉朝的强大,总是会从军事、经济、科技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却很少从政治和司法的角度去看待问题。


可是通过这份法律文书,我们就能发现,即便是乱世之中的偏远地带,汉朝的基层干部都能不畏强权的秉公执法,汉朝的高级官员也没有滥用权力,更重要的是,汉朝的人民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这大概就是为什么汉朝灭亡之后的两千年,人们还不断追忆着大汉荣耀的内在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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