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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东北夫妻同床52天,丈夫感觉不对劲,调查发现妻子已经遇害

送交者: yanziaz[♀★★★★声望勋衔18★★★★♀] 于 2022-01-25 20:28 已读 119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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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枕边人是犯罪分子的事实不知情还可以理解,毕竟只要是想活命,没人会把自己的罪行整日挂在嘴上说。那么不告诉也正常,但枕边人其实是冒牌的,还不知情就有点离奇了。1954年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东北男子与冒牌妻子同床共枕52年,警察找上门才知真的妻子已遇害。这是怎么回事?为何男子会认不出自己的妻子?

(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上文中这名认不出妻子的男子名叫段某德,祖籍是昆明寻甸县,19岁时在父母的安排下娶了一个叫何某美的女子为妻。不巧的是两人只共同生活了五六天便被迫分开了,这都是因为当时混乱的时局,战乱时代没有人能安稳度日。段某德为了生计也是为了国家安危,早在婚前便计划从军,所以一结婚就去了部队。

结果随着部队一路从昆明往沦陷区打,也就是从西南往东北走,而战争持续的时间也比较久。十二年后总算是结束了战争,可此时的段某德已经从昆明挪到了东北黑龙江,并在这儿安家落户。十二年都在奔波,段某德并未再娶,他想到了老家的父母、妻子。立即写封信叙说自己的遭遇,并想将父母及妻子接到东北生活,无奈此时父母早已去世。

家中只剩妻子一人,但何某美很是忠贞,一心一意等着丈夫回来。听到他安然无恙的消息后,立即决定北上寻夫,1954年两人在黑龙江重逢。段某德对妻子的到来自然是喜不自胜,对妻子跟自己印象中长得不一样也就没那么在意了,喜悦散去才发现有些不对。样貌变化还可以用记错了,时间太久来解释,特征、习惯却是怎么也改不了的。

首先何某美是个农妇,常年操持着家务、农活,手脚应该比较粗糙才对。眼前的妻子却似乎没干过多少活,还会读书写字,丝毫不像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不过纳闷归纳闷,在何某美的一番解释下,段某德还是相信了。一直到12月1日,也就是他们相遇的第52天,两个来自昆明的办案人员找上门来。


段某德这才知晓妻子与印象中不同的真相,她压根就不是何某美,真的何某美已经遇害了。与他同床共枕52天的妻子真名叫张莲兴,她是何某美的同乡,不同的是生于一个地主家庭。因为较好的出身,张莲兴长期过着双手不沾阳春水的日子,没干过多少活。还曾当过一个乡团的副团长,借着这个身份为非作歹,干过不少恶事。

不成想依靠蒋系的乡团骤然失去了靠山,张莲兴只好出逃,她怕自己从前的行为败露惹来惩罚。千方百计的想给自己换个身份,恰好遇上了计划北上寻夫的何某美,遂生出取代何某美的歹心。何某美身家清白,典型的穷苦人家出身,有她的身份必然不会怎样。东北又远,基本上没有熟人,而何某美与丈夫段某德十几年没见。

想必已经记不清模样,也没有什么感情,是她伪装的好机会。为此,张莲兴借着老乡的身份接近何某美,花言巧语哄得单纯的何某美说出了不少自己的事。这些年怎么过的,公婆怎么去世的,去世前又说过什么都被她套了出来。


觉得时机成熟后,张莲兴让何某美吃下掺了曼陀罗的烧饼,趁其迷糊之际搀扶着将她推下一池塘。等何开美溺死后,才拖出来藏去附近一个隐蔽的山洞,她自己则拿着何某美的行李北上。张莲兴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不成想事情的真相还是被发现了。

按现在的法律来说,张莲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莲兴出于顶替身份这样卑劣目的残害何某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不过《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54年还没有出台,所以是不会依照《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定罪的。但当时《刑法》没出台,不意味着张莲兴可以逃过一劫,要知道法律并非是近代才有的。它从古至今都存在,1979年之前自然也有一套。

实际上1979年刑法是在原有上修订的,补充一些原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原有的一些犯罪行为作了不少修改。而无论是在原刑法还是1979年出台的《刑法》中,故意杀人都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最终张莲兴不出所料的被判处极刑。

这是她罪有应得,张莲兴从前就劣迹斑斑,到最后还不知悔改。想活命并没有错,可她不应该为了自己能活命,就密谋杀害信任她的同乡何某美。其行为毫无人性,是既越过了道德底线,又违背了法律底线。



贴主:yanziaz于2022_01_25 20:54:50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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