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是之:阿富汗的堕落,谁说历史总是在进步?
1、文明的大倒退
中国有句古话,叫作“得民心者得天下”,这话在阿富汗恐怕要失效了。
塔利班执掌阿富汗这么多年,未必得民心,反而作威作福,对自己人下手越来越狠。
塔利班最近又颁布了新的“道德法”,全称是“弘扬美德和预防邪恶法”。而如果你看下具体内容,你才会发现什么叫作邪恶和无耻。
塔利班要求妇女必须穿罩袍,不能单独进入公共场所,不能在户外说话,不能接受教育,也不能工作,甚至连就医也不能找男医生看病。
而且在新法律的授权下,塔利班的道德检查员权力非常大,他们可以根据怀疑,就所谓的道德犯罪任意拘留和惩罚个人,包括体罚,而不需要任何证据或正当程序。
这部法律还鼓励普通公民举报违法行为,不仅授权检查人员进入民宅,干涉个人隐私,还将继续加剧阿富汗社会已经普遍存在的恐怖和监视气氛。
看下阿富汗妇女们的穿戴,隔着屏幕你都能感受到那股邪气,而这就是他们口中的美德。
但是阿富汗并不是一开始就这样的,曾经的阿富汗,就在上个世纪70年代,女孩们是可以穿着短裙去逛街的。
她们那个时候也可以上大学,可以跟男老师、男同学一起做实验。
医院里的护工人员很多都是女性,大学里,课堂上可以看到她们。
校园里,男女大学生在课间也可以随意交流、聊天。
人来人往的电影院,人们穿西装、着短裙,脸上的笑容真实而自然。
总之,那个时代的阿富汗女性,可以自由着装,可以进入公共场合,可以接受教育、可以工作,也可以正常和男性接触。
但是现在的阿富汗完全变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那个蒸蒸日上、人们充满笑容的阿富汗,变成了一片狼藉之地。
谁说历史不会倒退?塔利班给阿富汗带来的就是巨大的倒退。
2、权利天赋还是权利人赋?
我们不只是关注阿富汗的历史,更关注背后的理论问题。
在经济学上有个著名的争论,那就是人的权利来自哪里?
有的人认为权利来自天赋,而有的人则认为权利来自人赋。
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权利天赋者认为,人的有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别人的认可就存在。
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而权利人赋论则认为,权利需要社会上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和执行。
比如在被认为是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关于产权的条目,是由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阿尔钦撰写。
他写道:“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权利,用于选择经济物品的使用。”
很明显,阿尔钦支持的是权利人赋论。
而他的中国学生薛兆丰,在《经济学讲义》中写道:
权利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是别人授予我们的;不是我们自己认为有就有,而是别人认为我们有才有;要别人愿意出来保护我们行使的自由,才能叫权利。
很遗憾,阿尔钦是错的,薛兆丰老师并没有意识到这种错误。
阿富汗妇女们的悲惨遭遇和转变,恰恰是对阿尔钦权利人赋论的有力否定。
阿富汗的妇女们,原来是可以自由穿衣的,有接受教育、正常工作、和外界接触的权利。
当时的社会和别人是认可她们这种权利的,但是塔利班掌权后,剥夺了阿富汗妇女们的这些权利。
那么请问,阿富汗女性的这些权利就因此消失了吗?
很明显,并没有。
自由穿衣、工作和行动,这些本来就是她们的权利,这是她们对自己身体和财产权利的支配,这种权利并不因塔利班的剥夺而消失。
只有从权利天赋的角度来看,她们的权利在法理上才依然成立,她们依然应该享有这些权利。
而如果从权利人赋的理论看,现在的社会和别人,也不再愿意保护阿富汗女性的这些权利,她们的权利就应该消失了,不能再继续享有这些权利。
然而,今天但凡是一个正常人、一个正常国家,都不会赞同塔利班的做法,包括中国在内,联合国都对塔利班进行谴责。
如果不是从权利天赋的角度来认识阿富汗女性的权利,那么我们谴责塔利班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
因为按照权利人赋的理论,“权利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是别人授予我们的”,现在塔利班通过社会强制否定了妇女的权利,拒绝授予她们各种权利,你怎么去否定和谴责塔利班的行为呢?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阿富汗也不是一步走到今天的。
所以,我昨天文章中说,权利认识上退一小步,现实中就会退一大步。
阿富汗就是明目张胆、毫无忌惮地,在推动人类文明的大倒退。
权利天赋并不是说,权利是老天爷给你的,而是说天赋权利理论,能够给我们指明的是正确的方向,现实中要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这个努力,也不是说,权利要其他人的肯定和赋予才能拥有。
而是说,我们要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利,而不能走向它的反面,去肆意剥夺他人的权利。
3、自杀是不是一种权利?
最近在热议的自杀问题,在薛兆丰的《经济学讲义》中,也有论述。
这部分内容放在产权之后讲,薛老师在分析了权利人赋的理论之后,他很自然地推导出了人没有自杀的权利这个结论。
但是,如果你细看他的逻辑,你会发现槽点还是挺多的。
比如他在这一小节用的标题是,“权利需要社会上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和执行”,前面我们分析过了。
那么,薛老师和权利人赋论的支持者,该如何判断塔利班的这种行为呢?
薛老师为了否认人有自杀的权利,他用了一个假设:
如果每个人都有自杀的权利,那我们会看到,如果一个人想要自杀,宣布我准备自杀了,社会上其他人就应该说:好啊,恭喜你啊,要行使你的天赋的权利了。
不知道你怎么看这段论述,实话实说,我个人认为有失水准。
很明显,有这个权利并不等于鼓励去做。有权但不鼓励,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常识。
最常见的比如抽烟,这是很多人认可的权利,法律也没有禁止,但并不等于说鼓励去吸烟。
香烟盒上明确写着吸烟有害健康,人们也知道吸烟有害健康,香烟也不允许打广告,很明显,这就是有权但不等于鼓励。
在薛老师的假设论述里,把自杀是一种权利,直接偷换概念换成了这是在鼓励自杀,有失水准。
在后面的论述中,薛老师说,“因为一个人死去,受害的不仅仅是他一个人,还有他周围的好多人,甚至是整个社会。”
这种基于他人或整个社会的利益计算方法,恐怕也不是一个坚定的财产权利保护者应有的思维方式。
因为只有产权的边界是清晰的,而利益的计算和考量,永远无法计算清楚。
如果不清晰坚定地认清权利的来源和指向,恐怕任何国家都有成为阿富汗的可能。
2024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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