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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旧情人带刀上门 丈夫兄弟俩将其砍杀

送交者: jayuk[★品衔R5★] 于 2021-04-03 23:29 已读 2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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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化名)怎么也没料到,她极力想改正自己犯的错,悲剧却还是发生了。


那晚,家中,她曾经的“相好”再次前来纠缠,与丈夫和小叔子发生冲突,前者身亡。


丈夫兄弟俩被控犯故意杀人罪,他们觉得不平,认为对方是主动上门找事,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属无罪。


他们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出轨女子想分手 却被情人纠缠


这对兄弟都是皖北某县人,哥哥名叫张某志,1978年出生,弟弟名叫张某恩,比哥哥小两岁。


张某志和妻子刘芳原本过着开心的日子,丈夫出门打工养家,妻子在家照顾儿子,生活虽然普通,但很幸福。


然而,2018年初夏的一天,妻子刘芳与一男子石某相识了,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石某还提出带她私奔。但考虑到家人,尤其是儿子,刘芳拒绝了,她想分手,却被石某持视频和照片威胁。


2019年1月,张某志打工回家,很快发现了妻子的不正常。虽然刘芳想悬崖勒马,向石某提出分手,但事与愿违,石某不仅不同意,还威胁到了家里。“他说给我三条路,一条是还他8400元钱,一条是跟他私奔,一条是把我家人都弄死。”刘芳事后回忆说。


面对刘芳的拒绝,石某没有放弃,继续对刘芳夫妇进行纠缠、威胁、敲诈,剪断她家电线,威胁辱骂张某志。他甚至将他和刘芳的不雅照发给了刘芳的妹妹。


张某志夫妇忍无可忍,于2019年1月21日报了警。张某志还购买砍斧、锨杠防备石某继续纠缠。


情人持械上门挑事 被两兄弟反杀


石某没有放弃,最后一次,他直接找上了张某志家。


2019年1月23日晚上7点多,石某打电话让张某志出去“说事”,张某志不同意。石某便说一个小时左右到他家。


因担心石某闹事,刘芳电话联系了张某志的弟弟张某恩和张某志的妹夫王某某,两人先后来到张某志家中等候。


当晚,石某怀揣砍刀来到张某志家中,两人聊了几句后,张某志持锨杠、木棍等对石某进行殴打,导致锨杠、木棍断裂成多截。张某志的弟弟张某恩持砍斧站在一旁。见要吃亏,石某欲从大门逃离,但被张某志、张某恩兄弟拦住。


紧接着,石某掏出砍刀砍击张某志、张某恩,以及张某志11岁的儿子。两兄弟持砍斧、木棍,殴打、砍击石某致其倒地。后张某志依然持砍斧对石某头部、腿部砍击,致其当场死亡。张某志兄弟二人也多处受伤。知道要出大事的刘芳报了警,张某志在现场等候,被民警抓获归案,张某恩则离开现场,当晚在某医院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石某符合他人用具有一定重量、易于挥动的锐器作用于头面部及肢体,因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导致死亡。


被指控故意杀人 两兄弟认为是正当防卫


案发后兄弟二人被抓获归案,该县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县法院认为,张某志、张某恩共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石某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张某志、张某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张某恩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减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张某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张某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两人不服,提起上诉。张某志上诉认为,其伤害事实存在,但主观上没有杀害石某的故意,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张某恩上诉称,是石某先动手砍人,其没有砍也没有先动手,持刀仅是吓唬,他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二审改判他无罪。


皖北某市检察院则认为,张某志、张某恩关于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


阻拦对方逃离 两兄弟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认为,石某怀揣砍刀进入张某志家中后,张某志对其质问,并持锨杠、木棍殴打石某。石某欲从大门逃离,被两人阻拦,石某遂掏出砍刀对两人以及张某志之子实施砍击,张某志、张某恩分别持砍斧、棍击打石某头部及腿部,石某倒地后,张某志持砍斧继续砍击石某头部。


张某志、张某恩阻拦欲从大门逃离、放弃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后被害人掏出刀实施砍击,双方互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两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从两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打击部位、力度及造成的后果看,张某志、张某恩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砍击、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鉴于石某作为有妇之夫要求带张某志之妻私奔,违背社会道德,在遭到拒绝后,多次对张某志夫妻纠缠、威胁、敲诈,且持械到张某志家滋事,在双方互殴过程中,砍击无辜儿童,对于张某志产生杀人故意起到激发作用,过错程度明显。可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再予从轻处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张某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张某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说法]


穷追猛打式伤害


已超过防卫界限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李逸蒙称,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时应当具有紧迫现实危险性。当紧迫现实危险性消除,侵害人已无加害行为,此时受侵害人再以暴力施加于侵害人,则已越过正当防卫的界限,轻则构成防卫过当,重则构成故意犯罪。该案中石某已经准备跑路了,兄弟二人又穷追猛打式的施加暴力,所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极小,在石某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张某志的砍杀行为是故意行为了,不能算是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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