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血缘家国到政治国家——中国历史五大变局论之(2)
任剑涛:从血缘家国到政治国家——中国历史五大变局论之(2)
二、周制的瓦解
周秦之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时间演进的角度讲,它始自西周晚期,经由数百年的春秋战国动荡,最后由秦“横扫六合,一统天下”宣告终结;从结构转变的视角看,它由周制的逐步瓦解,秦制的逐渐兴起,周制的终结与秦制的取而代之这一三部曲构成。
就前者言,周制的瓦解经历了一个绵长的过程。如果不计公元前771年西周灭亡之前的衰变周制史,仅计其后东周“挟天子令诸侯”的周制衰颓史,到公元前221年秦朝确立,已经付出了长达550年的时间代价。这是一个不必再次细述的历史过程,如前所述,已能窥其大概。由周制转变为秦制这一过程中的秦制兴起与壮大,并不是由秦国一个诸侯国包办的,而是由锐意变法的众多诸侯国共同推动的。在起伏跌宕的春秋战国政治变迁史上,出现了大大小小规模不同的变法运动,变法运动的主导人物自然有其不同于周制的政治理念与操作模式,但它主要还是一种内置于政治活动之中的行动模式;与此相关的,且对人们理解这一时期国家建构的结构性转向更显重要的则是,人们对政治变迁的观念反应或认识自觉。后者对人们认识周秦之变,具有政治思想的明确指引作用。
变法运动既是周制不再具有政治整合力的表现,也是秦制萌芽并壮大的过程,从中凸显了周秦之变的丰富含义。可以说,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大大小小的诸侯国,都出现过规模不同、程度有异的变革。这是周制的中央王权逐渐丧失权威性,各诸侯国不得不自谋出路,以寻求生存之道的处境所注定的局面。一般而言,这些变革都是政治处境促成的应急性改变,因此,既无优化国家结构的重大意义,也无将国家引向另一轨道的政治理论自觉。但这些变革的历史机缘,却值得在建国史的视角加以审视:血缘性国家的控制功能的降低,是西周崩溃而进入春秋战国时期的重大事件。这是血缘性家国的控制功能随着代际更替,导致血缘关系的疏远,相应就要求提高国家的政治控制功能,以弥补血缘控制能力的衰变。血缘家国在其结构善上的自我维系动能下降,便于政治性国家在结构上的凸显与强化,两者相伴而生。因此,从总体上讲,诸侯国的改革,就都是在尝试适应这一新的国家处境。只不过,因为变革的自觉性高低与程度上强弱的不同,对中国从血缘家国转向政治化国家的效用,出现了十分巨大的差异。为何对春秋战国时期曾经广泛流行开来的改革,有如此明确的重要性区隔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改革意识的自觉程度有别。对于必须建立在寻求富强与霸业基础上的新兴国家来讲,具有国家转型与方向认取的根本差异。“在历史长河里,早期国家在出现之初可以说是新奇的制度;既没有治国书的手册可供参考,也没有马基雅维利可让统治者咨询”。正是由于诸侯国的改革就是盲人摸象的尝试,因此,春秋战国时期的很多改革,并不具有自觉引导国家转型的明确意识。就周秦之变的历史与政治理论重述而言,春秋战国的三大变革,具有特殊的、转变中国国家建构方向的重大意义:一是春秋时期的齐国变革。二是同一时期的晋国变革,晋国的变法包括三家分晋之后的韩赵魏三国变革。三是自春秋绵延到战国的秦国变革。
齐国的变革是封建转向帝制、血缘家国转向政治国家的启幕之作,包括春秋时期的管仲改革与战国时期的邹忌改革。前者的重要性要超过后者,后者改革的方向性比前者更为清晰。因此,需要对两场改革进行不同侧重的叙述。春秋时的齐国是一个大国,但内政不修,外势不强。在与同时期的晋、楚等国的竞争中,并未表现出图谋霸业的态势。齐桓公重用管仲进行改革。管仲以“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理念为指引,推动经济的发展,在将农田分给耕种者的情况下,农民积极性大为提高,“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在推动农业发展的同时,管仲也采取措施推进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在强化齐国军政力量的自觉意识引导下,管仲对国家机制进行了整体改革。在改革的总体构想上,确立了“治国有三本,而安国有四固,而富国有五事”的方案。所谓国之三本,“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治国必须对这三件事审慎以待;所谓安国四固,“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二曰见贤不能让,不可与尊位。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所谓富国五事,“山泽救于火,草木植成,国之富也。沟渎遂于隘,鄣水安其藏,国之富也。桑麻植于野,五谷宜其地,国之富也。六畜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备具,国之富也。工事无刻镂,女事无文章,国之富也。”这可以说涉及血缘性国家再造的所有重大问题。国之三本关乎国家任用官吏的根本问题,需要超越血亲关系,突出能力导向。这是对国家需要转轨的明确认识;安国四固即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四件大事,涉及国家避险就安的四个大问题,重中之重是德政取向、贤能定位、要务凸显;富国五事关乎国家治理的五项重大事务,根本原则是分辨清楚国家陷于贫穷与实现富裕的分界线,慎重处理好经济发展事务。这几个方面都是寻求富强的诸侯国所必须解决好的大问题。为此,管子修旧法,行新政,实施军政合一,经营外交,促成了齐桓公的霸业。管仲的改革,是因应于诸侯国家处境的改变而做出的变革安排,尽管在血缘家国裂解初期的这类做法,很难说是自觉推动政治国家的重建事务,但却显示出相当的政治灵活性,力求让齐国适应诸侯国之间竞争的国家新处境,从而开创了以改革促使诸侯国强盛的国家建设进路,不自觉地引导了国家发展方向的转变。到战国时期,齐威王启用邹忌进行改革,让齐国的国家转型方向显得清晰多了。“谨修法律而督奸吏”的改革取向,已经显示出战国的改革所具有的结构性新鲜取向。
晋国的霸业成于晋文公,得益于他强烈的进取心。在一系列军事胜利之后,晋国霸业得成。但其时晋国并无显著的国家变革运动。倒是韩、赵、魏三家分晋以后,韩昭侯任用申不害变法,以改此前韩国变法不彻底之弊。申不害重视法的重要作用,“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但更重视的则是君主的权术,“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这是在中央权力衰变、诸侯国竞相逞强的处境中,强化君主权力,划分君臣权限的尝试,是适应血缘控制功能衰颓、政治控制需要强化的形势而展开的国家转向。赵国的公仲连改革,声势不是那么浩大,但在变革取向上也与国家转型的时势直接相连。相比而言,魏国李悝的改革很有声势,成为开启法家导向的国家重建运动的标志性人物。他的重要贡献,不在推动农业发展与进行价格改革,而在制定《法经》。因为前两者基本上可以被认作是适应变局的政策调适,而《法经》的制定,将国家治理推向一个依法治理的新局,使法治成为挣脱人治的周制的自觉取向。《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都已散佚,但其依法治罪的宗旨则为当时人所认同。最终掀动中国作别封建建立帝制的秦国改革,其重要人物商鞅,便深受李悝《法经》的影响。可以说,在李悝的改革中,国家从血缘性枢纽的礼制转向法律化控制的法治,方向已经非常明确了。
春秋战国声势最大、为时最长、收效最巨的改革,是秦国的改革。秦国的改革,两种力量交互作用,促成了秦最终横扫六合、一统天下的巨大成就:就政治家而言,从秦孝公一直到秦始皇,一以贯之推动改革;从思想家视角来看,从商鞅到韩非,在理念上一直主张国家重建,明确推崇富国强兵、厉行法治,力促终结儒家倡导的周制,力主法家倡导的依法治国。如果说商鞅是一个掌握实权的改革者与运筹帷幄的思想者的合体,因此对秦制以帝制取代封建发挥了双重推动作用的话,那么,韩非则是一个对国家转型或重建具有高度思想自觉的思想家,它未能直接接入秦的转制操作,但却为秦预制了帝制方案,是一个最终将帝国治理的法治模式加以完整阐述的政治思想家。商鞅的改革具有推动帝制取代君政、法治取代礼制的自觉意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改革理念,是一种高度自觉的新兴国家理念,是将周制与秦制明确划界的国家理念。
商鞅在秦的变法,针对的是衰落中的贵族制度,试图将建立在贵族制度基础上的周制彻底废除。因此,相对于此前各诸侯国的变法来讲,商鞅的变法更具有顺应周制衰颓、秦制兴起的历史潮流的自觉性。这是商鞅变法的两个关联指向:废除周制、擘画秦制,这是中国早期国家的新旧模式转换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就前者而言,到战国时期,周制已经基本丧失了政治秩序的供给能力,但贵族势力并未随之淡出政治舞台。相反,贵族阶层的特权在顽强地维持着。废黜周制,必须将贵族逐出政治舞台;将贵族逐出政治舞台,需以剥夺他们的特权为前提条件。商鞅变法中的两个重要举措,对剥夺贵族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二是迁都咸阳,将旧都盘踞的贵族势力打乱。前者促成了自耕农的兴起,成为取代贵族土地所有制的、新的土地制度和小农经济形式;后者以空间重组的方式,将贵族所熟悉的空间与组织方式废止,以便重组政治力量,为变法聚集相关资源。
就后者即新制推行而言,商鞅改惯性治理为律法治理。这一改变对新旧制度交替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不仅意味着礼制的终结,也标志着刑错在治国中的中心地位的确立。这是一个中国早期国家的关键转变。轻罪重刑的乱世用重典,促成了“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治”的结果。与此同时,商鞅将裂土封疆的封建制度彻底转变为郡县制度,并由此为权力的中央化集中准备了条件。一个纵横分工支撑的古代官僚国家隐然成型,秦制制度设计的根本精神不同于周制的地方由此呈现出来。在具体的国家运行制度上,商鞅奖励军功,禁止私斗,按二十等授爵;重农抑商,奖励耕织,鼓励垦荒;禁止游宦之民,焚烧儒家经典,推行法制;统一度量衡,发布标准器皿;按户按人征收军赋,提高国家控制财富能力。这些变法,如不做价值评价,仅从周制与秦制的转换来看,那确实发挥出显著终结周制而有力推动秦制的作用。
商鞅不只是一个全力推进变法的政治家,还是一个对变法的政治取向具有自觉意识的政治思想家。这是一个颇具象征性的身份重叠:缺乏政治家才能,商鞅不可能说服秦孝公变法,并有力推动变法措施;缺少思想家智慧,商鞅不可能明确意识到变法的核心问题与基本取向。前者,涉及周秦之变的国家建构实践问题;后者,关系到周秦之变的国家观念重构问题。两者联系起来,便与战国时期国家新制兴起的方向性问题紧密联系起来。商鞅在政治思想史对国家建构的结构性调整具有自觉意识:一是他对“更法”的国家处境有一个明确认识。这是一种具有历史哲学意识的认知。“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王霸之道是中国古代君主寻求权势的两种基本方式,将两种获取权势方式的基本特点都归纳为变化而非固守,可见商鞅对历史大势的准确判断。在历史变化方向或国家转变特质上,适应变局而以制法来顺应,还是以拘执礼制来抗拒,便成为国家改制还是维护旧制的分水岭。
二是商鞅对国家结构性变局的诸构成方面所必须做出的、相应于国家新结构的转变,进行了相当系统的论述。一者,在国家建构的总体导向上,不再循守礼制,而是追求富强。“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这与礼制国家所具有的守制取向,完全是两种国家理念。二者,实行奖励耕战的政策,不再固执等级有秩的礼制,而以打破传统等级制的方式激活阶层关系和刺激请战情绪。“彼民不归其力于耕,即食屈于内。不归其节于战,则秉弱于外。入而食屈于内,出而病弱于外,虽有地千里,带甲百万,与独立平原一贯也。”这是对战国诸侯国竞争的严峻局面的一个现实归纳:奖励耕战让国家立于不败之地;固守旧制让国家陷于危险境地。三者,在国家治理手段上,温和的礼制方式已经没有整合民力展开竞争的效能了,因此需要以厚赏重刑来治理国家。“赏厚而利,刑重而必。”这就断然划分出新的治国模式与德主刑辅的旧制的界限。
三是在国家新制建构中,将权势天平明确倾向于强势一方,以稳固国本,化解不利于国家强盛的统治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君主的治国自觉意识上,需要明确法制进路。“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则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这是一种将国家希望所在的君主治理模式,毫不迟疑地放置在法制平台上的断然主张。另一方面,在君民关系上,他将国家与民众的关系确认为一种对立性的状态。“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故曰:以强去弱者,弱;以弱去强者,强。”这是在君主绝对主导的古代国家中,处理君民关系的一种必然思维。除非有立宪政制的限定,这种君民关系便是一种无以改变的定势。由这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商鞅已经在秦的变法改制中明确意识到了国家的根本转向问题了,而且自觉呼应与推动礼制转向法制的国家建制大变局。
截止商鞅时代,春秋战国时期对国家转型的理论自觉,尚未达到普遍觉醒的程度。这包括两个意思:一是诸侯王具有改变国家礼制结构,转向法制国家意识的较少;二是当时的中国社会远未形成对国家转制的共识不说,而且对新型国家的政治精神的揭示相当滞后。这对周秦之变,也就是从君政转向帝制之变、从礼制转向法制之变是相当不利的局面:旧制的吸引力还相当强烈,这不仅是因为贵族政治依托在惯性的礼制制度平台上而无法根本撼动,也是由于人们已经将传之既久的礼制视为国家结构的当然。这是礼制国家会长期韧性绵延的、两种极为强大的支撑力量:前者是社会权势集团对国家变迁顽强抵抗的主体力量,后者是国家朝向法制变迁的巨大社会心理阻力。两股力量的合流,让周秦之变既长且久。因此,早已成为国家与社会变迁大趋势的周秦之变,既需要商鞅这样的政治改革者的全力推动,也需要政治理论家们对之做出更为明确的阐释。前者,让君王实际看到诸侯国强盛而何以取得竞争优势,由此聚集起顺应政治大趋势的政治动能;后者,让君主们明确意识到自己面临的国家结构变化,以及由此生成的新兴国家理念对于他们的统治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
于是,不惟政治家兼思想家如商鞅这样的人,在战国发挥出推动国家转型的重要作用,而像老子、孔子和韩非这类政治思想家也发挥出他们在国家转型时的巨大功用。不同于政治家发挥的、依据时势决断政策的作用,政治理论家们会发挥两种不同功能:一些目光短浅的思想家,会将自己关注国家变迁的眼光,局限在政治时势的准确判断与出谋划策上。这是一种对国家转型仅仅做出技术性反应的表现,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类理论家、或者说着眼实操的对策者,只是一些见招拆招的政治谋士,完全缺乏推动国家转型的深谋远虑。另一些理论家则站在更高的层次,对国家转型的前因后果进行审视,从而刻画出高于政治操作层面的新型国家机制,且以历史与哲学的阐释,将之展现在君王的面前,使之具备行动的明确性与观念的自觉性。就此而言,三个路向的思考者,开启了感知、适应与谋划中国国家结构转型的的思想大门,一是作为周代史官的老子,二是与周制内在互动的孔子,三是全新谋求帝制国家的韩非。在这里,以逆推的方式,即从韩非说起,反观孔子与老子对国家转制所做的反应,来看看他们对帝制兴起所取的态度、所做的贡献。
韩非的独特价值,不仅在于他对帝制的明确论述,也在于他的政治理念与君王和帝王身份共具的、行将统一中国的君主的一拍即合。这是颇具象征意义的两件事情:就前者言,当世向韩非那样洞穿国家变局的思想家甚少,这使他得以天才地发现国家转向的秘密,此为其政治思想穿透力的表现;就后者论,秦王对韩非的极度欣赏,不只是一个一时偏好的结果,而是具有帝王才能与阐释帝制思想者之间的内在扣合,这是政治史已经发展到国家转轨快呱呱坠地时的表现。可以说,秦王嬴政是帝制挺立的第一人,韩非是为帝制进行政治理论设计的第一人。前者的政治见识是他发出“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赞叹韩非言辞的缘由;后者的思想洞察力,是他能够打动一代帝王的根本理由。
韩非是韩国公子,但韩王并不接受他的国家变革主张。韩王不能因应于国家结构变化而“修明法度”,礼制支持的君政传统还左右着他的头脑。当韩非出使秦国时,他的政治理念赢得了秦王的高度认同。韩非之能够具备这样的政治见识,首先是基于他的历史观察。这就是他对古代与当今的惊人变化,或者说古今特质的不同具有明确认知而带来的结果。古代确实是以仁义统治天下,但当代显然已经不再能够维持这样的统治模式。“古者文王处丰镐之间,地方百里,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徐偃王处汉东,地方五百里,行仁义,割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国。荆文王恐其害己也,举兵伐徐,遂灭之。故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也。故曰:世异则事异。”这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模式的惊人转换,背后则是国家结构的根本变化。更为深层的缘故,则是历史大势的彻底改变。“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这是一种以历史哲学为变化社会提供深厚支持理由的进路。相对于商鞅对古今治理模式变异的直接论述来说,韩非这样的说辞,无疑显著强化了人们对历史变化的深度认识;这也是韩非在历史哲学上深化自己“世异”判断的表现。
韩非认定当今之世争于气力的缘故,不仅是时变世异的缘故,而是人性所注定的结果。人性之恶,首先是因为生理性的原因,人“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人皆有利欲之心,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罅隙、利害相对、求利避害。这样的人际关系,即便是亲如父子,也不例外。“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至亲尚且如此,况无父母恩泽的君臣关系呢?“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主之过父母之亲也,此不熟于论恩,诈而诬也,故明主不受也。”源自人性的本质属性,让父母与子女之亲尚且很难祛除自利之心,那么远不如这一血亲关系的君臣政治关系,怎么可能建立起超过父母子女之亲的关系呢?这是韩非对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根本差异的自觉认识,尽管他并没有使用这一对概念来表述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基于上述判断,促使韩非彻底重构君臣关系:既从根柢上打破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君臣(政治)关系,也从国家结构重建上再造不同于血缘家国的政治国家。就前者讲,君臣之间的政治关系或利益关系需要加以确立,“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既然君臣关系不再系于礼制,而是“计数之所出”,因此君驾驭臣就得依靠适宜的赏罚措施,而臣下会在判断君王是否有操权能力的情况下确定忠诚与认同,于是,“君有道,则臣尽力而奸不生;无道,则臣上塞主明而下成私。”君王驾驭臣下的技艺,其实也就是收拢王权、集中控制,这就是兴起中的帝制之权力哲学。
就后者论,韩非从其历史哲学理念出发,明确强调,在战国的政治处境中,对“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的心知肚明,是新型国家君主掌权的要害。为此,谋划国家的政治统治新方案,便成为韩非建构秦制-帝制的重中之重。围绕这一国家建构的核心问题,韩非的帝制设计三轴心便凸显出来:那就是“法者,事最适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势者,胜众之资也”的治国资源配置方案。
简而言之,三者分别的特质是,“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如果将之视为一般意义上对法的界定,韩非此说,简直超迈古今,成为古今国家建构的至上原则:法律由官府制定与颁布;制定与颁布的法令深入民心,对谨慎守法的人给予奖励,对触犯法律的人进行惩罚。这以对法的性质的分析,将法的基本内涵全面展示出来,既以明确无误的制定法从根本上改变礼制的国家结构,也将法制的社会心理基础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呈现出来,更将国家所使用的赏罚两种基本手段及其效用比较地凸显在人们面前。这是中国在血缘家国转向政治国家之际,对新制最为关键的构成要素所做的、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概括。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术,一般被认为是君主巧妙地隐藏起来,用以驾驭臣下的种种技巧。其实,韩非的术可以两解:一是君主治国的基本要领,“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这是根据吏与民的特点采取的治国之术。二才是韩非所说的心术权谋。“主之所用也七术,所察也六微。七术: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责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挟知而问,七曰倒言反事。此七者,主之所用也。”“六微:一曰权借在下,二曰利异外借,三曰托于似类,四曰利害有反,五曰参疑内争,六曰敌国废置。此六者,主之所察也。”这些都是君主驾驭臣下的心术权谋,其中一些属于治国理政所必需的正式控权方式,但大多是君主的诡诈权谋与隐秘心术。后者从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以及对六种隐蔽与微妙情况所保持的高度警觉,都是君主主要用心于控制臣下的伎俩。从这一方面来讲,韩非确实将君主权力掌控与护权技巧,视为兴起中的帝制的核心要素。他明确将术与法的行为主体分别确定为君王与臣下:“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君臣被法与术两种不同的规则,区隔在法制与心术两个空间中,目的当然是为了君主更能够有效地控制权力。
至于势,对于国家治理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从它作为统治者如何利用的客观状态一点透露出来的。“夫势者,非能必使贤者用已,而不肖者不用已也。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众,而以威势之利济乱世之不肖人,则是以势乱天下者多矣,以势治天下者寡矣。夫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既然势是一种贤与不肖者都能利用的趋势、大势、态势或优势,那么,寻求强盛的君主需要善用自然之势,依法治国,由此才能掌握好治国要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术、势的缺一不可,是韩非为帝制设定的最高原则。但相对而言,法家之作为“法术之治”的倡导者,法与术的位置相对于势而言的重要性是明显可辨的:因为这是重新界定君臣规范的两个基本理念,是防止崛起的君权因之旁落,而臣下篡位,出现帝制秩序混乱的两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务。
在推动周秦之变的进程中,韩非因其对兴起中帝制的准确把握,而发挥出推动兴起中的帝王对帝制的观念感知与认知觉醒的作用。对此,秦始皇读韩非著作发出的感叹,是最直接的证据。而他对帝制的系统论述,将商鞅的相关做法与想法提升到历史哲学与政治哲学相交的高度,从而成为秦制之思想自觉的标志性人物与政治思想。比较而言,韩非几个法家人物对法术之治的强调,是针对儒家的圣人之治或传统礼制而阐释的不同建国理念。而两种理念,正是礼制复国还是法制建国的两种建国路径分流的凝练表达:前者是过去导向的、理想主宰的、仁政德治的;后者是现实导向的、法制决定的、严刑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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