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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信、偏见与见证的正义(中)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品衔12★★☆] 于 2025-01-25 1:00 已读 4178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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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非信、偏见与见证的正义(中)

情感决定公正的态度

固然情感与判断一致的正义是哲学家思考的理想图景,但是人类总是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时段,人们的信念总是带着特定历史时期种种偏见的束缚和桎梏,那么听者对说者的公正对待又是如何真实地发生呢?弗里克讨论了马克·吐温小说中哈克贝里·芬的例子,这是一个在充满偏见的环境中人如何做出不带偏见的正义之举的典范。哈克在和逃跑的黑奴吉姆流浪历险的过程中,常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是把吉姆交给他合法的主人沃森小姐,还是帮助吉姆获得自由?在这个问题上,哈克的信念符合当时的道德观念,即吉姆是沃森小姐的合法财产,“道德要求他把这逃亡的奴隶吉姆交还给当局,从而吉姆被送回其合法的主人那里”(Fricker, 2007, p.40)。但是哈克的所作所为与他的信念正相冲突,他屡次帮助吉姆逃脱,他认为自己的作为是错误的,是违背良知的。在哈克的观念里,帮助一个逃走的黑奴就是偷窃,就是伤害其合法的主人,而这种行为会让自己下地狱。“我越多地思考这一点,我的良知就越发折磨我,我就越发地感到自己是邪恶、卑劣和下流的。”(Twain, p.226)但是他做不到这件他认为在道德上正确的事,因为“我想到我们一起顺流而下的旅行,我总是看到吉姆在我面前,无论是白昼还是夤夜,有时在月色下,有时在风雨中,我们一起泛舟,谈笑着,歌唱着……他总是为我做他能想到的一切事······他说我是老吉姆在这世上最好的朋友,也是现在唯一的朋友。”(同上, pp.227-228)这时,哈克便决然抛弃了道德良心给他的最佳判断,一次次地挺身而出保护吉姆。他认为自己软弱,“就连一只兔子的胆量都没有”(同上, p.102)。正如班内特(J. Bennett)指出的,哈克所面对的冲突是道德和同情心之间的冲突(the conflict between morality and sympathy),他无法去做他真诚地认为自己应当做的事。这个冲突的一边是普遍的道德原则,是理由、论证和良心;另一边是对朋友的同情和爱,是一个人内心深处的情感引致的推动和作用力。(参见Bennett, pp.126-127)在哈克这里,同情心战胜了(当时的)道德原则,感情战胜了理性,情感和同情心引导他做出了高尚的、值得赞美的事。哈克对吉姆的作为,是在一个偏见和歧视主导的情境中实现了认知正义的例子。哈克从来没有因为吉姆黑人的身份就贬低吉姆的话语和情感的表达,哈克恰当地把吉姆的话语视为友谊的告白,他给予吉姆的话语应有的可信度,并且他认可吉姆作为挚友与自己的亲密联系和平等地位。[9]

哈克对吉姆的作为也被称作“逆向的意志薄弱”(inverse akrasia)。阿泼利(N.Arpaly)以哈克为逆向意志薄弱的经典例子,指的是一个行动者做到了正确的事,不过他之做到这件事,却是违背了自己的最佳判断(against his best judgment)。(参见Arpaly, 2003, p.75)“意志薄弱”(akrasia)是指行动者因着自己的欲望压倒了判断,而做了错误的事。但若意志的薄弱带来的不是错误而是道德上正确的、值得我们赞美的事情时,这就是逆向的意志薄弱。(参见Arpaly and Schroeder, pp.161-163)克莱斯特(C. Kleist)给出了一个更简明的定义:一个逆向的意志薄弱行为(an inverse akratic act)是指一个人相信X是正确的行为,他却做了非X;然而非X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参见Kleist, pp.257-258)虽然逆向的意志薄弱者做到了道德上正确的事,但不是所有的逆向意志薄弱者都值得我们赞美。如果哈克的作为是“出于一种反叛的欲望,去做不被他身处的社会所接受的事情”(Arpaly and Schroeder, p.164);或者哈克解救吉姆,只是为了自己多个帮手,有个可以照顾服侍自己的人,那么哈克就不配道德上的赞美。我们感到哈克的所作所为是高尚的,是因为他的行为全出自内心对朋友的情感,在一个盛行奴隶制的时代环境中,他能把黑奴吉姆看成自己的朋友,以忠诚和热情对待对方,一次次冒着风险为对方解危济困,这是了不起的义举。友谊的本质是一种爱,并且只在地位平等的人之间才能产生。在这个意义上,哈克不仅仅是消除了对吉姆的偏见(他虽然认为应该把吉姆交还给其主人,但他从没有以高人一等的姿态对待吉姆),他给了吉姆带着尊重的关切,他甚至愿意为吉姆舍己。如是,他便在与吉姆的关系中实现了最完善的正义,即一种友谊和爱的联结,而这一切都是为理性的判断所否定而为仁爱的情感所激发的。

阿泼利认为哈克的行为是值得赞美的,但也仅此而已,因为哈克还持有带着严重偏见的信念。“哈克贝里没有足够地内省,没有公开地质疑他所知的每个权威人物都相信的‘真理’,或省视这些‘真理’与他持有的其他信念之间的一致性。”(同上, p.178)她认为哈克的例子只是说明了道德上无知(moral ignorance)与普通的无知(ordinary ignorance)不同,道德上的无知并不影响一个行动者所做行为的可赞美性(praiseworthiness)或可责备性(blameworthiness)。一个人不知道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不能为他的错误行为免责;而一个人若不知道他的行为是正确的,也不影响他因着这行为而得到赞美。(参见Arpaly, 2015, p.147)也就是说,尽管哈克做出了道德上正确的事,但只有在哈克的信念也是正确无偏见的情况下,哈克才配得到更多的赞美、更高的赞美。这个观点对哈克的要求过苛了。这近乎是以一个道德先知和哲学天才的标准来要求哈克。因为这既是要求哈克持有超越他所身处时代的道德信念,也要求哈克能提出反对权威观念的哲学论证,然而这两点都不是做出道德高尚之事的必要条件。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哈克处在一个奴隶制盛行的时代环境、相信着时代给他的种种偏见,他救助一个黑奴的行为才越显得难能可贵,因此也是格外配得称赏和赞美的。这一点上弗里克的洞见是对的,她敏锐地意识到哈克的例子“对于我们理解社会变革是如何产生的,包括那种能改变我们可信度判断模式的社会变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Fricker, 2007, p.41)。但她对哈克的评论也仅止于此,她并没有更深入地讨论哈克的例子,即一个人是如何在理智上持有偏见的信念和错误的判断,却仍然做出了正义的行动。我们还可以提出类似哈克的例子,比如在女性受到深重压迫的时代,一个男性尽管持有对女性的严重偏见,但是出于同情和同理心,仍然做出了尊重女性的行为;或者一个纳粹统治下的德国人,尽管持有极端的种族偏见,但是出于内心的怜悯,仍然在一个犹太人遇到危难时救助了这个犹太人。如此种种,我们皆给予其道德上极高的评价。若我们相信人类的道德是进步的,并且需要不断地进步,那么哈克以及上述的例子,就是一个社会整体的道德信念得到变革和演进的肇始。我们需要给类似的例子更多的哲学上的关注与分析。

打破见证偏见的桎梏

在弗里克看来,正义就是要在类似哈克和吉姆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人际关系中实现。她把审视正义与不正义的视角从结构性的、宏观的层面转到个人性的、微观的层面来,微观的侵犯与不正义揭示了更具结构性的、宏观上的权力的形成,展示出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是如何具体运作的。研究那些个体之间具体的经验,即包含了一个个体如何对待另一个个体的经验,研究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之间如何处于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这种研究会带来丰富的哲学成果,向我们指示在个体之间——最终在制度上和结构上——如何消除歧视和不正义。(参见Fricker, 2017, p.57)这种研究上的方法论就是哈丁(S. Harding)提出的口号:“从被边缘化的生活开始思考!”弗里克强调,“人际之间的就是政治的”(同上, p.56)。从玛吉受到的对待开始思考,从吉姆的遭遇开始思考,从那些在社会权力地位上处于劣势者的人生际遇开始思考。这种思考“解释了在人际关系中拥有更少权力一方的遭际与经验”(同上, p.59),而对无权力者人生体验的理解最终会帮助我们提出正义是如何真实地得到实现的哲学理论。

弗里克从被边缘化的生活出发,揭示了她所发现的见证不正义,也给出了关于见证正义的理想图景,就是“在对一个人的判断中消除偏见的影响”(Fricker, 2007, p.122)。她认为,见证正义的实现依靠听者的美德。这种美德既是一种理智的美德(intellectual virtue),也是一种伦理上的美德(ethical virtue);它是关于真理的美德,也是关于正义的美德。而负面的身份偏见就对说者既是一种理智上的侵犯,也是伦理上的侵犯。(参见同上, p.124)见证的美德作为一种理智美德,达到了一个人在理智上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即真理。因为对这个听者来说,不会让偏见影响自己的可信度判断,也就不会错失一则真理(miss out on a truth),他便有着对真理恰当的开放态度。见证的美德作为一种伦理美德,指的是听者在与人的对谈中避免了偏见的影响,达到了一个人在伦理上要达到的目的——即正义。因为听者会恰当公正地判断对方的话:“他在可信度判断中必须尽力消除任何针对她的偏见之影响,不会在对方告知自己真理时不信任对方,那么······他就避免了施加偏见给对方。”(同上, p.123[10]

然而,弗里克对偏见所施加给人的见证不正义的刻画和理解是相当狭隘的。她仅仅考虑了在一个充满偏见的社会权力结构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在说出真理时不被接受的情形。这固然是一种严重的不正义,但是这并不是偏见对说者造成伤害的全面刻画。说者所遭受的偏见损害,即负面身份偏见对说者的侵犯和伤害,不应仅视为在说者说出见证时发生的一次孤立的事件,而应放置在说者更加漫长的人生历程中加以考察。正因为在权力关系中处劣势者(如女性、黑人、残疾人等)[11]长久地受到不信任的对待,她们的表达被否定、忽视或无视,她们的理智机能(intellectual capacities)也就一次又一次地被削弱和打击,经年累月,她们会成为认知能力欠缺从而无法提供正确信息或知识的那种人,而这是长久的认知压迫带来的后果。当这样的说者说出的不是一则真理,而是错误的信息和虚假命题时,依照弗里克的理论,听者恰当地判断其为错误和虚假的,就是对这个说者公正的对待,这时没有见证不正义的发生,因为听者对说者见证的评判没有受到负面身份偏见的影响。换言之,当说者说p,且p为假时,弗里克主张的具有见证美德者,在消除了偏见对其可信度判断的影响后,会判断p为假。“p为假”的判断固然是准确的,但是当听者对说者做出这种否定的判断并采取一种对后者不信任的态度时,听者事实上延续了说者一直以来遭受的那种认知对待——即不被他人信任,自己的表达又一次被否定了。这就巩固和强化了那种一直以来削弱说者理性能力的模式。如此一来,一次不带偏见的可信度判断就在事实上延续和承袭了带着偏见的可信度判断对说者的认知与伦理损害。

霍利(K. Hawley)指出,不可被信任(untrustworthy)的判断会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这是指一个人被视为不可信任的,被别人判断为不可信任的,这个过程本身就会损伤其自信,限制其接触到可靠的信息,导致其难以或不能清晰表达思想与观点。不公平的对待削减了一个人的可信任性(trustworthiness),这是一个因果机制。因此霍利说不能仅仅把可信任性看作一个说者内在的品质,还应把它视为由他人感知说者话语、表征说者话语的方式所建构出来的;即他人与说者的交流方式建构了说者的可信任性与不可信任性。那么,他人把说者视为不可信任的,就使说者成为不可信任的。(参见Hawley, p.74)关于见证偏见带给说者的伤害,霍利的理论给予我们更深的洞察。她的理论揭示出,听者——而不仅仅是说者——在说者获得可信任性上负有伦理的责任。听者有责任帮助说者打破长期见证偏见的桎梏,这就需要把关于说者见证的“见证p是不可相信的”,与关于说者本身“这个人是不可信任的人”区分开。[12]即便说者的见证是不可信任的,也不能据此跳跃到“说者是不可信任的”这个结论。在存在长久的认知偏见的社会里,对长期处于劣势地位的说者其人品和人格做出不可信任的判断,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过分严苛的论断,这种论断忽视了霍利所指出的说者不可信任性被塑造的那种因果机制,因而是不公正的。然而,在对说者一次见证的判断与对说者人品和人格的判断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关联,即,我们对后者的判断,就是建立在对前者判断的基础上;如果一个说者一次又一次地提供了不可信任的见证或信息,这个说者似乎可以合理地被判断为是个不可信任(或至少很难被信任)的人。如果我们对说者一次见证做出了准确的不可信任判断,这难道不就是导向对说者这个人本身的不可信任判断吗?这里我们可以借助塔西奥勒斯在“应得的惩罚”(deserved punishment)与“公允的惩罚”(justified punishment)之间的区分:一个罪犯依其罪行的性质和程度所“应得”的惩罚,与其所有相关情况得到充分考虑之后该获得的“公允”的惩罚,是不同的。后者要求我们给予这个罪犯比“应得”更轻缓的惩罚,也就是更仁慈的惩罚。(参见Tasioulas, p.46)类似的,对说者在说出见证时所“应得”的可信度判断(即不带偏见的、准确的可信度判断),与对其人“公允”的可信任性判断,也是不同的。尽管说者的见证可以准确地判定为不可信的,而这也是说者“应得”的判断;但是对说者曾经遭受偏见伤害的过程给予同情地理解,让我们给予说者这个人更高的、更宽容的可信度判断,这才是对其“公允”的判断。

就如塔西奥勒斯把仁慈内置于关于惩罚的逻辑中,而后做出“公允的惩罚”一样,我们对说者本人可信度的公正的判断,也需要把同情心(以及仁爱、关怀与怜悯的情感)内置于关于可信度判断的逻辑中才能做出。重要的是,说者在其个人历史中,是否遭受了阻碍认知发展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就是说者是否长期遭受认知不正义的伤害。如,她是否长期遭受信息与知识的不公正分配(unjust distribution of 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13]她是否在自我表达时经常受到嘲笑、贬低和否定,或是在说出自己见证时被漠视、被无视;她是否因为偏见的影响而长期习惯了不进行表达,习惯了沉默,丧失了表达的能力甚至丧失了表达的欲望;她是否长期接受偏见的信息而认同了偏见对自我身份的塑造(已经形成了适应性偏好,内心认同他人对自己更低的可信度判断)。若是,我们就不应该仅以说者当下的状态论断其人的可信度。我们固然不能给其可信任的评价,但是也不要给其不可被信任的评价。这时我们应当悬置对说者的可信度判断;[14]或判断其为有可被信任的潜能,尽管该说者当下的见证是不可信任的。

一个人说的话语是处于一个特定的、确定的时间里的,但是对她的品质的论断需要考虑她个人的历史、曾经身处的情境,以及她可能成为的样子。“一个人的人生包含了许多在其身体和心灵的界限之外的东西,他的人生际遇也包括许多在他生活的界限之外发生的事。”[15]Nagel, T., p.78)我们对说者某个时刻所说话语的可信度判断只需要考虑这话语的真实性,消除偏见对当下判断的影响。对这个说者本人是否可信任的判断,却需要考虑她此刻见证与她可能做出的见证之间的关系,比较她当下的样态与她可能成为的样子。对于身处社会不平等地位而被歧视的那些说者来说,对说者本人的可信度判断需要关注说者认知机能得以形成的历史和过程,关注偏见和歧视的因素是如何伤害和钳制她在认知上的自我发展的。[16]如果她不曾受偏见和歧视的影响,她所给出的见证就会与她事实上给出的见证不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其人的可信度判断就必须独立于对其事实上所做见证的可信度判断。因为如果她不经历长久的偏见的压迫,她也可能是一个可信的人。听者应给予她更多的认知上的包容和同情,我们可以这样看待她——虽然她的见证是不可信的,但是她本可以做出可信的见证、成为可信任的人。如此一来,在我们与她的这一次交流中,在这一次人际之间的互动中,我们就阻断了长久以来认知偏见对她的伤害和打压。更进一步,若周遭人对说者不信任的态度会造就她成为不可信任的,那么他人对说者取“可以信任”的态度,亦有可能会造就她成为一个可被信任的人。见证正义之得到实现,就不仅仅是在说者做出一次见证时得到了不被偏见影响的可信度判断,而是经由内置了同情的情感和同情的尊重的交流过程,让说者成为有能力说出真理的人,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贴主:wangguotong于2025_01_25 1:01:53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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