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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这些优抚抚恤补助标准你知道吗?

送交者: 狂心中[♂☆★★★★如狂★★★★☆♂] 于 2021-10-22 10:38 已读 5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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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罗之飏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6.18亿元,至此,今年四川已累计下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54.46亿元。


此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二是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支出(含建党一百周年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记者了解到,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这意味着资金审批速度会很快,可以快速到达基层,快速发放给补助对象。


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究竟是多少呢?此前,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悉,四川已连续十余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最新标准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80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8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262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年19622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三、按照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五五”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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