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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任之:舍勒对于苏格拉底问题的回答(二)

送交者: 细雨如烟[☆。空谷幽兰。☆] 于 2021-09-21 15:57 已读 3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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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观念的应然”的“应当”




但是,何为“应该”或者“应当”(soll)?“应当”何以为“应当”?这个“我”作为“人格”为何要循此“应当”而存在和生活?在苏格拉底问题中,语词“应该”并不意味着后来道德哲学中的义务或律令的“应当”(Williams, p. 5f.)。苏格拉底问题仅仅事关“好的生活”或者所谓“值得过的生活”,最终它涉及的是人自身最根本的生活态度,而并非某一特定时间地点之情境下的“去做什么”或者“如何评价”,等等。




在其自我反思中,“应当”一词也被特别加上了引号,借此舍勒意在显明,他所讨论的“应当”并不同于现代道德哲学惯常的理解,即作为行为规范意义上的“应当”。实际上,舍勒明确区分了“应然”(或者在一般行文中称作“应当”或“应该”)两种不同的类型,即观念的应然(ideales Sollen)和规范的应然(normatives Sollen),舍勒在《形式主义》第四篇第二章“价值与应然”的开篇就确定了它们之间的奠基关系:“第二种应然依赖于第一种应然”(II, 211),即规范的应然以观念的应然为基础。随后舍勒给出了这个作为基础的观念的应然和价值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单方面的奠基关系:“一切应然都奠基于价值之上——反过来价值却完全不奠基于观念的应然之上”(II, 214)。如此,在“价值”、“观念的应然”和“规范的应然”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很清楚:




一切“应然”(包括“观念的应然”和“规范的应然”)都奠基于“价值”之上,而“规范的应然”又须以“观念的应然”为基础。但是这样的奠基关系是如何可能的?




之所以一切应然都奠基于价值之上,这乃是因为惟有价值才应当存在和不应当存在(II, 100)。换言之,应然指的都是一个某物的“存在应然”(Seinsollen),而惟有价值才是“存在应然”的“主项”,在舍勒看来这是一个现象学明察可以把握到的定律。即便我们说“你应当如此行动”,那么这也是意味着这个“如此行动”是应当存在的,而这个“如此行动”之所以应当存在,恰恰是因为它可能具有的一个“行动价值”,无论这个“你应当如此行动”是由谁发出的,或者是基于什么规定发出的,它之所以能被有意义地发出,就是因为一个“行动价值”本身。




按照舍勒给出的两条形式的公理——所有具有肯定价值的东西都应当存在,所有具有否定价值的东西都不应当存在(II, 214)——只有当“如此行动”含有一个肯定价值时,它才会是一个真正的“存在应然”,否则就是一个“欺罔”(Täuschung),无论这个“欺罔”是因为什么缘故导致的,或者是错误的愿欲,或者是外在的强权,等等。




观念的应然,就意味着一个观念的所应之物的存在应然,而观念的应然又奠基在价值之上,惟有价值才应当存在或不应当存在,那么,所谓观念的应然,最终想说的无非是一个具有价值的观念的所应之物的存在应然。当然也可以说得具体些,那就是一个具有肯定价值的观念的所应之物应当存在,一个具有否定价值的观念的所应之物不应当存在。而且在“应然”这个表述本身之中已然很清楚地含有一个本质性的规定,即所应之物事实不存在(实然),所以它才“应当”存在。那么上面这个肯定方面的命题就可以进一步转换成:一个具有肯定价值的、还未存在的、观念的所应之物应当存在。这个命题实际上表达了另外一个意思,即现在存在的是这个具有肯定价值的观念的所应之物的对立面。这一点被舍勒称作应然命题的“单纯否定”的特征(II, 217),即是说,一个应然命题尽管可能以肯定的句式表达出来,但是它实际上指向的是对肯定价值之对立面——否定价值那方面的“排斥”。也就是说“应然”首先意味着一种对否定价值的“排斥”。




这里的“形式”分析带给我们三个理论结果:1)舍勒以观念的应然为研究起点的“规范”伦理学并不指向现存在手的价值,而是指向本应存在但尚未存在的价值;2)这种“指向”本身意味着对这个本应存在但尚未存在的价值之对立面的“排斥”,而绝然不意味着对这个肯定价值本身的追求。舍勒始终认为:“价值的必然实现恰恰就是不通过愿欲来意指它们”(II, 499);3)所谓应然,根本上是价值本身的存在应然,换言之,一个观念的应然,它之所以成为应然,它之所以成为“尺规”,它之所以可以让我们感受到某种“约束力”或者“规范性”,所有这些恰恰是价值自身“发出的”:肯定的价值应当存在,否定的价值应当不存在




所谓规范的应然是指一个应当如此这般的“命令”、“诫令”或“义务”所发出的“规范的”约束力,它们一般指向一个愿欲、追求或行动。这一点首先就和观念的应然区分开来,后者首要意味着一种“存在”的应然,而前者则是一个“如此这般愿欲、追求或行动”的应然,如我们前面举的那个例子“你应当如此行动”,实际上这种“如此行动”的应然最终还是要依赖于一个观念的“行动价值”的存在应然,这恰恰体现了规范的应然和观念的应然之间的奠基关系。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舍勒批评那些以“规范的应然”为出发点的伦理学所具有的“实用主义倾向”或“实用主义成见”(II, 221, 567)。显然,如果“规范伦理学”就意味着一种以“规范的应然”为出发点的伦理学,那么毫无疑问,舍勒会拒绝一切形式的“规范伦理学”。




但是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这也是我们前面将“规范”伦理学之“规范”打上引号的原因,这里所指的更多是一种具有应然(当然是观念的应然)的“规范性”或者“约束性”的伦理学。所谓“观念”的应然,这里的“观念的”即是说它“完全不依赖于现有的自然规律性的方式”而自身有效,并且也“可以在那些完全不同于我们的本性中以转移的方式被想象”(II, 224),简言之,即单凭其在现象学的明察中自身被给予的本质或本质联系就是自身有效的,因此观念的应然根本上就意味着不依赖于任何社会历史的实际组成,而仅仅依据在现象学明察中自身被给予的那些本质或本质联系(价值先天)的“存在应然”。它的“应然力”来自于价值先天本身。




简言之,在“我‘应当’如何存在和生活?”这一问题中的“应当”在舍勒这里,意味着一种“观念的应然”,它一方面为“规范的应然”奠基,另一方面它自身也要在“价值”中找寻其自身的基础。就此而言,舍勒的质料价值伦理学就既包含以探寻价值的现象学-存在论本质为主要论题的现象学的“元伦理学”,也包括以回答苏格拉底问题为任务的现象学的“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构成了舍勒质料价值伦理学的基础,而“规范伦理学”则代表着质料价值伦理学的最终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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