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
先给大家说个皮实的案例:某警察局长为了栽赃某政客,安排警察事先在他汽车中安放了毒品。政客开车回家,中途被警察截停搜查。政客:为啥要停车搜查?警察:怀疑你偷运毒品,果然人赃具获!在法庭上,法官问检察官:被告人是否违章行车?检察官:没有。法官:正常行驶为何要截停?检察官:车主有藏毒运毒嫌疑。法官:出示搜查令了么?检察官: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获得搜查令,但是在现场搜到了证据(毒品)。法官听完整个过程后,敲击法槌,铁面宣布:警方违法截停正常行驶的车辆,截停后搜查程序不合法,所获证据无效。判决被告无罪释放,责成警方赔偿被告人的损失。以上的案例说明,在美国不合法律程序取得的任何证据,在法庭上不能成为呈堂证据。逻辑很简单,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可靠,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就有问题。正如一棵梨子树被污染了,梨子也就被污染。程序不合法,结果就不合法。这样就避免了被人栽赃陷害。因此,有必要提一下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涉及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政府搜查和扣押行为必须合理合法。第二,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诉讼的呈堂证据。这里再给大家举个案例:某日,政府部门突击搜查某政客的住宅,搜查理由是取回被私藏的“机密文件”。通常在地方法官发出搜查令中,对私人住宅的搜查和扣押,必须限制在搜查令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内,执法人员必须避免对私有财产和个人隐私侵扰。然而,政府的搜查完全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规定的严格搜查范围,竟然搜查包括政客夫人的衣柜在内的所有私人物品,并拒绝提供一份拿走物品的具体详细的清单,只给了一张非常模糊的收据,甚至还隐瞒了拿走的政客的护照等受法律保护的私人文件(律师合同文书等),这就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必须明确对侵入某人的家搜查的范围和项目的基本准则。所以,对违反第四修正案权利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诉讼的呈堂证据。同时,对违法搜查私人住宅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是那句老话:果树被污染了,果子也就被污染。
贴主:州官放火于2022_09_11 18:19:52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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