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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政治哲学

送交者: 哲哲乾坤[☆品衔R4☆] 于 2021-04-28 16:11 已读 4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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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永久和平”(der ewige Friede)概念是理解其政治哲学的核心。[1]在基督教共和国的和平理想之外,但丁在《帝制论》中这是第一个在政治哲学中给出实现世界性永久和平的政治架构的设想,即建立一个世界帝国。而这在欧洲君主制的时代是不大可能的。因此,马基亚维里、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博丹、霍布斯这些近代政治哲学和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没有一个怀有什么永久和平的理想。他们不屑一顾于伊拉斯谟和莫尔这对好友在《和平之神的抱怨》(1517)和《乌托邦》(1516)中出于人文主义对战争的指责。圣.皮埃尔神甫(St. Pierre)的《欧洲永久和平方案》(1713)以及卢梭对皮埃尔神甫的评论《皮埃尔神甫的永久和平方案摘要》使永久和平的理念重新回到了政治哲学之中。看起来康德的“永久和平”好象直接来自于圣.皮埃尔神甫的《欧洲永久和平的方案》,但其思想的直接源头实际上源自卢梭的和平观念。[2]卢梭认为人在其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本是善的与和平的”,这是现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基于卢梭这一观念,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从自由的实践理性原则提出了永久和平的政治观念,以及共和国家的自由联盟的政治架构。康德给出了这一整套关于世界公民权利的“世界公民主义”(Cosmospolitanism),给出了今天人们称之为“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的哲学论证。这是西方和平主义传统最后一次伟大的努力。

在康德之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324节中评论他的永久和平论说:“战争是严肃对待尘世财产和事物的虚无性的一种状态,这种虚无性通常是虔诚布道的题目。战争还有更崇高的意义,通过战争,各国民族的伦理健康就由于他们打破各种有限规定的凝固而得到保持,这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至是永久和平会使民族堕落。” [3]黑格尔重视战争的可能性对于政治共同体作为伦理共同体存在的意义,即战争被认为有助于克服布尔乔亚的自由主义国家观。这一点被施米特继承下来。施米特认为并不存在着基于国际公民权利的普遍人权,自由的限度就是法权的限度,自由向来是主权国家的内政问题。建立在世界公民权利概念上的自由主义的国际和平主义在政治上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是自欺欺人的。国际和平主义总是以人权的名义发动对敌国的正义的战争,首先就是否认敌人存在的权利,歧视与他具有同等尺度人性的他人,实际上是一场史无前例地残酷的非人性的“人道主义战争”或“人权战”。针对国际人权政治,施米特最爱引用蒲鲁东的名言:“谁谈论人类,谁就是在欺骗。”施米特认为,一个国家以人类的名义与其政治敌人作战,那决不是为人类而战,而是一场某个国家试图篡取一个普遍概念以反对其军事对手的战争。这与人们对和平、正义、进步和文明这些概念的滥用如出一辙,其目的无非是把这些概念据为己有,而否认敌人同样拥有它们。“人类”这个概念不过是一种特别有力的意识形态工具而已。最恐怖的战争往往是打着捍卫普遍的人权的旗号。因此,施米特以霍布斯的国家主权论反对自由主义的国际人权政治。施米特承认战争和冲突永久的不可消除性,他否认那种廉价的自作多情的国际和平主义,他也否定奥古斯丁所说的“正义的”战争的可能性。施米特并不想追求永久和平,他并不幻想基于世界公民权利的民主国家的自由国际联盟,他承认国际政治秩序的多元主义,拒绝普世政治的憧憬,或者“国家的消亡”与“历史的终结”之类的“启示录的调子”。在施米特看来,康德以世界公民权利为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所作的论证,不仅引出了和平主义者的“政治浪漫主义”的自欺欺人,也为当代人权政治、普遍主义话语霸权、国际法中的道德话语、强国干涉主义或国际制裁提供了“正义话语的修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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