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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爱民】人的解放与内在批判———再思早期批判理论的“活遗产”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勋衔13★★★] 于 2022-05-20 2:14 已读 68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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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早期发展中,涌现出了数百部著作,其中不乏像 《启蒙辩证法》与《否定辩证法》这样的经典之作。然而,当身处 21 世纪的人们去省视其理论遗产时,自然会疑惑它们能否作为 “活遗产对当下有所裨益对此问题,学界看法不一。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包括早期批判理论,在人的存在方式研究,资本主义乃至现代化批判方面,仍具借鉴之质。参见陈学明汪行福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则强调,早期批判理论发展至阿多尔诺的《否定辩证法》,其固有的理论发展空间已经穷竭,走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反面。(参见张一兵、周嘉昕在此,笔者认为早期批判理论仍可被视作 “活遗产,它仍具有现实性。 


一、人的解放是批判理论追求的目标 


即使早期批判理论的个别时代诊断仍然能够切中时下的问题,但是,如果这些诊断与批判理论追求的目标以及追求目标的方法不一致的话,那么它们仍然难以直接 “为我所用。用药之前先要了解其副作用。在批判理论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看来,早期批判理论对资本主义的某些重要分析确实带来了 “致命的副作用。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展批判理论,就必须要清除这些副作用。只有了解目标才能评估手段的适当性。在回答该问题前,有必要先澄清它们对什么产生了副作用。 


批判理论第二代和第三代代表人物哈贝马斯与霍耐特,包括当今很多批判理论家都认为,早期批判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目标基本相同,根本上都是追求人的解放。 ( cf. othp. 444)   在批判理论奠基性文本 《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一文中,追求人的解放这一目标得到了详尽的阐述。秉承马克思对传统哲学的批判,霍克海默把只是解释世界的理论统称为传统理论,把改变与解放世界的理论称为批判理论。当然,这种划分并非绝对,传统的解释世界的理论并非不想改变世界,而改变世界并非不需要任何解释性的理论。霍克海默论证的精巧处在于,他进一步详细论证了为何传统理论并不致力于改变世界,而批判理论则致力于此。 


在霍克海默看来,传统理论解释社会世界的方式存在致命缺陷,以至于把真正改变社会世界的活动视作是非科学活动,换言之,视作是纯粹基于主观信念的活动,进而认为这种不考虑客观事实的主观活动极其危险,不值得提倡。传统理论解释社会世界的方式是基于一种 “无立场” ( unparteilich)  “价值中立”( wertfrei) 的观察,认为只有通过不偏不倚的冷静观察,才能把握社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联。在解释世界的观察中,改变世界就是仅仅消除人们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进而消除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错误行为。霍克海默指出,在上述观察世界的方式中,存在两个方面的抽象,一是把被观察的事实从它所在的社会情境关系中抽象出来,二是把理论家从他们所在的劳动分工领域和阶级属性中抽象出来。经过这种抽象活动后,传统理论才能主张所谓的不偏不倚的观察。借助左翼黑格尔传统中的 “中介”( Vermittelung) 概念 ( 详细论述可参见 Lwith) ,即认识活动与认识对象的互为中介性,霍克海默充分证明了上述解释社会世界方式的片面性。 


基于中介概念,霍克海默指出了批判理论的理论旨趣。既然社会事实与人的认识活动互为中介,那么社会的发展过程就不像自然界那样遵循铁的必然性,它内在地包含着人的有意建构行动,即 “作为经济机制必然产物的社会过程建构,同时包含从中产生出来的对这种秩序的反对和人类自我规定的观念,即一种人们的行为在其中不再出于机制,而是出于自己决定的状态 ( Horkheimer1988ap. 203) 相对于以客观社会事实为根据的行为,这种有意识的反对和自我规定行为就是革命的实践活动。除了从反面说明传统理论观察世界的方式不适当外,批判理论家还积极从正面试图说服人们,这种革命的实践活动无法 “独善其身,它必须被落实到社会的制度化实践中才能得到普遍的实现。批判理论的目标就是始终坚持要把 “理性带入世界,以 “人类社会的理性组织为行动的最终目标。( cf. Horkheimer1988bp. 346) 这种 “理性并非是古典哲学意义上的思辨理性,而是一种体现了人的自我决定的制度化规定,它是 “自由人的共同体( Horkheimer1988ap. 191) 


这里的自由概念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它属于现实地追求一种情形,人在此情形中所欲求的,同时也是必然的,事物的必然性在此情形中成为某种被理性控制的过程 ( ibid. p. 204)    在此,难以理解的是,一方面在自由人的共同体中,所有人都是自我决定的个体,共同体充分保护所有人的这种自由另一方面,个体的自由决定也要符合 “必然性,同时这种必然性又不是自我决定的绝对根据,它还须被理性控制。从 《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一文以及霍克海默写于此时期的其它文本中可以看出,他对解放的论述虽然更多地倾向于马克思,甚至批判理论其实就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另一种表述而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是霍克海默,还是阿多尔诺,他们都没有更为准确地界定该理论所追求的目标。 


早期批判理论所确立的追求人的解放的理论目标,被后继的批判理论家们所继承。这一目标在第三代批判理论家那里得到了更为准确的说明。在《为承认而斗争》中,霍耐特利用承认理论阐述了批判理论所追求的解放目标究竟是什么。这一目标被他称为 “形式伦理” ( formale Sittlichkeit) ( cf. Honneth1994pp. 274 287) 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是指人们所追求的具体的生活图景,而是指人们为了追求幸福生活所必须依赖的社会条件,换言之,批判理论并不提供幸福生活的 “清单。至于幸福生活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文化传统会有不同的理解,这需要人们通过自由的抉择去践行。因而,这些条件仅仅是具有普遍性的形式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条件与个体的积极自我理解相关。借助黑格尔与米德的研究,霍耐特认为个体的积极自我理解必须依赖爱的承认、权利的承认、和他人或团体对自己能力的承认,只有在这些承认关系中,个体才会形成积极的自我关系 ( 自信、自尊、自重,进而才能自由地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生活。必要的社会形式条件必须是这些承认关系的体现。因此,这些条件虽然是普遍的形式条件,但同时也根植于人们养成人格完整性的需要当中,已被社会化了的人们多或少地相互践行了,因而具有一定伦理属性。 


借助霍耐特的上述说明,批判理论所追求的人的解放就可以被更准确地界定为:   追求一种理想的社会条件,一种人们要形成完整的人格就必需依赖的社会条件,人们只有在这种条件中才能自由地追求各自所欲求的幸福生活。 


二、内在批判是追求人的解放的最恰当方式 


在清楚地了解早期批判理论所追求的目标后,如果能明确地证明它追求目标的方法是最为恰当的话,那么我们就能断言,早期批判理论所发展的批判方法仍然能被视作当下的 “活遗产 


早期批判理论在追求解放方法上的洞见来自于左派黑格尔主义。在霍耐特反思早期批判理论的遗产中,它得到了清楚的表述。霍耐特强调,不能简单地根据早期批判理论所具有的批判向度来界定它的独特性,因为在对现代文明的批判方面,其他的非理性主义哲学家也有着深刻的洞见。他认为,真正能够成为该传统独特标志的就是它的内在批判方法。在霍耐特的视域中,所谓的内在批判方法就是 “社会理论只能以这种方式批判它的对象,即它必须要在对象中重新发现它自己批判视角的因素能够作为社会的现实”( Honneth2000p. 89) ,因此,对于这些理论家来说,需要一种社会分析,它必须能够带出内在于世界的超越因素。”( ibid. ) 


简言之,作为一种旨在追求人的解放的社会理论,批判理论必须要证明追求解放的诉求也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只有证明这一点,它才能真正成为具有现实性的解放理论,否则,它就与空洞的乌托邦幻想无实质性差别了。霍克海默曾多次明确指出,仅凭理论的目标不能证明理论的优越性,理论还必须说明自身的现实性。批判理论之所以具有现实性,是因为它 “是努力消除现存苦难的理论方面”( Horkheimer1988cp. 131) ,是 “解放的历史过程的智识方面( Horkheimer1988ap. 189)    作为解放运动的理论表达,批判理论就必须要能澄清这种解放运动存在于何处,又是如何形成的。 


从反面来看,它同时也必须要澄清资本主义社会的 “非解放或者说统治的结构,以便指出针对这种结构的斗争运动的合理性。为了说明这种合理性,霍克海默认为批判理论的研究对象仅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自我矛盾,它们 “由这些转变构成,即贯穿经济的概念转变为它的反面,正义的交换转变为加剧社会的非正义,自由的经济转变为垄断的统治,生产劳动转变为限制生产的固定关系,社会生活的保存转变为人民的贫困化( Horkheimer1988dp. 220) 内在批判的方法由此可被表述为:“不但把诸概念与它们的对象相对比,而且还把诸对象与它们的概念相对比。” ( Adornop. 44) 在社会批判中,内在批判就是拿社会实践或制度背后蕴含的正确的规范理念与其现实的实践相比较,人们可以问 “社会的制度化实践真正是社会性的吗,符合它自身所包含的原则吗?”在道德哲学批判中,阿多尔诺甚至也运用了内在批判,他强调: “在真正批判道德那里,只要在它的否定中包含着对于更好的指示,批判同时也是积极的不能够停留于仅仅指责或废除某种道德,然后用其它的来代替它,而是人们要把它与它自身的概念相对照,然后提出这样的问题道德是道德的吗,它符合它自身所包含的原则吗?”( Kohlmannp. 102) 


批判理论家之所以坚持内在地揭示资本主义自身的矛盾特征,是由于他们在方法论上的自觉。这种自觉既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产物,又是尼采、弗洛伊德、海德格尔等现代思想家对传统形而上学持续批判的产物。笼统来说,这些思潮使得近代的普遍主义道德话语显得不再确凿无疑。他们指出,普遍主义道德话语背后可能是某种权力或其它非道德动机的产物。因此,如果还要坚持从规范层面批判资本主义,就必须对规范要求本身再度进行省思,即省思它的正当性来源于何处。 


在此背景下坚持用内在批判,要避免的可能责难就很明显了。如果能证明旨在颠覆资本主义社会的规范要求来源于现实社会本身,那么社会批判就能避免成为单纯的独断论。独断论者在社会批判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坚持某种外在的批判方式。所谓的外在批判方式是指依赖某种完全超越的立场评判现实社会。( cf. Jaeggipp. 261  262) 由于立足于抽象掉特殊文化背景的普遍的外在视角,批判总会遭遇到为自身辩护的难题。就如霍耐特指出的,当人们运用这种普遍的外在原则去批判社会实践时,对被批判的对象来说,它们总是 “陌生的,外在的( Honneth2000pp. 71  72) 人们为何要接受对他们来说是完全陌生或无法理解的规范即使人们能够证明这种外在的标准是普遍的,被批判的对象仍然能够反问 “为什么它是道德的?”相比较于这种具有独断嫌疑的外在批判方式,批判理论所坚守的内在批判方式具有很大的优势。由于内在批判方式总是利用社会中已经存在的批判视角来展开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当面对人们对其批判的合理性展开质疑时,批判理论家只需要首先指出自己的批判是现实社会批判力量的表达,其次证明现实社会的批判活动并非是某种完全不正当的批判,它依赖于社会现实中蕴含的合理规范。 


三、早期批判理论中某些时代诊断的副作用 


在澄清了早期批判理论所追求的目标与方法之后,就可以准确评估它的某些具体社会诊断所带来的副作用了。由于内在批判是追求解放最恰当的方式,最为致命的副作用就是造成这种批判方法不再可能。结合上文所阐述的历史哲学前提,与上述三项前提相对立的观点不仅会使得内在批判不再必要,而且也会使得它不再可能。 


不管是认为社会本身存在铁的必然规律,还是认为社会是由纯粹偶然事件构成的,在对待既定的资本主义制度时,这两种看似对立的观点都持有相同的社会图景,即对个体来说,资本主义社会整体呈现为一种 “铁的牢笼韦伯,第 175  177 两种观点的差别仅是,必然规律的信仰者相信,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牢笼自会解体,解放的社会自会到来而偶然事件的信仰者则认为,牢笼本身是偶然性的产物,也会被其它偶然性的事件所摧毁。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当把既定的资本主义制度完全看作是牢笼时,他们就已无法在完成批判的同时现实地找寻解放的可能性了,甚至也难以阐明自身批判视角的来源。尤其是前者,当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包括生产劳动本身都是异化的时,人们如何获得批判的视角又如何克服异化对此,要么只能寄希望于从其它社会中引入某种新的颠覆性的实践活动,要么只能寄希望于人们内心某种神秘的力量能够在异化的某个临界点自发抗拒之。显然,这两种乌托邦的希望都假定了某种完全外在的批判视角。 


在反思早期批判理论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分析时,哈贝马斯就认为它的某些分析造成了批判理论的内在批判不再可能。由于法西斯主义的上台和对苏联的失望,批判理论的研究重心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转向了哲学,开始研究为什么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和政治的危机并没有导致所希望的解体与革命。( cf. Habermasp. 231)   这种转向最为知名的标志就是 1947 年《启蒙辩证法》的出版。在此书中,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把对法西斯主义形成原因的探究,更为深层次地推进到了启蒙理性本身。通过对原始神话、巫术、史诗的剖析,他们断定人类理性起初就与统治自然紧密相关,进而认为近代的启蒙理性就是统治自然的理性变本加厉发展的结果。通过对文化工业、现代道德、现代科学的分析,他们指出工具性的 “理性之光已笼罩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 


仔细廓清早期批判理论家为什么会走向这种总体性的批判,超出了本文的主题 ( 详细分析可参见 Dubiel) ,我们在此关心的仅是这种批判所产生的副作用。就如哈贝马斯所说,正是上述总体性批判造成了批判理论自身逻辑的瓦解,使得内在批判不再可能。一方面,理性完全成为工具理性的话,那么批判理论家的批判理性是如何可能的很显然,因为在普遍扭曲的前提下,任何这样的积极说明本身都是可疑的,激进的批判和激进的怀疑论一样,似乎注定要保持沉默。” ( McCarthyp. 108) 另一方面,如果整个社会都受工具理性支配的话,那么现实的批判活动何以能存在如果现实社会不存在任何的批判活动,那么批判理论的实践属性何在此时,批判理论必然要假定作为 “神圣家族” 的知识分子超然卓群,能够洞见常人无法洞见的正确知识,普罗大众只有在批判理论家的指引下才能洞见到资本主义的恶,才能掀起反抗活动。这种假定已与批判理论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基于这两个方面理由,批判理论必然无法对资本主义展开内在批判。此时,它会陷入这样的两难境地要么修正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总体判断要么放弃批判理论的解放追求,甚至承认任何批判都不再可能。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既没有修正对资本主义的总体判断,又不想放弃解放的诉求,最后只能希望现代社会的命运最终会发生末世般的翻转,批判理论则成为了 “末世的使者( Benhabibp. 49)  


为了更好地坚守以内在批判的方式追求人的解放的传统,哈贝马斯对早期批判理论的总体性批判做出了修正。第一,积极评价现代社会的分化。虽然现代性的分化过程造成了传统世界观的分崩离析,但是这恰恰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从此,人们可以针对不同的交往行为,提出不同的有效性要求,主要有真理性要求、正确性要求和真诚性要求。第二,区分出社会整合过程中的生产逻辑与交往逻辑。生产领域的逐步合理化与交往领域的合理化并不能被相互还原。早期批判理论对工具理性的批判仅仅适合于生产领域,而在交往领域中,人们的交往行为则蕴含着解放的合理性潜能。借助普遍语用学的思想资源,哈贝马斯具体指出了交往行为所包含的规范性前提,这些前提构成了交往行为的合理性潜能。第三,借助上述分析,哈贝马斯勾勒了一种新的批判的社会理论,即利用内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理性潜能,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中以金钱和权力为媒介的系统对以交往为媒介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cf. Stahl2013pp. 534 552) 


初看起来,哈贝马斯似乎完全克服了批判理论的副作用,使得内在批判真正成为了可能。但是,如果仔细再去分析哈贝马斯所持有的批判视角,便会发现,批判理论家的批判视角与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批判视角之间仍然存在着隔阂,换言之,批判理论仍然可能并非是现实解放运动的理论表达。( cf. oderickpp. 63 65) 在为批判理论奠定规范性基础方面,哈贝马斯主要是借助于反思的方法 ( 他称之为 “合理性重构”) ,重构出人们以理解为取向的言语行为必然要遵守的前提条件。批判理论家的这种反思活动,其目的就是揭示人们日用而不知的 “知道如何去做”( knowing how) 的背后规范原则,使得人们能够有意地利用这些规范标准批判社会现实对这些规范的扭曲。然而,哈贝马斯通过 “反思活动所重构出的规范标准,与人们日常的批判活动所依赖的规范并不完全相同。就如霍耐特指出的,社会底层的反抗活动并非是基于社会对话语规范的违背,很多是基于某种模糊的、破碎的非正义感觉。( cf. Honneth2000pp. 114 115) 


为了更好地能以内在批判的方法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理论就必须要清楚地说明,推动现实反抗活动的这种道德经验究竟是否合理,究竟是否最终依赖某种道德原则。这是霍耐特推进批判理论内在批判的出发点,也是他的承认理论的主要贡献。 ( 更为详尽的论述参见 Lepold2017pp. 281  300) 在其思想的最新发展中,他通过规范重构的方法,内在地重构出了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结构中所包含的规范理念,然后利用这些理念去内在地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实际的发展状况。针对霍耐特的这种努力,人们仍然能继续追问这些重构出的理念是否就是人们实际反抗经验所依赖的理由。新生代批判理论家弗雷恩哈根就持有否定的看法,他认为像虐待俘虏这样的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无需诉诸话语规范或承认原则来解释,它本身所带来的痛苦体验就足以说明该行为是错误的。 ( cf. Freyenhagen pp. 456 469; 其它方面的批判参见 Lepold2019) 


四、规范的矛盾与具有超越性的内在规范 


上文的简要勾勒已初步显示了,在批判理论第二期、第三期发展中,贯穿其中的一条核心主线是如何继承与发展早期批判理论的活遗产,即内在批判。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内在批判构成了批判理论的 “家族相似性。尽管如此,就如何具体理解内在批判,新生代的批判理论家们仍未形成一致意见。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具体理解内在批判所依赖的标准既内在于所批判的社会实践中,又具有超越所批判的社会实践的潜能,进而能够改造既定的社会规范与实践,简言之,如何理解一种具有超越性的内在标准? 


蒂图斯·施塔尔曾指出了两种可能的理解模式,一种是诠释学模式,另一种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模式。( cf. Stahl2014pp. 31 57) 诠释学模式首先从已被共同体成员接受的规范出发,寻找出新的解释的可能性,以便从已有的规范中提出新的义务要求,来改变人们既定的社会实践方式。通过诠释已有规范的 “意义剩余来达到对既定社会实践的批判,面对的最大困难就是,难以给出普遍的标准来衡量人们对既定规范的不同诠释。 ( cf. Stahl2014pp. 39  41) 与这种对既定规范进行诠释的模式相对,以实践为基础的模式不以人们对规范的自我理解,而是以现实的社会实践为对象,认为社会实践互动中蕴含了一些已经制度化的要求,这些要求在一些情形中可以完全反对人们已践行的规范。哈贝马斯从交往行为,霍耐特从承认行为中挖掘批判的规范标准均属于这类模式。 


施塔尔主张,以实践为基础的模式能更好地说明内在规范的规范性。为了避免从规范层面事先设定某种实践行为 ( 交往行为或承认行为) 的优先性,从而造成难以内在地说明这种设定的合理性,他首先分析了广义上的社会实践行为。他指出,社会实践与其它实践的区别在于,社会实践蕴含了能够判断其对错的内在标准。就如何理解内在标准的问题,他强调只能通过主体间辩护过程来理解,共同体只有在此情形下才会存在共同的规范,当它的成员们在原则上相互视对方有权利去解释和贯彻这条规范,并且仅当在有根据的例外情况中才能就此规范的贯彻提出异议。”( Stahl2014p. 49)  


从相互辩护的角度解释内在规范,确实要比诠释学的模式更加具有确定性,然而同诠释学模式一样,这种模式仍然难以解释规范本身的有效性问题,因为它只是澄清了内在规范的存在方式,并没有解释内在规范内容本身得到辩护的理由。在此理解中,规范的有效性就等同于人们在对某条规范的辩护评价中能达成一致意见。很显然,这会导致对规范的有效性作出约定论的理解,即那些有效的规范仅仅是社会成员事实上普遍接受的规范。这种理解会消解内在批判的批判性。阿列克谢·普洛塞世沿着以实践为基础的模式更进一步,用 “随附论” ( supervenience) 模式解释内在规范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模式也仅仅解释了内在规范的存在方式,即总是随附于特定的社会实践之上,相应社会实践发生变化,它所随附的内在规范也必定会变化。 ( cf. Procyshyn) 在以实践为基础的模式上,耶吉做出了更为深入的探索,她把内在批判的标准更深地置入整体的社会生活形式中,从而试图解决内在规范本身的有效性问题。她认为,社会生活形式是 “解决问题的机关” ( Problemlsungsinstanzen) ( Jaeggi p. 227) 。社会的进步过程就是对社会问题和危机不断解决的过程,该过程被耶吉称为学习过程。社会批判则体现在对危机的识别与解决的阶段。对危机的识别需要一种能够判断社会形式是否陷入危机的内在规范标准。在她看来,这种内在的标准只能根据生活形式所开启的 “解决问题的历史来获得。( ibid. p. 313) 一种合理的生活形式就是能够让生活形式所开启的学习过程不中断,而不合理的生活形式就是阻碍或中断了生活形式所开启的学习过程。很显然,把内在批判置于社会变迁的历史叙事中,会使得对社会实践的批判更为抽象地转化为一种 “历史 - 社会过程的元批判 ( ibid.  p. 315) 虽然这种解释模式解决了批判所依赖的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但是却以丧失其内在性为代价,因为面对具体的社会实践问题,这种批判标准显得过于形式化而无法被采用。( cf. Krügerpp. 7 9)  


上述的困难已表明,沿着寻找规范性基础的道路去践行内在批判,难以真正实现内在批判。这条路径面临了这样的一种两难困境为了使得批判的标准具有超越性,寻找到的规范必须具备普遍性,而代价是,脱离了与特定社会情境的关系为了内在地说明这种规范标准与特定社会情境是相关的,批判的标准就不能是那些脱离了社会情境的普遍性原则,但是完全利用社会情境中的规范充当批判的准绳,这种批判就难以是超越性的了,有可能走向保守性的批判。此外,这种做法还难以摆脱这样的责难,为什么实践与其所寻找的规范相矛盾是必然要被克服的错误很显然,内在批判尽管声称不利用外部的规范,但却暗中预设了这种 “非矛盾律的普遍有效性。那么,对该规范的预设是否是一种合理的预设呢答案并非是肯定的,因为即便是正确的规范本身在社会实践中也可能会转化为自身的对立面; ( cf. Hartmann and Honnethpp. 41 58) 而维持这种矛盾的状态恰恰是现有制度框架中最为合理的做法。 


在解决上述难题方面,门克有关规范的矛盾的思想能提供有益的帮助。早在《主体权利形式的矛盾》 ( cf. Menke2008) 一文中,他就已经初步阐述了该思想。在其代表性著作 《权利批判》( cf. Menke2015)    中,该思想得到了系统性阐述与运用,在其最新发表的《法的批判与批判的法》( cf. Menke2018) 一文中,则得到了更为简洁的论述。结合这些文献中的论述,笔者认为门克对法的形式的矛盾的论述,能够一般地推广到对规范的形式的论述中。具体而言,像法所确立的区分一样,即确立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分,广义上的规范的确立也是一种区分,即区分出合乎规范的行为与不合乎规范的行为。任何特定规范的区分都包含了双重的区分一方面,特定规范话语内部合乎规范与不合乎规范的区分,例如法律话语内部合法与不法行为的区分、道德话语内部合乎道德与不合乎道德行为的区分,等等另一方面,特定规范话语与其它规范话语的区分,例如法律规范话语与道德规范话语的区分。以此类推,广义上的规范总包含了双重区分,一方面是规范话语内部合乎规范与不合乎规范的区分,另一方面是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的区分。 


然而矛盾的是,这两个方面总是相伴而生,不可分离,但同时又不能共存,总是相互冲突。即是说,规范话语内部的合乎规范与不合乎规范的区分,只能通过规范话语本身作出,换言之,只能通过规范的标准自身判断出合乎标准的行为与不合乎标准的行为。这是一般规范性批判运思的基本路径。通过寻找特定社会本身的规范性基础而对该社会做出内在批判的做法,就属于这条运思路径。这种规范话语内部的区分同时总是预设了,这种规范的区分与其它非规范话语 ( 如权力或暴力话语)    是有别的,换言之,预设了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的区分。所以,这两种区分相伴而生,不可分离。但是,规范话语所做出的区分总是站在规范话语的内部所做出的区分,它无法超出自身之外去确立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的区分,就如法律话语不能超出法律话语之外再度给出法律话语与道德话语的区分,法律只能做出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分,不能同时又区分出法律话语与道德话语。但是规范话语又必须要做出第二种区分,否则规范话语无法确立自身,无法再度得到运用。所以,这两种区分又相互冲突,不能共存。 


这种有关规范的矛盾的思想之所以能够解决内在批判所面临的上述难题,是因为它把批判的准绳转化成为是否承认上述矛盾,内在批判随之变为了一种元层次的本体论批判。在此,内在批判不再依赖于对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内在规范的寻找,而是立足于元层次上揭露某种绝对规范性宣称的虚假性。这种揭露不是立足于某种正确的规范去指出现实的实践或规范违背了该规范,而是立足于规范在其形式方面本身的矛盾存在方式。这种揭露立足于规范性区分本身的不可区分性,正确地理解和实施的批判,以不可区分之名进行判定( ibid. p. 160) 就如门克所说,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批判,因为它界定了正确与错误的新标准,即否认规范本身的矛盾属性,以为规范的区分可以明确划分正确与错误的界限。由于这种批判是基于规范本身的存在方式所做出的批判,并非简单立足于非规范话语的批判,所以,它又是基于反思之上的本体论批判。这种本体论的内在批判,既避免了寻找规范性基础时所陷入的两难,又更好地回答了究竟如何理解具有超越性的内在规范本身。超越性的内在规范并非是指某种具有普遍性的、超越情境的规范和理念,而是指规范本身的矛盾存在方式。这种矛盾的存在方式一直伴随在规范的确立与变化过程中。消解矛盾与矛盾的不可消解性之间的张力关系,为批判提供了立足点与动力。这种动力在于不断地揭露现存社会中的规范性区分对这种张力关系的遗忘或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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