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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关系 —兼及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特质(下)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品衔12★★☆] 于 2025-02-16 2:37 已读 4023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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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关系 ———兼及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特质(下)

林育川

三、作为分配平等之补充的社会平等

也许不从冲突和替代的角度去理解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而是将它们理解为各有侧重因而能够互补的两种平等观更为可行。米勒本人也对以社会平等取代分配平等持警惕的态度。他认为分配平等是个人主义的,而社会平等则是整体论的,不过米勒拒绝了非此即彼的选择,我们不应当陷入认为只有一种有价值的平等而又必须在那种价值的个人主义的或整体论的解释之间作出选择的窘境。在柯亨那里,我们也看到了相似的观点,柯亨既高度重视分配领域的平等,但也关注那些可能危及共同体价值的不平等,进而提出以共同体的原则——其内涵与米勒的社会平等相似——来调节分配正义所容忍的不平等。因此,分配的平等和社会的平等似乎应该被理解为两种可以互补的平等观。下文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展开这一论点。

首先,社会平等以分配平等为基础。米勒首先承认社会平等具有分配的含义。它要求我们最为重要的联合体都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除非我们具有作为公民的平等地位,否则我们就不可能更为广泛地具有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而这就蕴含着我在本章的前面勾勒过的关于分配性平等的主张:公民必须具有平等的投票权利,平等的福利权利,如此等等。如果他们在这些方面没有被平等地对待,他们就没有被当作平等的公民被对待;而如果人们没有作为平等者在政治上联合起来,他们将肯定不能享有社会平等。在笔者看来,米勒这一观点揭示了政治权利和福利权利的分配平等对于社会平等的基础性地位。第一,分配平等蕴含着公民身份和其他各种自由权利的平等,而后者又是社会平等的前提。在主流的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中,分配的社会益品除了各种物质性的资源之外,还包括公民身份和其他自由权利。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为例,第一个原则就是最大化的平等自由体系,即对各种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德沃金的平等观自然也涵盖了政治平等和自由权利的平等。毫无疑问,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其他自由权利的平等享有是社会平等的重要前提,在一个存在部分成员的政治身份和权利受歧视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社会平等的。不过,主流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中还有一种可能危及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其他自由权利的情况。这种情况就是佩弗在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时提出来的,即在物质资源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下,形式上的平等自由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自由价值,它最终会危及最广泛的平等自由原则。这也就是说,物质资源的分配不平等最终会导致个人无法实际地享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其他自由权利,导致社会平等无法实现。第二,分配平等所蕴含的福利平等同样是决定社会平等能否实现的重要条件。福利平等是分配平等的题中应有之义。一般而言,福利平等可以为个人生活(吃喝住穿等)提供大致平等的物质保障,也就是使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大致相等的物质条件,这些物质条件给每个人提供大体上处于相同水平的生活标准和行动能力(最终影响到个人的自我认同),从而使每个人在社会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一旦社会福利分配不平等,个人的生活水准和行动能力也将会不平等,个人在社会生活领域里也必然是不平等的。金里卡曾经非常尖锐地批评了忽视分配平等的社会平等主义者:社会平等的捍卫者太漠视物质资源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了。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财富的多少对人们的生活构不成什么重大的影响,只要它们不会腐蚀人们在生活中的平等地位。但是,一些人享有宽敞的别墅而另一些人却挤在狭小的公寓;一些人能够享受长年累月的海外旅行,而另一些人却衣食无着;一些人能够从自己的职业中享受成就和奖励,而另一些人则只好从事使自己心智麻木的工作’——如果他们能够有工作的话;这些不平等对人们的生活真的那么不重要吗?

其次,社会平等应该为分配平等提供激进化的动力。我们在前面分析了分配平等的困境之一就是分配平等最终变成论证何种不平等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也就是说,一旦我们引入应得原则,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存在差距就是合理的。但是,这种差距应该是多大——比如不同个体的收入差距应该是10倍还是5倍?——早已成为分配正义领域里的一个棘手的难题。对于平等本身的内在价值持保留态度的学者(如德里克·帕菲特等人)转向论证优先论,即优先照顾最不利者的理论。显然,优先论的立场会使分配背离平等的方向,并使得社会的不利者和才能(或者贡献)突出者的区分固化,加深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因此,优先论显然不可能带来社会平等,米勒清楚这一点,所以他说,如果我们想要使我们的社会是平等主义的,就要努力改造我们的分配实践从而使得等级制的出现受到阻碍,具体来说,我们就要努力避免使得人们难以在平等的条件下——即使在政治上他们都被定义为平等者——生活在一起的大规模的、累加的不平等的出现

那么,社会平等能够为分配平等提供激进化的动力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依赖于我们对社会平等的理解。在斯坎伦等人看来,社会的不平等可以区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类。前者指那些被有意地表达出来的地位不平等,后者则是指由于无意的和间接的原因导致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这些原因可能由财富、权力或其他资源的分配不平等所引发。这就是说,资源和福利的分配不平等被承认为是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反过来说,社会平等必然要求消除上述的福利不平等。如果这样去理解社会平等的概念,即社会平等包含着矫正间接的社会不平等之含义,那么分配平等的要求将能够被激进化。当然,由于社会平等是一个缺乏客观评判标准的概念,它既可以被用来论证较为严格的分配平等,也可以用来为较大的分配不平等做辩护。马克思主义者或者平等主义者的任务就是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会平等这一概念的积极的意义或价值,摒弃轻视分配平等的犬儒主义,正视资本或者金钱仍然统治着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事实,提出一种足以为矫正分配不平等提供充足动力的社会平等概念。

最后,社会平等可以作为分配平等的理想主义补充。社会平等论者对分配平等的一个重要批评就是认为分配平等没有涵盖那些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的更为宽广的领域。正如金里卡所说:关心社会平等显然将强化和补充我们对于分配正义的信奉。但也会有其他一些情况,保护社会平等所要求的内容不同于或超越于对分配平等的追求。显然,社会平等的内容比分配平等更广,有些分配平等所无法矫正的不平等,即与物质资源分配无关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如有色人种、女性、同性恋者和少数族群在社会中受到的歧视,的确需要通过诉诸社会平等的原则加以矫正。正如弗雷泽所描述的那些危及公民平等参与的典型案例:将同性伙伴关系排斥为违法的和不正当的婚姻的法律,将单亲母亲污蔑为性关系不负责任的索取者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将种族化的个人与罪犯相联系的诸如种族脸谱化的警务实践,也需要通过不同于分配正义的承认正义来加以矫正。

因此,社会平等可以作为一种更加全面的平等模式,成为分配平等的理想主义补充:我们可以大体上把分配平等视为一种基础性的平等诉求,而把社会平等作为一种在实现分配平等之后的更为整全和内涵更为丰富的平等要求。此外,社会平等作为一种理想性的补充还体现在另一个层次上,即社会地位平等的理念还应该作为分配平等的前提,如伊丽莎白·安德森在其民主的平等理论中所说:人们对于他人的分配平等的要求不能基于地位的低下(如缺乏能力或者天赋等) ,而是基于地位的平等。

四、由分配平等达至社会平等: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特质

如果从互补的角度去理解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关系更为合理,从而能够为社会提供趋向于真正平等的正确动力的话,这两种平等观是否都兼容于马克思主义传统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学界对这个问题仍然存在着一些误解。比如米勒把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分别归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或者社会民主) 的传统,金里卡也以此来区分自由主义的平等传统和社会民主主义的平等传统。显然,这种区分夸大了分配平等(即个体之间占有资源和享有各种权利的平等) 与社会平等(即社会地位的平等) 之间的异质性,无视自由主义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即马克思主义传统) 均重视两种平等模式的事实。在笔者看来,自由主义传统与马克思主义传统在这两种平等观上的差别主要表现为激进化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各执一端的差别。马克思主义或者社会主义的平等观的特质并非是亲社会平等而疏分配平等,更不是单纯的社会平等,而是通过激进的分配平等达至社会平等。

当然,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这一特质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步展开的。可以说,在社会主义阶段,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都得到重视,但二者都没有被激进化,更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出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平等分配的诉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体落实为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分配原则与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相匹配,不过马克思也指出它的缺陷,即没有根据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对分配原则加以调节从而导向更为激进的结果平等。不过,在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是趋向于平等的:首先,除了短暂的无产阶级专政的阶段,每个人都被赋予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各种自由权利;其次,同样除开无产阶级专政阶段,没有文化规范和习俗使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屈从于另一部分人;再次,在生产资源公有制的条件下,依据每个人提供劳动量的多少对消费品进行分配可能会带来物质财富的占有差异,但这种差异未必会普遍地导向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即便导致了某种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特定个体之间,难以固化或者制度化为社会阶层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在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原来适用于初级阶段的较为狭隘的平等分配原则将被扬弃,但对这种在超越平等之上的按需分配并非不平等分配,在表面上的不平等分配背后事实上是真正平等对待不同个体的差异性需要的平等分配。与这种分配平等相适应,社会平等在这个历史阶段也将达到自己的理想高度。从这个角度看,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将此消彼长:第一,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无法企及的分配平等早已实现;第二,由于按需分配对平等分配的超越,分配平等变成可笑的要求。第三,随着阶级的消亡和分配平等的实现和被超越,共产主义中的社会平等将达到全新的高度。凯·尼尔森曾这样来描述无阶级和超越分配平等的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希望的是无阶级状态;这种状态要求人们,只要有可能,就应当让每个人都获得那些实现幸福、相互关心、尊重和消灭剥削的条件。这种想法并非或至少不一定植根于嫉妒——即,担心别人得到的东西比你多。更多地,它建立在一种公平感和关心人类的基础上。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整套相互依赖的基本价值。但是,如果平等不能作为终极价值而构成其中的一部分,那么我们的道德框架就不完整,我们就无法拥有一个彻底无阶级的社会,在那里,只要有可能,人们便会建立彼此关心幸福和尊严的关系。我们可以合理地设想: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和彼此尊重的社会中,存在于不同族群和性别之间的那些地位不平等也将不复存在。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中,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并非分别对应于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相反,二者共存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它们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可以这样去理解:首先,社会平等的理念为分配平等提供理论依据。社会平等或者地位平等实际上也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预设,这一预设为各种社会善的平等分配提供了学理依据,甚至可以说分配平等的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平等的内在要求。其次,公民身份、自由权利和物质资源的分配平等为社会平等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凯·尼尔森也承认分配平等对于社会主义社会走向无阶级社会的重要意义: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是相对富裕的社会并趋于走向无阶级社会——的重构过程中,根本性的基本观念应当是:每个人在有着大体同等需要的情况下,对能够被共享的可用资源有权拥有平等的份额。最后,社会平等的理想作为更高层级的平等形式对平等分配原则发挥着价值引领的作用,也就是说它能够为分配平等的激进化提供动力。用更简洁的话来说,社会平等是分配平等的理论前提和目的,而分配平等则是社会平等的实现手段和路径。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人类历史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共产主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就是通过分配平等达至理想的社会平等的进阶历程。

不过,对于马克思是否接受社会平等理想的问题仍然充满争论。我们首先面对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自己对于分配平等的批评态度,特别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边那段著名的文字: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那么,消灭了阶级的社会是不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呢?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并没有借助于任何平等的目标来塑造他自己的无阶级社会的概念。伍德还认为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并不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口号,按需分配是指根据每个人不同需求来分配。凯·尼尔森则批评了伍德的观点,他认为按需分配除了要求个别地对待不同人的需求外,还要求所有人都应当被平等地对待。对我们每个人而言,我们的需求得到满足,这才是最为迫切的。在这方面,我们不可能正当地或公平地忽略任何一个人。这是(以一种不平等的方式) 来说明平等社会的本质。毫无疑问,尼尔森的论证是有力的。但对于笔者而言,认识到共产主义社会作为无阶级的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也可以表述为一个超越平等的社会——即在平等已经实现之后无需再言平等的社会) 固然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认识到分配平等是我们达至更为整全和深刻的社会平等的现实路径。


贴主:wangguotong于2025_02_16 2:37:58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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