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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人被恶犬咬伤身亡,肇事犬仍然在酒楼养着

送交者: 冷猫居士[♂★★猫帅★★♂] 于 2021-09-19 9:26 已读 12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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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9月17日,福建漳州紫泥镇南书村,一老太太在路上被一条大型犬咬住后拖行数米。极目新闻记者从紫泥镇政府获悉,被咬老人已不幸去世,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网传监控视频显示,9月17日上午11时30分,一名身穿黄色上衣的女子搀扶着一位穿着红色上衣的老太太,走到一条土路上。她们身后一条黑色的大型犬在尾随一段距离后,从黄衣女子一边绕到老太太身旁后,突然咬住老人,并将其拖拽倒地。黄衣女子赶紧上前试图拉开黑狗,但不管她捶打黑狗还是大声呼喊,黑狗都死死咬住老人不松开,还拖拽了数米。视频的后段,黑狗似乎咬住了老人的头颈部,拖咬时间超过2分钟。



视频截图


南书村多位村民告诉记者,他们都听说了村里有一位老人被狗咬死了。“好好的一个人,都70岁了,走在路上就这么不明不白的被狗咬死了。”村民黄先生说,但目前不知道这条狗是流浪狗还是有人喂养的。


18日晚,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死者的儿子黄先生,他介绍说,母亲今年已经71岁了,在南书村土生土长。黑狗是村里一家酒楼老板养的,平时养在酒楼里,他小姨是酒楼员工,也就是视频中搀扶他母亲的人。



黄先生的小姨介绍,她们姐妹俩一开始在酒楼内,黑狗就突然咬了姐姐。她赶紧搀扶着姐姐走出酒楼,但黑狗尾随在后面,刚走到酒楼后面的土路上,姐姐就被黑狗扑倒了。


黄先生告诉记者,黑狗平时在酒楼是拴了绳子的,那天不知为什么没有拴绳子,还出来咬人。出事之后,酒楼老板曾委托了一个人到他家看望慰问,但也没说什么。黄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表示会帮忙协调,但至今黄先生也没能和酒楼协商妥当,黑狗也依然在酒楼里养着。“我现在只想给母亲要一个合理的解释。”他说。


极目新闻记者致电紫泥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发生了此事,老人已不幸去世,但狗是否为流浪狗等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延伸阅读



触目惊心!老太当街被恶犬撕咬身亡


路过司机曾下车看一眼又回到车里



9月17日,福建漳州紫泥镇南书村一老太太在路上被一条大型犬咬住后拖行数米的视频冲上了新浪微博厦门同城热搜第一名




网友评论:若有主人,坚决追究责任若是流浪狗,捕杀此外,有网友发现,在这段视频监控中,一位货车司机曾经打开车门,下车看了一眼,但是又迅速回到了车里。
网友表示:司机太冷漠
对此,你怎么看?来源:新闻坊延伸阅读8岁男童上学路上被3条狗扑咬身亡:狗主平时坚决不拴绳


4月22日晨,在重庆奉节县,8岁的男童小博(化名)被同村的三条恶犬咬死在上学路上。25日,记者从小博家属处获悉,伤人恶犬已被处理,养狗主人已被警方控制。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养狗主人一方协调赔偿事宜。小博家属按城镇标准索赔92万元,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截至25日上午,双方尚未协商一致。


上学路上被恶犬扑咬身亡


家属:三条狗均未拴绳


事情发生在奉节县夔门街道长岭社区一条乡村道路上。据小博姨妈介绍,小博今年8岁,父母在山东东营打工,只有他和爷爷留守在家。小博在奉节县报国路小学读二年级。学校距小博居处约4公里。小博上学坐公交,公交站离家仅数百米。


4月22日晨6点多,像往常一样,爷爷送小博去上学。行至中途,爷爷突然想起,自己忘带公交卡,让小博先走着,自己回家拿卡。


“爷爷刚走,那三条狗就窜出来了,就扑上来咬孩子。”小博姨妈说,等到有村民赶到赶过来,三条狗已将孩子咬得面目全非,全身多处缺失,“耳朵、下巴都不见了。”小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三条恶犬均被处理,养狗主人也被警方控制。


听说小博出事了,小波父母从山东赶回老家。小博姨妈透露,养狗主人是名中年男子,大约三十七岁,做熟食生意,养有三条狗,平时都没有拴绳,前不久刚把村里得一条狗咬死。“都和他说过,让他把狗拴上,他都不听。”


25日,奉节县公安局一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


小博姨妈告诉记者,当地警方判定对方全责。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狗主人一方协调赔偿事宜。小博父母按照要求对方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索赔92万元。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双方尚未协商一致。


律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据小博姨妈透露,小博在县城读书已两年以上,且有暂住证。小博父母常年在山东东营城市打工,也办有暂住证。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就责任划分问题,邱洪奇援引今年施行的《民法典》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就赔偿金问题,邱洪奇表示,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小博已在县城上学两年,且暂住证在县城,其生活费用均来自在城市打工的父母,所以对方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邱洪奇解释说。


“一家人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小博姨妈告诉记者,家属也希望通过媒体呼吁文明养犬,避免类似的悲惨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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