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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辨析(下)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品衔12★★☆] 于 2025-01-24 0:38 已读 4439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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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辨析(下)


——对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论"的分析与批评


三、伯林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分析与反驳


在进一步讨论两种自由概念的联系时,伯林对"积极自由"概念进行强烈的批判,而为"消极自由"概念作辩护。首先,伯林利用"缺位"absence)和"在场"presence)这两个含义相反的词在语言学的意义上区分"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第二,伯林具体地对PF2进行了批判,认为这一定义将现实的、行动的自由退缩到一个虚幻的内心堡垒之中(retreattoaninnercitadel);第三,伯林认为可以从作为"积极自由"概念核心思想的PF2推出PF3,并且以强烈地批判PF3,作为对整个"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


麦克弗森(C.B.McPherson)在《民主理论》一书中指出,当伯林提出"积极自由""消极自由"间的对立时,他所区分的实际上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第一个定义,也就是NFPF1。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是指外界干涉的"缺位",而PF1指的是个人参与决定自己的生活,是自我"控制的在场"presenceofself-control)。在这两个定义中,"缺位""在场"是一对反义词,在这一意义上,PF1NF意义相对。但是这既不等于说这两个定义的意义相反,也不等于说PF1NF的实现在社会生活中是相互矛盾的。正像伯林论述的那样,帮助实现PF1"民主制和其他的政权形态比较起来,更能保障公民的自由,自由主义者便是持此理由,来为民主制作辩解。但是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要的关联"。所以说,PF1NF这两个定义仅仅在语词上有相互对立的地方,但在意义上并不相反,而且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PF1的实现还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NF的实现。


关于PF2NF的关系,通过对比"非干涉"non-interference)和"自主"self-mastery)这两个词的词义,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词在语义上毫不相干。所以说,PF2NF既不像PF1NF那样在语言上有相对之处,也并不在语义上相反。而且,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无法清楚地辨认出:对个人行动的干涉总是导致个人"较高自我"的内在统治,这样的因果关系,所以也很难说PF2NF在现实中会相互矛盾。我认为,PF2NF是可以和谐并存的。


伯林对PF2的批判是这样的,他认为,PF2主张"个人获得自由的途径就是靠放弃或逃避那些无法实现的愿望",因为在"内心堡垒"的保护下,任何外在的力量或是人为的苦难都无法触及"自我"。这就像为了治疗一条受伤的腿,而将整个腿切除一样。伯林批评说,PF2是从现实世界向内心堡垒的退缩,是对可能使自己受挫的所有愿望的逃避,而这一逃避的逻辑终点,将是"自我"与外部经验世界的完全隔离。


在文章的第五部分,伯林论证如何从PF2推导出PF3。这一论证包括以下三个假设:


假设一:所有人的行动有且仅有一个目的,这就是符合理性的自我指导的目的。(A1


假设二:所有理性生灵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必然以唯一的普适和谐的方式共存;而他们中的一些更理性的人能够比其他人更好地领悟这一普遍适用的方式。(A2


假设三:所有的矛盾、以及这些矛盾所导致的不幸都源于个人的或集体的非理性的或不够理性的相互冲突--这些生命中不成熟的、未发展起来的因素。而这些冲突从原则上来说,是可以借助理性避免的。因为,对于完全理性的存在,相互的冲突是不可能发生的。(A3


结论:当所有的人都发展成为完全理性的存在时,他们将本能地遵循理性的法则,因为这些理性的法则是符合所有理性生灵本性的。那时,整个世界都将顺应理性的法则,并且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


为了反驳伯林,我将首先论证从PF2不能推出PF3。与此同时,我认为,伯林对PF3的批判不能等同于对整个"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因为,正像伯林正确指出的那样,PF2才是"积极自由"概念的主要内涵。


毋庸置疑,如果三个假设A1A2A3都包含在定义PF2的含义中,那么从PF2确实可以推导出结论来,而结论正好是PF3的思想。下面我将逐一对A1A2A3进行考察。


首先,PF2"自由"定义为"一个人按照自己的符合理性的目标行动"。同时,A1所表述的是只有"符合理性的目的"才是行为者真实、唯一的目的。既然二者强调的都是行为者目的的"符合理性"的特征,我们可以认同伯林的观点,A1是包含在于PF2的意义当中的。


第二,A2这一假设可被分为两个子假设:A2'A2''A2'是:所有理性生灵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必然以唯一的普适和谐的方式共存;A2''是:他们中的一些更理性的人能够比其他人更好地领悟这一普遍适用的方式。A2'是一个基于"一元论"monism)的主张。"一元论"是一种形而上学理论,认为现实世界是一个整体,所有存在的事物可以被归结或描述为一个单一的概念或系统。显而易见,从定义PF2中是无法推导出一元论主张的。在"一元论""积极自由"概念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理论联系。所以说,A2'并不包含在PF2的含义中。伯林对于和"一元论"相反的"多元论"pluralism)大加赞赏,并且将其作为对"积极自由"概念进行批判的基础。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因为PF2中并不包含"一元论"的假设。A2''是基于"客观主义的价值论者"objectivistofvaluetheory)的主张。客观主义的价值理论认为,存在着人类理性所能认识的客观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t)中的"外在主义者"externalist)持这一观点。而"积极自由"概念与理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联系。由此看来,A2''也不包括在PF2的含义中。总而言之,定义PF2中既不包含A2的子命题A2'也不包含A2的子命题A2''。因此,A2并不包含在定义PF2的意义之内。


第三,A3--所有的矛盾、以及这些矛盾所导致的不幸都源于个人的或集体的非理性的或不够理性的相互冲突,而这些冲突从原则上来说,是可以借助理性避免的--中的"理性"一词与A1中,"符合理性的目的""理性"的含义是不同的。A1中的"理性",指的是:个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行动的能力。然而,A3中的"人类理性"指的是:探知所有理性生灵的目和谐共存的方式的能力。由于"理性"一词在A1A3中有着不同含义,我们不能简单地从A1引申出A3。同时,A3也不与定义PF2的意义相关。因为在定义PF2中,"按照自己树立的理性目标行动"中的"理性目标"是指"个人的理性目标",而不是A3所说的一个"普适的理性目标"。所以说,A3是建立在关于人类理性的普适主义(universalism)基础上的观点,与"积极自由"概念的含义无关。


综上所述,在伯林从PF2推导出PF3的论证中,三个假设A1A2A3,只有A1是包含在定义PF2的意义之中的;A2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一元论""客观主义"的价值论是否成立;A3只有在人类理性普遍适用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所以说,PF3的成立要求PF2"一元论"、客观主义的价值论以及关于人类理性的普适主义的成立,而单单从PF2是无法推出PF3的结论的。


在随后的章节中,伯林系统地对PF3进行了批判。由于伯林认为从PF2中可以得出PF3,而PF2"积极自由"概念的核心意义,所以,伯林认为他的批判适用于整个"积极自由"概念。


伯林批判"积极自由"概念(其实伯林批判的只是PF3)的第一个策略是说"积极自由"概念将"自由"混同于"平等""博爱"。伯林论证说,人们追求的往往是这样一种境界,"在这个境界上,我能感觉到自己是负得起责任的行为者,因为别人承认我就是这样的行为者,我的意愿会被别人考虑到,因为我有权具有这些意愿……。然而,我们却不能轻易认为,这种追求地位与认可的欲望,就是追求消极的、或积极的个人自由的欲望。这种欲望和自由同样是人类所深切需要、并热烈为之而战的东西,它和自由相似,但是它本身却不是自由;它虽然隐含了整个群体的消极自由之意义,却和团结、博爱、互谅、以平等方式结合的需求等,更为接近。"伯林认为,"积极自由"的理论家们,常常将人们对认同的追求与对自由的追求混为一谈。


伯林的第二个批判策略是宣称"积极自由"概念误解了个人自由与专制权力的关系。伯林以宣称"服从于所有人就等于不服从于任何人"的卢梭为例,论述说"积极自由"概念要求个人自由服从"公意"generalwill)。"公意"作为人民总体利益的代表,具有绝对的权力。通过个人对专制权力的服从,个人获得"积极自由",并从非理性中被解放出来。雄辩的自由主义者康斯坦极力反对这一主张,他指出:"一种无限制的权威,即通常所称的主权,已经成功地崛起,因而,使这个主权从某一些人手上换到另一些人手上,并不能使自由增加,只不过是将奴隶的担子换由另外一些人来承负而已。"伯林赞同康斯坦特的看法,他总结说,"对于康斯坦、穆勒、托克维尔、以及他们所属的那个自由主义传统而言,一个社会,除非至少遵循由下列两个互有关联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唯有权利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惟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利所统治。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


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伯林为批判"积极自由"概念提供了另一个理论基础,这就是价值多元论(valuepluralism)。他认为人们行动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这些目的并不能和谐共存,有许多目的都处在永久的敌对当中。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同样重要的不同目标之间进行自主选择的自由就显得至关重要。而"积极自由"概念则要求"价值一元论"的成立,因此,相比之下,"消极自由"概念比"积极自由"概念更加真实,也更加接近人类的理想。


总结柏林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我认为:首先,除了"退缩到内心堡垒"是对作为"自主的自由"PF2)的批判外,其他所有批判都是针对PF3而不是针对PF2的批判,而PF3并不代表"积极自由"概念的核心思想("积极自由"概念的核心思想是PF2)。尤其是,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与"积极自由"概念的思想毫不相关;第二,因为伯林所做的从PF2推导出PF3的论证是不合法的,而且伯林并没有像我们证明在PF2和传统的专制统治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联系,所以伯林关于PF2的政治实践就是PF3的结论是不可信的。第三,既然"积极自由"概念并不要求"价值一元论"的成立,"价值多元论"的思想与"积极自由"概念有可能是相容的。同时我们还看到,在"价值多元论"理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个人的"选择的自由"可被理解为是积极自由的一种:按照自己所树立的目标来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伯林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中富有远见地将自由区分为"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两种。他将"消极自由"定义为:自由是一个人们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的区域。同时,伯林先后探索了三个"积极自由"的定义,分别是,PF1:自由是个人平等地拥有参与民主政治和分享统治权力的机会;PF2:自由是个人能够按照自己所确立的理性目标生活;PF3:自由是"理性"或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对个人行动的专制。伯林强烈地批判"积极自由"概念,而尽力地维护"消极自由"概念。然而,他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支持这些批判的是"可以从PF2推导出PF3"的错误论证。


注释:


1.罗尔斯所指的基本自由包括:1)政治自由(参与选举和政府工作的权利);2)言论自由;3)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4)持有私有财产的自由;5)免于无理由的拘留和逮捕的自由。(Rawls:53)


2.本文对Two Concepts of Liberty的引用参考了英文原文(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58.)、陈晓林的译文(《两种自由概念》。


3.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台北: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2页。


4.同上书,第6页。


5.参见Democratic Theory: Essays in Retrieval, C.B.Macphers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73,109页。


6.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台北: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5页。


7.参见《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35页)


8.同上书,第357页:外在论(Externalism):与"内在论"相对,提出信念的性质至少部分的是由客观的背景世界确定的,而不是仅仅由主观确定的。


9.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台北: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20页。


10.同上书,第25页。


11.同上书,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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