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关系 —兼及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特质(上)
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关系 ———兼及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特质(上)
林育川
[摘要] 当代西方左翼社会正义理论通常将分配平等作为其主要的理论诉求之一:无论在自由主义左翼学者如罗尔斯、德沃金、戴维·理查德等人的正义论中,还是在有着明显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背景的学者如 G.A.柯亨、佩弗、罗默尔、凯·尼尔森等人的正义论中,分配平等都被置于一个非常中心的位置。在杰弗里·雷曼和戴维·米勒等人看来,马克思主义或者社会主义传统中真正关注的是社会平等而不是分配平等,前者主要是一种地位的平等,后者则是财富或者其他社会益品的平等分配。尽管这一主张总体上契合马克思对采用同一标准来衡量不同个体的平等权利的批评态度,但由于清晰地界定社会平等的概念并非易事,而且社会平等又总是以某种程度的分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平等和分配平等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晦暗不明的。因此,通过进一步辨明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关切点之差异,探析二者的内在关联性——是替代性关系还是互补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理论特质。
在关于当代社会正义理论的讨论中,左翼学者普遍认为分配平等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内涵之一,然而,他们对于何种分配平等是可能的和可欲的又充满争议。不仅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就平等的通货——如福利平等、资源平等、能力平等——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论争,而且一些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左翼学者也纷纷提出比前者更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主张,如佩弗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主义立场激进化,G.A.柯亨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拯救出平等并进而提出一种激进的社会主义机会平等观,凯·尼尔森则系统地捍卫了一种比罗尔斯、戴维·理查德和德沃金等人的自由主义平等观更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但是,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分配平等不是社会正义的目标,更不是理想社会的目标。比如雷曼(Jeffrey Reiman) 就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理想而不是分配的平等,戴维·米勒则认为社会平等是一种比分配正义更可欲的平等观。鉴于分配平等存在着难以摆脱的理论困境,社会平等似乎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平等类型。不过,将社会平等视为比分配平等更为优越的替代物并不容易,除非我们能够论证社会平等可以摆脱分配平等所面临的那些困境。下文将依次分析分配平等的困境,反思社会平等作为替代方案的可行性,进而更准确地阐释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互补性质(内在关联性) ,最后呈现马克思平等观的特质。
一、分配平等的困境
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曾在《分配正义简史》中指出,现代的分配正义与以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为代表的前现代分配正义观有着本质性的差异。前现代的分配正义主要指政治地位的分配,并且是根据个人的德性来进行分配的,而现代的分配正义信奉的原则是“人人都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物品,不管他是否有美德;只是在一些基本需要(房屋、健康、教育) 都分配给每个人之后才去考虑功过问题”。这也就是说,只有现代的分配正义概念才蕴含平等的价值。然而,现代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何种平等是可欲和可行的并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众所周知,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为其正义理论注入了明显的平等主义色彩,所以,凯·尼尔森才会说,在权利论者诺齐克和“旧式平等主义”捍卫者丹尼尔·贝尔的眼中,罗尔斯的“新平等主义”已经是过度的平等主义。不过,在持有更加激进的平等主义立场的 G.A 柯亨、佩弗和凯·尼尔森等人看来,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仍然是不够平等主义的。但是,人们能够将分配平等的诉求推向极致吗?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在学者们对于分配平等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形式的争论中,分配平等理论面临的困境逐渐被揭示出来。第一,激进的分配平等似乎无法实现。这意味着被分配的通货——福利、资源、能力等等——无法被真正平等地分配,因为个体之间的天赋、才能、抱负和需要是不同的,建立在应得(基于抱负和努力) 和需要(客观的需要) 之上的分配原则总是相悖于分配平等这一目标。自由主义左翼和马克思主义者均致力于分配平等,但即便最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仍然无法实现真正的分配平等。分配平等也普遍被视为一种无法实现的分配乌托邦,对分配平等的论证实际上也转变成对某种符合正义的不平等的论证。第二,分配平等理论似乎也没有充分论证对社会益品的平等分配是值得追求的价值,因为不顾每个人的具体需求给他们分配同样多的资源似乎不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不合理的——它会导致向下拉平的消极后果。第三,分配平等似乎遗漏了社会领域里无法被纳入分配模式的其他形式的不平等,比如在社会地位、社会声誉等方面的不平等就不能通过分配模式得到矫正,这些不平等还会严重到影响人们过一种平等的生活。南希·弗雷泽在讨论分配正义与承认正义的差异性时充分揭示了这一点,她指出:“制度化的文化价值模式将一些参与者解释成劣等的、受排斥的、整体不同的、或完全无形的,因此解释成社会相互作用中更不完整的伙伴。”这是一个错误承认的问题,它并不是分配平等所能处理的。第四,分配平等要求识别个体的主动劣势和被动劣势,这样会使政府以不信任的眼光来审视那些处于劣势的公民,造成了对部分公民的歧视,最终危及社会平等。
可以说,上述这些难题表明分配平等是一种存在着明显缺陷的平等范式。在戴维·米勒看来,有一种不同于分配平等的社会平等模式,它“既不要求人们在权力、声誉和财富上的平等,更不会荒谬地要求人们在诸如体力或智力这样天赋的方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斯坎伦(Thomas Scanlon) 也认为消除社会地位的差别要比追求分配平等更为重要。无论在米勒还是斯坎伦那里,社会平等都被理解为反对社会等级制的社会地位平等。这一社会平等的描述,当然符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表达的观点,即平等权利要求用同一标准去评判需要和能力各异的不同个体是不合理的。然而,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地和彻底地反对分配平等吗?他们所认同的消灭阶级的内涵就是米勒和斯坎伦所界定的社会平等吗?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需要我们对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关系有更深入和准确的把握。
二、作为分配平等之替代方案的社会平等
前文勾勒了分配平等所面临的困境,然而社会平等能够摆脱这些困境,从而作为分配平等的替代方案吗?我们显然需要进一步分析社会平等的理论抱负。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米勒和斯坎伦的社会平等概念本身并不清晰,尽管这种社会平等理想与沃泽尔的“平民的社会”——人们在此社会中“相互握手而不是鞠躬,他们根据共同的趣味和兴趣而不是根据社会等级选择他们的朋友,如此等等”——相似,但这一类描述所提供的信息仍然是不足的。从本人所接触到的这些有限的信息来看,包括米勒和斯坎伦在内的社会平等论
者对于社会平等优于分配平等的论证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只有社会平等才能把握平等的真谛或者达至真正平等而自由的社会理想。与分配平等关注不同个体对于社会资源或者社会益品占有的不平等不同,社会平等关注的是社会关系的平等。雷曼曾把社会正义解读为一种每个人享有平等主权的社会关系,“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它把一些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理想化,并根据对实现这种社会理想起推进还是阻碍作用,作为判断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标准”。雷曼认为,人们之间的财富分配不公需要加以矫正的深层原因,不在于财富平等本身之可欲性,而在于这种分配不公违反了平等主权的社会理想。雷曼还认为,分配平等的社会模式可能会导致个人自由的缺失。
除了雷曼之外,一些持有社群主义立场的学者也认为社会地位的平等更为重要。在主流的自由主义正义论中,分配是在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参与分配的社会成员并不会由于同时从属于不同的家庭、社会团体或者族群而适用不同的分配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具有单一性和普适性的特征。然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作为分配参与者的个人的特性决定于他所从属的社群,个人不是孤立的原子式个人,而是被理解为构成性的个人。这样,分配就应该根据个人在不同群体中的身份来确定其原则。戴维·米勒正是站在这一社群主义的立场上主张从“人类关系模式”去理解分配正义,他区分了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即团结性社群、工具性联合体以及公民身份,并主张根据这三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来确立分配的原则。因此,在他看来,分配平等主要是适用于公民身份领域的分配原则,分配平等并不具有涵盖所有分配领域的优先性地位。而理想的平等模式,即社会地位的平等并不是分配性的,“它并不直接确定对权利或资源的任何分配。相反,它确定了一种社会理想,即一个人们相互把对方当作平等者来对待的社会——换句话说,一个不把人们放到诸如阶级这样等级化地排列的范畴中去的社会——的理想”。
对于一些人来说,将社会地位的平等或者社会关系的平等确立为比分配平等更值得追求的平等状态,这一主张有着明显的合理性和吸引力。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达到那种理想状态的社会地位平等或者平权主体的社会关系是非常困难的。比如,我们如何能够让有着不同学养和德行的人得到同等的尊重?此外,雷曼对分配平等的进路可能会使部分社会成员的自由受损的批评表达的似乎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如诺齐克等人)的老生常谈,对这种偏见凯·尼尔森曾有过非常精彩的回应。 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雷曼的社会平等主张认真地对待平等的话,他就难逃自己的批评,因为按照他自己的逻辑,平等的主权地位同样也会抑制个人自由。还有一个困难来自于米勒将社会平等解读为某种复合平等的观点,这个困难在于我们为何能够说一个人根据不同的分配原则在不同的领域里得到不同份额的资源或者荣誉,但最终他得到的不是总额上的分配平等而是社会平等,换句话说,我们怎么能够说一个在市场领域里按功绩进行分配而在家庭等团结性领域里按需要进行分配的人最终得到了比分配平等更优越的社会平等?因此,将社会平等视为比分配平等更合理(兼容自由)和更优越的判断难以得到客观的论证以及人们主观上的认同。
其次,社会平等不追求激进的分配平等,因而能避开激进平等的悖论。在认同分配平等的学者看来,一个社会的物资、权利或者其他社会益品的分配在可能的条件下应该趋向于平等,只有某些得到公共论证的不平等才能够被接受。在这个意义上,近代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表面上都以平等为价值目标,但最终都转向对各种各样的不平等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概言之,平等主义分配正义实质上就是“得到辩护的不平等”。那么,什么样的不平等才能够得到恰当的辩护呢?或者说,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才能允许不平等存在呢?人们最容易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论证不平等,即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总功利的增加能够为人际的不平等提供论证。这一点在罗尔斯为物质激励提供的辩护中得到了证明。罗尔斯认为,从公共立场出发,不平等分配相对于平等分配来说,如果它能够给每个参与者带来好处,那么这种不平等就具有优先性。除了功利主义的思路,基于个人的应得和需要来论证不平等也是常见的进路。正义就是给予人其所应得,这是广为接受的关于正义的定义。当然,对于何为应得,人们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由于近代的分配正义观并不接受道德价值作为个人应得的评价标准,人们在直觉上倾向于把个人的能力及其所取得的功绩作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而运气均等主义者则反对个人基于其天赋和能力的应得,而把不平等分配的论证置于个人的选择和努力之上。当然,在宽泛的意义上,后者也是一种应得。需要同样也是用于论证不平等分配之合理性的根据。因为不同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益品有着不同的诉求,对集体可支配的财富和资源进行不平等的分配,从而尽可能相同程度地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需求,在原则上也是合理的。从需要的角度来看,同等数量的资源对于有着不同需要的个体——特别是在普通人与病人或者残障者之间进行比较——而言意味着不同程度的利益,所以应该给予有着特殊需要的人如病人或者残障者不同于普通人数额的资源。
很明显,只要平等分配的原则受到功利主义、应得和需要等原则的污染,真正的平等就无法实现,分配平等的理论最终就必然呈现为对于不平等分配之合理性的论证。米勒本人正是将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和平等原则分别适用于人类的三种不同的关系模式——团结性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和公民身份联合体——之中的。在米勒的界定中,团结的社群以家庭为典型,也包括较为松散的各种团体,每个人在其中根据其能力为满足别人的需要而努力。工具性联合体主要指在社会生产和经济交往中的组织,在其中成员根据其贡献获得相应的回报。在公民身份联合体中,公民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根据米勒的这种理解,平等原则只是适用于公民身份领域的分配原则,分配的正义显然不是分配平等。不过,米勒——和沃尔泽一样——坚信通过对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分配原则最终有助于实现社会平等(复合平等):“非常概括地说,这一观念是指如果我们能够保持许多自主的分配领域,而且如果情形基本上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领域中得高分,那么我们就能够达到社会平等而用不着采用我们知道既是不公正的又是不可能贯彻的一种跨越边界的简单的分配性平等。”可见,由于米勒的社会平等主张并不要求物质财富或者其他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自然能够避开激进的分配平等的悖论。
然而,米勒的社会平等理论仍然需要论证什么样的不平等是社会平等所兼容的,不然的话社会平等就很容易变成一种纯粹主观的判断,甚至会将社会不平等视为社会平等。此外,从米勒所区分的三个领域(三种关系)来看,个体在团结性社群和工具性联合体中都不是平等的(分别是基于需要和应得原则进行分配),只有在公民身份联合体中才适用平等的原则,那么为何平等公民身份和不平等的团结性共同体成员身份以及不平等的工具性共同体成员身份的叠加会导致社会平等的结果。进而言之,通过不同人在不同领域中得高分的方案来实现社会平等并不具有可行性。首先,由于没有有效机制避免特定的人在不同的领域里均得高分或均得低分,这一方案难以保证个体在分配总体上是平等的。其次,不同领域之间得失的跨界比较并不总是合理的,比如说在物质和荣誉之间进行合理的比较就不是易事。
由此可见,社会平等论者都明确论及了其方案相较于分配平等的优越性,但这些方案本身存在的缺陷也同样突出,以社会平等取代分配平等并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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