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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都没给,就说我嫖娼!”男子将公安告上法院,法院:撤销处罚

送交者: 牛员外[♂☆★★★★湖边健走★★★★☆♂] 于 2022-02-15 7:14 已读 29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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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都没给,就说我是嫖娼?”山东济南,当地民警巡查中,将酒店一对男女抓获,他们当时正在床上做运动。民警认定男子构成嫖娼,对他作出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拘留完毕后,男子不服,认为两人聚餐后相约KTV,消费约6000多元是男子支付。两人虽然开房,但并未给钱不属于嫖娼,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认为警方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依法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来源:济南历城区法院案例)




#法仪说法#



此时脑海中浮现一句经典的话“不给钱就不算嫖咯”。男女在酒店最害怕的就是遇到警察查房,以两人存在嫖娼卖淫为由进行处罚。本案中的男子也是如此,两人玩得兴起就去开房,确实没有给钱,但此前男子支付的6000元能不能算作是嫖资呢?警方认定男子存在嫖娼然后进行处罚,法院为何又撤销了处罚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如果对警察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受完处罚之后对作出该决定的主体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本案中的男子起诉公安局就是基于对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不服。



究竟什么情况下,警察才能认定两人在嫖娼。按照概念,是指不特定的同性或者异性之间,通过金钱财物为载体而发生了关系,这里的关系包括特定的范围,推油按摩不能算。





官方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虽然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对卖淫嫖娼行为作出具体解释。不过按照通常的认知,此行为的认定需要同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发生在不特定的人之间;2.以金钱财物为载体;3.发生性关系。



法院之所以认定警察的处罚决定错误,主要就是因为两人之间确实没有卖淫嫖娼的主观意思。虽然男子此前支付了6000元的唱歌钱,但是否给钱并不是主要的判断标准,最重要的就是彼此是否存在交易的意思,退一步说,只要是达成意思一致,就算只是谈好了价钱,说好事后给钱,在发生关系的时候也能算作是嫖娼。




因此,我们不能说,男子和女子吃饭喝酒给了钱,女子和男子发生了关系就认定为嫖娼,这个过程中男子的消费和女子同意运动的意思不能算作是双方具有卖淫嫖娼的意思。所以警方是不能以存在金钱交易的发生关系就是嫖娼,否则男友给女友送个礼物,女友同意运动,难道也要被算作是嫖娼?



权力有可为有可不为,但一定要规范执法,在制度的笼子里充分行使,不能逾矩,否则就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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