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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奇案:两女强奸一男致死,最后被无罪释放,律师辩护令人称奇

送交者: yanziaz[♀★★★★声望勋衔18★★★★♀] 于 2024-06-01 19:46 已读 1477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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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一件“两女强奸一男”的案件,吸引了许多民众的眼球。而更令人意外的是,法庭的判决结果,竟然宣判这两名女子无罪释放,令人大跌眼镜。


此案发生于1913年。根据记载,当时在宝山地区某个小镇上,有两名乡下女子,分别名为凤宝、凤蓉。这对姐妹俩长相出众,但根据街坊乡亲的描述,二女生性

轻浮,向来不拘礼法。

这一年秋季,正值乡下的棉花成熟季节。棉花若是采摘时间太晚,棉絮经过风吹日晒,会使棉花的质量和产量降低。因此,农人们都在田间采摘棉花,而凤宝、凤蓉二女也不例外。

就当姐妹俩在地里摘棉花的时候,正逢镇上的一名李姓男子路过此地,被二女看见。据说,这李姓男子乃是镇上一个酒家的学徒,偶然挑着一担酒路过。

也不知道是他贪图姐妹俩的美色,还是姐妹俩有意勾引,总之三人席地交流。不料,男子途中忽然死亡,二女不知所措的时候,恰巧被路过的警察看到,就被带回了警局中审理。



在受害男子的家属报案后,这桩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从古至今,女性一向是弱势,像这般女子强奸男子的事情,实属少见。

而负责审理此案的司法长官,也非常为难,既怕冤枉了好人,又怕自己审理不当,受到舆论上的批评。由于没有目击证人,当事人更是死无对证,只有凤宝、凤蓉二女单方面的口供。

于是,为了了解事情真相,法官和其属下在案发地,多次暗中调查,访谈了不少附近的街坊邻居。最后,通过乡亲们对凤宝、凤蓉二女性格的描述,司法长官认为:

“受害男子的亲人,诬告姐妹俩的可能性较小,姐妹俩为了一己私欲,强奸男子更有可能。”

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在当时的法律中,并没有妇女强奸男性的罪名,因此无法定罪。最后,毕竟是因为姐妹俩的缘故,导致李姓男子死亡。法官只得用过失杀人罪定罪,比照男子强奸罪的量刑,减等治罪。


原本,此事可以就此了结,但不凑巧的是,由于这个案件流传太广,被曹汝霖听到了。曹汝霖曾经担任清朝的外务部副大臣、北洋政府外交次长,曾经东渡日本读书,又曾考中清朝的进士,非常有才华。

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交通总长曹汝霖,因负责把部分权益让予日本,被时人称为“三大卖国贼”之一,他的家宅曾经遭到学生打砸、并放火焚烧。

不过,除了他政治态度上的争议外,

曹汝霖是十分有名的大律师。当他听说此案的时候,十分愤慨,在姐妹俩的亲戚向他请求的时候,便答应了为她们辩护。

在辩护词中,曹汝霖表示:“控诉人系弱智少女,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如李某不愿通奸,控诉人焉能强求?”


不得不说,曹汝霖的论据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李姓男子当时对姐妹俩,没有怀着别样的心思,凭姐妹俩也不可能将他强留下来,自然也就没有后面的事了。

此外,曹汝霖还提出,李某因贪欲而丧命,是咎由自取,不能判定二人故意加害于他。并且,当时的刑律上并无明确法律条文,法官比照男子强奸罪的量刑,是任意援引,为法律所不容。

见到曹汝霖为姐妹俩辩护,司法长官也感到无法做主。因此,他将此案上报给了大理院和总检察厅,经由上级斟酌后,最后判定,此案法律无明文,不为罪,姐妹俩获得无罪释放。

其实,对于姐妹俩来说,尽管她们勾引过路男子,但如果因此背上杀人罪名,也算得上是无妄之灾,确实有些冤枉。


不过,曹汝霖对案件有名的辩护,还不止这一件,另外一桩“太监娶妻案”也流传甚广。当时,一名清末太监花钱娶了一位江苏名妓,为了顺利娶妻,还帮其还清了赌债。

但嫁过来之后,这名妓女才发现丈夫喜欢家暴,并且已经有一位妻子,想要离婚,于是找到了曹汝霖。曹汝霖在为妓女辩护的时候称:

首先,太监娶妻,有伤风化;其次,太监张静轩家暴,侵犯人权;再次,既娶老妻,又娶少妻,涉嫌重婚。

而对太监提出返还彩礼的诉求,则表示婚后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太监替

丈母娘还债是自愿行为,不得用债务纠纷约束离婚自由。


可以看出,曹汝霖在为人辩护上所援引的理由,已经与现代法律没有多大差别,在民国时期,这样的法律精神是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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