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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任之:舍勒对于苏格拉底问题的回答(三)

送交者: 细雨如烟[☆。空谷幽兰。☆] 于 2021-09-21 15:59 已读 41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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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象学的规范伦理学:价值人格主义




那么,这样一种“观念的应然”的“规范”伦理学最终又意味着什么呢?舍勒也将之标示为“价值人格主义”。其核心要点可以简要勾勒如下:




第一,伦常价值善或恶依其载体来看,必须规定为人格价值(II, 49)。“什么是善?”的问题并非意味着“什么是一个‘善’的行动?”,而是意味着“什么是一个‘善’的人格?”因此,在舍勒看来,规范伦理学的主要问题首先就不是“人们如何能‘善’地去行动?”,而是“人们如何能生成一个‘善’的人格?”或者“人格如何自身生成?”换言之,规范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回答苏格拉底问题。




第二,价值人格主义宣扬的是人格的自律,而非康德意义上的理律(Logonomie)。尽管舍勒完全同意康德对“实体存在论”的人格理论的批评,按照这种理论,人格在根本上意味着具有某种能力或力量(比如理性等等)的实体或事物,但舍勒同时拒绝康德将人格与理性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做法,拒绝一种所谓的“理性人格”(Vernunftperson),“人格的存在永远不可能化解为一个法则性的理性行为的主体”(II, 371)。因为这种“理性人格”所指的无非是某个遵从观念法则的理性行为活动的逻辑主体,或“理性活动的X”,这种将人格观念具体化为一个具体人格的做法在根本上就意味着“去人格化”(Entpersonalisierung),因此“理律”最终并非是一种“自律”,而是意味着对人格的极端“他律”。人格的自律根本上是指人格自身的自主性,而非对规则的合乎或遵从。同时,自律仅仅是人格的伦常重要性的前提,自律的人格本身也绝非已经是一个善的人格,因此,个体人格并非是已经完成的,而是应当不断地自身生成的,或者说,不断地朝向善的观念的人格价值本质或观念的爱的秩序去-存在的。这种人格自律最终并不排斥“伦常的‘所有人格之凝聚’(Solidarität)的原则”(II, 486ff.)。




第三,人格存在之本真样式在于人格生成或人格救赎。每一个“去-存在”或“人格自身生成”的应然本身都基于对客观价值的明察,比如对伦常的善的明察,“在这个善的东西的客观本质和价值内涵中包含着对一个个体人格的指明,因此,从属于这个善的东西的应然便作为一种‘呼唤’(Ruf)而向这个人格、并且仅仅向这个人格发出,无论这同一个‘呼唤’是否也向他人发出”(II, 482)。这里的“应然”当然不同于康德那里的“规范的应然”或者“定言律令的应然”,而是指“观念的应然”。所谓“爱的秩序的规范性含义”也要在此“观念的应然”的意义上来理解(VII, 111)。所谓“规范性含义”并非指爱的秩序本身就是诸规范、律则的总和,而毋宁说,它意指着观念的爱的秩序的一种“观念的应然”,即具有肯定价值的、观念的爱的秩序应当存在,具有否定价值的、被颠覆的爱的秩序不应当存在,“只有当客观的、真正的爱的秩序已经得到认识并与人的愿欲(Wollen)相关,且由一愿欲提供给人时,它才会成为规范”(X, 347)。在此意义上,观念的爱的秩序的规范性含义恰恰构成了舍勒这里的现象学的“规范”伦理学。




第四,人格救赎或人格生成意味着一种真正的“志向改变”(Gesinnungswandel)。作为舍勒现象学伦理学的核心范畴之一的“志向”也是由德国伦理学家(包括康德)所阐述的大多数伦理学体系的重要部分。而在舍勒这里,人格的志向是人类理性和意志的基础,是人格之中一切行为包括意志行为所拥有的“方向”,它影响着一切行为的开端。所谓“志向改变,它是一种伦常的进程,它永远无法为命令所决定,也永远不会为教育指示所决定,也不会为忠告和劝告所决定”(II, 566),它在根本上存在着一个“时机的要求”或“时机”(Kairos),而这种“时机的要求”或“时机”恰恰是伦理学的本质范畴(II,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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