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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的与积极的:谎言的区分及其道德意义(上)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品衔12★★☆] 于 2024-11-11 4:16 已读 3978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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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的与积极的:谎言的区分及其道德意义(上)


——兼论如何理解康德的谎言禁令


作者:郁乐


真诚与诚实是受到高度推崇的美德,但是,谎言的存在也是确凿无疑的事实。康德认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撒谎,因为说真话是“一个神圣的、无条件颁布命令的、不能通过任何习俗来限制的理性诫命:在一切说明中都要真诚(正直)”[1](P436);而撒谎,“作为一般而言蓄意的不真实”,哪怕是“旨在一个真正善的目的”[1](P439),都应被看作“一般而言的人性遭受的不义”[1](P435)。甚至当朋友藏在我的家中,追杀朋友的凶犯向我询问他在何处,我仍然不可以撒谎。这一严格的、不近人情的谎言禁令引发了广泛的质疑与批评。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下文简称《论说谎的所谓法权》)中对这些批评的回应并不成功,因为上述情境中对凶犯说真话违背了人们的道德情感与价值直觉。事实上,人们大多认同撒谎救人的应变策略,并认为类似情境中谎言是可以得到同情与谅解的。康德的严峻立场及其引发的激烈批评隐藏着诸多未经澄清的问题:是否所有情境中的谎言都能够一概而论?谎言都具有共同的本质,还是仅仅具有“家族相似性”?如果对谎言进行区分,区分谎言的原则是什么?康德谎言禁令所禁止的是何种谎言?本文从说谎者在具体情境中的地位特征(主动与被动)出发,将谎言区分为消极的与积极的,并将消极谎言的话语情境区分为面对灾祸与抵御邪恶,以此区分来阐明不同谎言的道德意义,努力化解康德谎言禁令与日常道德情感和价值直觉的矛盾与争议,从而正确理解谎言禁令的内涵与外延。


一、主动与被动:行动者地位及其道德意义


无论是在哲学家们高扬人的主体地位的论述中,还是常人对自己作为行动主体的觉察中,人作为道德主体常常被看作行动系列或因果链条的发起者。但是,在真实的生活情境中,人们总是在某种给定的情境中进行道德抉择,这种给定的情境要素给予人们有限甚至局促的选择空间。在这种落差中,行动者的抉择的道德价值与行动者地位(status of agent)具有本质关联:主动发起一个行动系列与因果链条,其行为的道德性质主要决定于发起者的动机(准则)与手段;被动地回应一个给予的甚至强加的行动系列与因果链条的行动者,其行动之道德性质则更多地决定于行为情境中的相关给定要素,正是这些给定要素限制了行动者的选择,进而对其行动的道德价值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例如,一个抢劫者发起一个暴力行动,抢夺了他人的财物,这一行动的道德性质决定于抢劫者的动机与手段;被抢劫者被迫采取保卫自己的行动(虽然可能被迫诉诸导致伤害或致命的暴力)的道德性质,更多地决定于他所面临的被抢劫的具体情境要素。


在上述案例中,人们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情感与价值直觉出发,认同行动者地位(主动与被动)对人们的抉择与行动之道德价值的决定作用。正因如此,人们才能够在道德与法律意义上拥有在某些情境中使用暴力的权利,从而能够证成“正当防卫”概念;在此概念中,虽然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司法实践,但都从类似的道德情感与价值直觉出发,支持暴力活动的受害者拥有保卫自己的权利,即使这种自卫行动对侵害者造成了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处于被动情境中的行动之道德性质更多地决定于具体情境中的约束条件,这种约束条件不仅能够证成暴力在某种被动情境中的合法性与道德性,人们甚至还会高度赞扬某些在此类情境中挺身而出者,称赞当事人临危不惧,或者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或奖励。


行动者主动与被动的地位特征,与道德哲学基本难题有着密切关系。如我们所知,在一般情境中被广泛认同的道德规范,如“不能伤害他人”“不能损害他人财物”“不能撒谎”等,总会在某些行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境中,被认为应该予以放弃或者搁置,从而引发了道德哲学的基本难题:是否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规范?或者以康德的概念来提问,是否存在真正的完全义务?在道义逻辑的命题方阵中,道德规范及其例外可以如此表述:必须不伤害他人(必须非P),(在正当防卫中)可以伤害他人(允许P);这两个命题是矛盾关系,分别位于道义逻辑对当关系图(正方形)的右上角与左下角。实际上,这也是道德难题的基本逻辑结构:一个必须肯定或否定命题(必须P 或必须非P)表述的普遍规范是成立的,但是,它的矛盾命题,即允许否定或肯定命题(允许非P 或允许P)在某些特殊情境中却也能成立。人们总是可能遇到或者设想一种特殊的被动或被迫的情境,使得某种道德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成为可以接受的选择。例如,人们大多认同如果撒谎能够救人的话,是可以撒谎的。


正是在上述实践困境与理论难题的背景下,约瑟夫·弗莱彻认为人们在道德抉择时有三种思想路线:“(1)律法主义方法;(2)反律法主义方法,与前者相反的极端,即无律法的或无原则的方法;(3)境遇方法。”[2](P9)律法主义方法指的是无条件地遵守普遍道德规范的方法;反律法主义方法认为并不存在具有指导意义的普遍道德规范;所谓境遇方法,则是“介乎律法主义与反律法主义的无原则方法之间……境遇论者在其所在社会及其传统的道德准则的全副武装下,进入每个道德决断的境遇。他尊重这些准则,视之为解决难题的探照灯。他也随时准备在任何境遇中放弃这些原则,或者在某一境遇下把它们搁到一边,如果这样做看来能较好地实现爱的话”[2](P17)。境遇方法对律法(道德规范)的态度实际上类似于“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处于尊重律法和“搁置”甚至“放弃”律法这两种做法之间。境遇方法尊重准则的指导地位,但并不固守这些抽象准则,甚至极有可能在实践中“放弃”或“搁置”律法。弗莱彻深刻地指出了在某些特殊情境中律法(必须P)及其对立面(允许非P)所构成的逻辑矛盾与道德难题。 


作为拥有主体地位的行动者,人确实能够在感性世界中发起一个因果链条或行动系列;但是,更多的时候人们却是无可奈何地被卷入一个因果链条或行动系列,以被动姿态、在给定情境中做出有限的选择。强调人们的主体地位的时候,人们就类似于康德所讲的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主体;强调人们卷入并非自己发起的行动系列与复杂事件的时候,人们的处境类似于海德格尔所说的“被抛”(Geworfenheit)入世界之中,或者处于雅斯贝尔斯所说的“临界处境”(Grenzesituation),在这种处境中,“我们必有一死,我必受苦,我必须战斗,我必须服从偶然性,我无可改变地卷入罪责”[3](P19-20)。甚至在某些悲观情境中,“临界处境——死亡、偶然性、罪责或世界的不确定性,使我们面对着失败的现实”[3](P22)。因此,作为真实生活世界的有限存在者,在很多情境中人们并没有能力成为康德所说的因果链条或行动系列的发起者;恰恰相反,人们往往被抛入或者卷入某一个不知是谁发起的事件系列,在给定情境中被迫做出有限选择。


康德在论及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与善良意志的时候,强调理性存在者能够在感性世界中发起一个因果序列,强调人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类历史与生活世界的严峻现实;人们常常直面灾难的打击与邪恶的侵袭,经常面临如下道德情境:除了做出从善弃恶的抉择之外,还被迫在诸善之中取其重,或者在诸灾或诸恶之中取其轻。康德在“门口的凶犯”这一思想实验中坚持说真话的立场,的确严重背离了人们的道德情感与直觉,从而引发了广泛而猛烈的抨击。康德对普遍规范的坚持是可以理解的;从定言命令的概念源流来看,这一坚持也来自律法主义的影响。因此,强调具体行为情境的境遇主义对康德提出的批评是很有力量的:“律法主义者说,即使他对一个逃出收容所的人讲了该人试图杀害者的去向,而该人据此找到并杀害了那个人,他至多只犯了一个罪孽(谋杀),而不是两个罪孽(连同撒谎)!”[2](P17 


二、积极谎言与消极谎言


如上所述,行为者的主动与被动的地位特征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某些情况下甚至能够决定行为之道德价值。例如,暴力行为在主动还是被动的情况下发起,谎言是在何种具体情境中产生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谎言概念本身就带有负面的道德色彩,根据诚信规范的普遍立法化要求,任何情况下话语中如果包含“蓄意的不真实”,言说者都会被定义为撒谎者,由此背负着负面的道德评价与感受。事实上,说谎概念中包含的负面道德评价与人们在某些情境中被迫说谎的道德经验,让许多坚守诚信美德的人们产生了深深的道德困惑。但是,对那些并不在乎诚信美德的人来说,反而不会有这样的困惑。


康德并未区分说谎者在具体情境中的主动或被动的地位特征,只是简单地将说谎定义为“(在该词的伦理学意义上)作为一般而言蓄意的不真实”[4](P439);但是,这种“蓄意的不真实”是主动发起的、通过获得对方信任以实现欺骗之意图,还是被动应对的、以避免灾祸或者抵御邪恶为目的,康德并未进行区分与讨论,因而将“撒谎以借钱”与“撒谎以救人”看作是同一种撒谎行为。事实上,在人们的话语行为中,“蓄意的不真实”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积极谎言(active lies):主动地发起一个话语行为,内在地包含着“蓄意的不真实”,却想通过获得对方的信任来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真正的欺骗;第二种是消极谎言(passive lies):被动地应对某种给定的迫切甚至危难情境,在这种情境中只存在有限的选择,以降低损失(灾祸)或者避免伤害(邪恶);这种话语因为包含“蓄意的不真实”而被称之为谎言,但是,很难说是真正的欺骗或者欺诈,人们大多会认为这种谎言是可以获得谅解甚至为之辩护的。


在康德的讨论中,他以如下案例为典型谎言:“在我需要钱的时候我就去借,并且答应如期偿还,尽管我知道是永远偿还不了的。”[5](P41)这种情境中的谎言当然是主动的、通过获取他人的信任来得到利益的欺骗。被动的“蓄意的不真实”则出现在被称之为“门口的凶犯”的思想实验之中:康德认为,当凶犯追杀我的朋友,朋友藏在我的家中,我也应该在面对凶犯的询问时说真话。康德坚持在如此情境中也必须说真话的原则激起了广泛抨击:置朋友的生命于不顾而坚持说真话,与人们的道德情感与价值直觉产生了尖锐矛盾。在“门口的凶犯”这一思想实验中,坚持说真话的是自己,被追杀的是朋友;如果稍微更改这一条件设置,则可以清晰地呈现消极谎言在此危难情境中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假设凶犯追杀的不是朋友而是我自己,并在我的藏身之处附近问“你藏在这里吗?”此时,被追杀者是否应该坚持诚实原则以如实回答?如果被追杀者以保持沉默回避了这一问题,那么,当他采取声东击西的策略,向后门处抛扔物体吸引凶犯,从而让自己能够从前门脱身,他是否违背了诚实原则?


事实上,行为意图中的“蓄意的不真实”并不仅仅存在于话语之中。让我们考察另一类似的情境:一辆车明确地向某人撞来,此人先向道路左边闪避,但这是“蓄意的不真实”,他只是想将车辆引向左边;他很快又向右边闪避,结果该车在惯性作用下掉到左边池塘之中。很显然,任何对这种“临界处境”(Grenzesituation)中的“蓄意的不真实”进行谴责的道德话语,都直接违背了人们的道德情感与价值直觉。如果这种临界处境之中的行动可以包含“蓄意的不真实”,那么,话语中的“蓄意不真实”又应该如何看待呢?话语本身就是行动,人们时刻都在“以言行事”;如果不能以撒谎来救人,那么也就不能以撒谎来救自己,此类情境下人们似乎被剥夺了求生的权利。事实上,任何道德规范都不应该给予个体如此沉重的、不公平的约束:向伤害自己或朋友的人坚守诚信,甚至放弃自己或朋友求生的权利。在真实的生活世界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舆论,都允许人们在此类情境中使用武力保卫自己或朋友。相比而言,撒谎其实是代价更低、损害更小的自卫措施。不仅如此,人们在危难情境中还可以采取比撒谎更为激进的行动对抗侵害,也能够得到道德情感与价值直觉的支持;否则,善良意志就真的会成为像康德的批评者所说的那样软弱无力的存在。


如上所述,确实存在着某些特殊情境,身处其中的人们如果坚守某些普遍的道德规则,就需要付出巨大的、难以承受的牺牲。因此,人们怀着惋惜之情赞赏“尾生抱柱”的守信行为,也并不会苛责不愿意牺牲生命的权宜策略,譬如换个安全位置继续等待恋人。这种道德情感与价值直觉也是合乎康德所讲的“应该蕴涵能够”原则:“纯粹几何学拥有一些作为实践命题的公设,但它们包含的无非是这一预设,即假如我们被要求应该做某事,我们就能够做某事。”[6](P40)命题“假如我们被要求应该做某事,我们就能够做某事”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肯定前件就能肯定后件),该命题的逆否命题(否定后件就能否定前件)就表述为“如果我们不能够做某事,那么我们不被要求应该做某事”;这就意味着在“门口的谋杀者”这类情境中,说真话属于不能够(因为人们不能置朋友的生命于不顾而对凶犯说真话)。因此,人们在这类情境中就“不被要求应该做某事”,即不被要求应该在此情境中说真话;要求在此类情境中说真话,实际上意味着牺牲朋友的生命。


我们已经清楚地区分了积极谎言与消极谎言及其各自的道德意义。那么,是否所有被动的、应对给定的不利或危险情境的“蓄意的不真实”,都能够得到辩护呢?在流行的谎言分类中,有一类谎言被称为善意谎言,或者白谎(white lies),它被定义为“无害的、微不足道的谎言,尤其是当说话者为了减少对别人的伤害时说的谎言”,或者“是一个不会伤害任何人的谎言,特别是说话者为了避免伤害别人的感情时说的话”[7]。善意谎言的定义强调避免或减轻伤害的动机,并没有从说话者的行动者地位出发来阐明此类谎言的道德价值。在善意谎言的典型情境中,人们为了减轻或避免伤害而被迫说谎,确实属于消极谎言的范畴,例如医生为了让病人免受心理冲击而隐瞒病情。当然,即使这种情况下的善意谎言也面临争议,毕竟病人的知情权在此没有得到尊重(人们有权要求知道真相,哪怕真相就是死亡),尽管医生的行为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因此,需要澄清善意谎言与消极谎言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事实上,虽然善意谎言大多是消极谎言,但并非所有的消极谎言都是善意谎言。在面对侵害时进行自我保卫或保护他人的情境中采用的消极谎言,并不符合善意谎言的内涵与外延,却是能够得到道德情感与直觉的辩护。因此,有必要对消极谎言的类别及其道德价值进行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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