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人这样读《论语》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论语》可谓是国人的经典启蒙读物。《论语》同时也在东亚的儒家文化圈中久负盛名,朝鲜、日本乃至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中的高知阶层都曾按照孔孟之法治学治国。
而在西方社会,人们也读孔子、读《论语》。前有利玛窦,后有伏尔泰,虽然时代、目的、内容理解不尽相同,但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在欧洲掀起了一股不小的“中国热”。
但你是否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外国人该怎么读论语?
美国儒者罗思文教授四十多年来研究、讲授《论语》,他认为《论语》最重要的本质,不是作为一本儒家哲学开宗立派的哲学经典,去探索哲学之“道”。
相反,《论语》恰恰是要人抛弃纯粹的思辨、理论和教条,而是通过人生的实践来获得真正的知、理和道。
他指出,《论语》是一本人生指南,但绝非千篇一律、万人一途,而是要每个人了解自己,并且选择一条最适合自己的历史、血缘、才情和个性之“道”。
外国人怎么读论语?
中文的发音对于他们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例如,国人喜欢为同辈取一个相同的字,比如你和你的兄弟姐妹,会在名字中有一个相同的字。在孔子的时代也有这这种习惯。
所以我们会在《论语》中看到子贡、子路、子夏、子游、子张……对于习惯于表意文字、象形文字的中国人而言,我们能通过这些名字中的第二个字的形象很快区别出这几位学生。
但对于习惯于表音文字的西方人而言,面对一堆以“zi”(英语发音为“dzuh”)开头的声音,确实会让他们犯难。
古代汉语本身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据统计,《论语》在过去两千多年间,竟出现了有八千多种不同注释。更令人震惊的是,其中许多注释跟其他注本彼此之间存在直接矛盾。而在西方世界,《论语》也有众多不同解读的英语和其他印欧语言的译本。
这种情况的出现,和古代汉语中句法、语义、语音的特性密切相关。中国古汉语的独特特点甚至让我们这些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人都产生一种隔阂, 更不用说西方世界的读者。
例如,在词法运用中,西方语言的词汇有明确的时态、明确的单复数和性别标识,因此,他们可以依靠这些线索,理解词义。然而,古汉语中没有标识性别、单复数或时态,甚至没有标点符号断句。所以一旦撇开上下文,汉字语义状况则无法确切明晰。
最大的问题在于中西语言所依赖的理解逻辑有着极大的差异。
罗思文指出,古代汉语是某种依赖于“情境”(event-based)的语言。
西方语系是依赖于“物”(“thing”-based)的语言。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英语名词可以被动词化。西方语言呈现的这一现象,反映的是其文化中的物质本体论。“存在” (being),是理解西方语言、西方文明的一把钥匙。
但是我们在中文表述中却恰恰相反。在古代汉语中,有一个重要的语法现象叫做词类活用。一个字既可作为动词,也可以作为名词,亦可为形容词或副词。换言之,汉语词语法功能如果撇开语境,我们便难以把握其中的含义。
中国古代人们关注的并不是物质的存在,而是经由情境过程建构的某种“生成”( becoming)。
所以说,如果抛开文本情境、语境,我们将难以确定汉语词汇的准确含义。
之前有流传过一个经典的笑话,说是让外国人解释在一段话中所出现的多个“意思”的含义:
阿呆给领导送红包时,两人的对话颇有意思。领导:“你这是什么意思?”阿呆:“没什么意思,意思意思。”领导:“你这就不够意思了。”阿呆:“小意思,小意思。”领导:“你这人真有意思。”阿呆:“其实也没有别的意思。”领导:“那我就不好意思了。”
在这一段话中,“意思”既是名词又是动词,甚至还可以是形容词副词。
虽说这只是供人取乐的玩笑话,但确实有利于我们理解罗思文在书中提出的关于“情境”依赖的提法。在汉语中,我们确实需要借助具体语境才能了解词汇的用意。
对此,罗思文提出了这样的建议。他认为,在将古代汉语翻译为英文时,只有将动词置于显著位置,且贯穿动名词表达才更准确的传递语言的精妙。
例如,对于名篇“子张问政”,“Zizhang asked about governing effectively”这一种译法就比 “Zizhang asked about government”的翻译来的高明。
Moral还是Ethic
——孔子的思想体系该怎么说?
从古到今,每一种文化会选取一个核心概念用以描述、分析、评价人类的行为。而围绕这一核心词汇,汇聚着一系列的术语。例如,当代英语词汇倾向于在“morals”(道德 )概念周围汇聚包括诸如“freedom”(自由)、 “ought”(应当)、“ rights”(权利)、“ liberty”(自由)、“reason”(理性)、“obligation”(责任)、“ choice”(选择)、“ dilemma”(困惑)、“ evil”(恶)、
“objective/subjective”(客观/主观)、 “right/wrong”(对/错)、“ individual”(个体)、 “ duty”(责任)等其他相关术语。
然而,我们却很难将西方“moral philosopher”这一系列的概念群和术语套用到《论语》中,因为我们难以在古代汉语找到与之相近的词汇。
为此,罗思文在《莫把作书读》中提议采用更为宽泛的ethic(伦理)一词来进行表述。“ethics”可被定义为“对人类行为表述、分析、评价的研究,以及对此类理论的批评反思”。宽泛的概念可以让一位跨文化研究者以更为开放的态度面对一些观念。
在《论语》中,我们可以以“仁”作为核心概念以统领一系列的术语,而在这系列术语中,有个别术语在跨文化语境下尤其需要注意。
天
在大多数情况下,“天”被翻译为“heaven”。“Nature”这种译法也曾被采用。而在马可·波罗那个年代,他选择了 “God”这一用意,他还自创新词“天主”(Heaven’s Lord),而这一词汇还成为了中文中对于罗马天主教信仰中的唯一中文翻译。
然而,在罗思文看来,无论是heaven还是god,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heaven这一词汇与亚伯拉罕宗教传统中逝者所相信的最终归宿有直接关联。
诚然,孔子有时会将主体和目的归之于“天”,但这种“天命”的理解绝对与宗教传统中的god和heaven有所区别。“天”就是“天”这一个概念,它的意涵阐释散落于《论语》中对它的论述。
义
“义”通常被译为“morals”、“ righteous”、或“righteousness”。
morals的译法不太有效,前文提到moral具有极强的当代西方社会的关切,这个译词会掺入某种极其难以分离出来的西方化意义,而造成读者误读。
“righteous”及“righteousness”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两个词汇在《旧经》《新约》与《古兰经》所涉的概念群而言,代表着有极强指向性且约束所有人的客观外在不变的种种行为标准。
罗思文提出“appropriate”或许是更好的一个选择。我们总努力去做某种情况下最大限度“适度”(appropriate)的事,如果不如此的话,则将“不义”(inappropriate)。而所谓“义”(appropriate)-“合适”(fitting)、“正当”( proper)涉及我们所有的行为。
而《论语》为我们呈现的正是这系列的“适度”的标准,这当中包含社交礼仪,包含敬老。这一标准涵盖由事君、事父母到谏诤各种事项。确然,不仅我们的行为,而且我们对待该行为的态度也可被论为“义”或“不义”,正如《论语·为政》中子游、子夏问孝的表述。
《论语》为我们呈现的正是一个我们为人处世,求知治学的最为恰当分寸点。由此看来,“appropriate”是一个较为合适的理解。
相信活于“真”高于言说“真”
人必须履行其责任,不管此类责任义务甘苦与否,这在西方道德思想中极为普遍。如果某人践行了这些责任,则为有德之人,如果未能践行,则非也。
然而,对孔子(及其绝大多数承继者)而言,除履行种种责任外,还应当培养自我对待此类责任的正确态度;
你必须越来越期望履行此类责任,而达致与他人协调一致实现最圆满生活。但如何能最有效不断灌输此种感觉、情感与欲望?考量一下《论语·为政》:
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另一例为《论语·述而》章孔子的自述:
“......抑为之不厌,诲人不倦,则可谓云尔已矣。”公西华曰:“正唯弟子不能学也。”
总之,最好将孔子理解为,不仅强调自我行为总要合“义”,而且言传身教亦应合“义”,因为,孔子总坚持不懈努力使弟子不仅“行合义之事”,而且同样也灌输某种对其行为(及他人行为)合义的态度。
因此,如果“truth”概念有任何可适合理解孔子教义的地方,我们或许可以说,孔子就像他的古代希伯来“教友”那样,相信活于“真”应高于言说“真”,而且此二者总应随时随地皆合“宜”得“义”。
不止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对孔子而言,伦理行为立基于家庭。孔子专注于人们由家庭生活角色所限定的种种责任义务: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祖母、祖父、兄弟姐妹、叔叔阿姨等。每个人因此自出生起便与其他人紧密相连。
人作为自由、自治(理性)的个体等此类观念,对孔子而言并不存在。因为,如果不哲学化生活,我们每个居于真实世界中的人,总是被结络于种种责任之网。
因此,我们不能成为自治个体——因为该概念预设了我们的行为对他人并没有影响。
而在儒家关系性背景下,与他人绝缘的行为并不存在。“自由”也在古典汉语中找不到对等词。
这一观念表明,(儒家)伦理学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最好合乎礼义地担负种种牵绊我们的责任,且逐渐享受此类责任。
换言之,什么才是为人子女的合义的行为方式?我们应该对那些受我们行为影响的人,及对我们的行为本身,发展何种情感?就此看来,研究孔子最好的方式,就是首先关注伦理学意义上人所承担的“角色”。
因为《论语》很多章节都讨论到这一问题:如何做个孝子;父母长者对年少者的责任;为臣者对为君者的责任;为君者对百姓福祉的责任;何谓友朋等。
这并不是说,孔子不在乎个体性(individuality),贯穿整部《论语》,随处可见他知晓每位弟子的独特之处;孔子的教学策略也都依赖于他的这一知识。
但是,这种“个体性”并非那个作为自由、自治独特个体的概念。考量孔子伦理学观念,我们不该强加此类个体性概念。
将西方道德框架强加于《论语》极有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这会诱使我们期待嵌于文本中的道德原则;我们也会因此而失望。
因为,我们只会发现极少所谓的消极黄金法则,比如常提的《论语·颜渊》《论语·卫灵公》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
孔子并不竭力发现对人人都有约束力的普遍性道德原则,而似乎更关注“特殊性”(the particular),即源于日常人类经验,作为特定语境,特定个人意义的“particular”。
孔子把家庭作为基本场所,由此发展成对人类的关切,我们要去理解其“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
显然,人们在家庭环境中的行为处事,取决于这些情境下其他家庭成员及时间段:祖母对我的恩情,我的感受与回报方式肯定与我对父亲、姊妹或叔父的感受和回报迥然不同。
也正因此,“义”更恰当的翻译或许应该是“appropriate”而非“right”或“moral”;对祖母合宜合义之事,几乎肯定跟对小妹妹绝然不同。即便对祖母的事,显然,你8岁的时候与22岁的时候合宜合义的应对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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