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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日内瓦公约》

送交者: 州官放火[♂☆★★★樯橹灰飞烟灭★★★☆♂] 于 2019-09-22 11:03 已读 6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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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编絮言

有这么个电影镜头:王成(据说原型叫于树昌)被美国兵包围后,高喊:“为了胜利,向我开炮-炮-炮-炮!!”于是志愿军万炮齐发,阵地被炸得火海一片,美国兵屁滚尿流歇菜嗝屁!

30多年后有一位叫奥卡拉汉的美国人,拖着一条残腿来中国友好访问,另一条腿就在那次战斗中被炸飞了!当时他的部队攻上了于树昌的阵地后,发现小于还活着,但手上没武器,于是就按《日内瓦公约》把他当作战俘,万万没想到小于对着步话机狂喊了一阵,志愿军的炮弹雨点般打了过来,奥卡拉汉所在的步兵连仅有3名士兵侥幸活了下来,被炸断一条腿的奥卡拉汉就是其中的幸运儿。

奥卡拉汉对志愿军这种行为耿耿于怀,当时如果一枪把小于毙了,啥事都没有!但时间改变了他的看法:“算了,大家都是各为其主。”

谈及战争中的战俘问题时,便涉及到《日内瓦公约》,下面对日内瓦公约作一简要介绍。

日内瓦公约是1864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它是随着红十字会运动的产生、发展而制订的。

1863年,由瑞士公民J.H.迪南发起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80年改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日内瓦诞生。次年8月在该委员会倡导下,瑞士政府在日内瓦召集了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参加的国际会议。

8月22日,与会12国签署《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亦称《万国红十字公约》)。这是关于战时伤病员待遇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它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规定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并按公约规定的条件遣返他们。该公约的签署标志着战争法规中人道主义法的诞生。

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分别是: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

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

主要内容是:

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

其主要内容是:

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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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好东西? 应该广泛扩散 (无内容) - 纹面狂刀 (0 bytes) 09/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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