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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炼:私人语言论证(2)

送交者: 细雨如烟[☆。空谷幽兰。☆] 于 2021-07-14 9:54 已读 28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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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考察第二个问题,在什么意义上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让我们看看维特根斯坦的论证,《哲学研究》中最令人瞩目的段落之一:

 

“让我们想象如下情形。我想要给我的某个感觉的反复出现保留一个记录。为此我将此感觉与一个记号‘S’联系起来,无论哪一天我有了该感觉,我就在日历上写下这个记号。——首先我要说,对这个记号的定义是无法表述出来的。——但是我仍能给我自己一种实指(ostensive)定义。——如何可能?我能指向这个感觉吗?在通常的意义上是不能的。但是我说出、或写下此记号,同时我把我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个感觉上——这样,就好像是我暗地里指向了这个感觉。——但是,这种仪式能干什么?因为这一切完全像一个仪式!定义当然是为了建立记号的意义。——那么,我恰好通过集中注意力做到这一点;因为我以这种方式在我身上留下记号与感觉之间联系的印象。——但是,‘在我身上留下印象’只能意味着:这个过程使我在将来正确地记住这种联系。但在目前的情形下我没有任何标准分辨对错。有人会说:在我看来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而这样说只是意味着,在这里我们无法谈论‘正确’。”(第258节)

 

在上面想象的情形中,无论说话者用什么代表他的感觉,他都难以判断他对他使用的记号的再使用是否正确。需要强调的是,他的困难不是认识论的,不是判断所需要的信息或证据的缺乏;他的困难比这还要糟,是他的所有信息或证据的可信度的缺乏。他所依赖的全部东西是他的记忆。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追究。像洛克和休谟一类的理论家赋予人心一种保留所学习的东西的能力。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记忆是意义的承载者,一旦一个观念和此观念的名字之间的联系被建立起来,人的智能将把这种联系固定下来,供将来使用。这意味着一旦给予一个感觉一个名字,这个名字的未来使用就已经被这个感觉本身所确定下来。同时,按照这种看法,这个感觉的性质完全被感觉拥有者的一个对其进行命名的心理行为所揭示出来(这种心理行为在罗素那里被称为“亲知”。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第二讲中指出,名字只能应用于说话者亲知的特殊物[particulars],因为你不能命名任何你不亲知的东西)。但是,这种看法在批判的层次上把情况颠倒了,产生了一种关于人类知性的哲学夸张。没有人能怀疑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着大量的健全记忆,使得人们能够谈论过去的经验。但是,当我们能够谈论“健全的记忆”时,我们必须也能谈论“糟糕的记忆”。健全的记忆是一种通过训练获得的技能,但在私人语言的情形下,惟一的训练手段是不停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感觉上(就像为了检查一条新闻的真实性去参照另一份相同报纸)。这里的问题不是我们是否需要一个更好的关于人类记忆的形而上学学说,而是一个这样的问题,即无论这种形而上学学说是什么,一种完全建立在它之上的语义学是否是完整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私人语言说话者所缺乏的,是某种能填补看起来正确和正确之间的鸿沟的东西。而在一种完全建立在记忆之上的语义学中,这个鸿沟是永久性的,因为对一个记忆的检查依赖于另一个记忆。

在紧挨着私人语言论证的前一些段落里,维特根斯坦提出,支配人类语言使用和使得人类交流可能的那些规则,是依赖于人类行为中的协同一致的。这样的协同一致使得对孩子的语言训练成为可能。维特根斯坦反复强调,我们实际上无法教会和学会像“疼痛”这样的感觉语词,如果所涉及的感觉无法外在地显示出来。内部的过程需要外部的标准。

 

上面关于记忆的讨论,艾耶尔提出了激烈的批判。艾耶尔提出,记忆是我们所依赖的一切。为什么一个人不能依靠自己的记忆去提供一个正确性标准呢?维特根斯坦举了一个例子,说某人为了检查他对一份火车时刻表的记忆,就在自己脑海里想象那份时刻表的图像。维特根斯坦追问,如果这个时刻表的心理图像的正确性本身得不到检验,它如何能为此人的第一个记忆提供证明呢?艾耶尔评论道,维特根斯坦的例子中这个人,用想象一页时刻表来检查他对火车出发的时间的记忆,是不充分的。他必须实际地观察这页时刻表。而这是在采用一个感觉手段。但是,除非他相信他的眼光,除非他认识时间表上的图表,否则他取得不了任何进步。如果他不相信他的眼光,不相信他的记忆,他可以询问别人,而这又要求他能理解别人的回答和反应。“别无他法。无论我需要辨别什么,无论是一个对象、一个事件、一个图形,还是一个记号,我只有我的记忆和我当时的感觉可以依靠。区别只是在于记忆和感觉交叉检查的程度”(Ayer,1985)。艾耶尔的批评在我看来并没有面对维特根斯坦的论证。在维特根斯坦设想的私人语言中,根本就不存在某个外部对象,也不存在其他语言交流者,因此也不存在通过与这些东西打交道所产生的感觉。私人语言说话者的惟一可依赖的是自己的记忆,因此不存在艾耶尔所说的“记忆和感觉的交叉检查”。如同上面的分析所表明的,私人语言如果是一种真正的语言,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当使用者的一个感觉获得了一个名字,那么这个名字的使用就完全被这个感觉本身所确定。这个思想,恰好就是维特根斯坦论证所要针对的。

 

说话者使用的私人语言像一条不断伸展的链条,不管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使用一个词时,他相当于站在这条链子的某个地方。总有一个问题在困扰他,“我是否站在我应该站的那个位置”?因为使用语言是一个规则性的行为,仅当我们可以对一个行为作出判断时,它才可能说是规则性的。这就是说,当他在使用一种语言时,他犯错误是可能的,他后来发现错误也必须是可能的。每次当说话者写下一个标记,比如说,“疼痛”,他可能会问自己,“我是同上次一样吗?我怎么确定这一点?我这次用标记报告了疼痛,难道它是我上次碰到的同类型的感觉吗?我似乎有一个关于上次疼痛的记忆,但我现在的记忆并不等同于那个疼痛,甚至根本就不是一个疼痛。记忆也不能将那个疼痛带回来。记忆如何将这个疼痛与那个疼痛相比较,并且使我确信我对同一标记的两次使用是相互符合的”?问题是,过去的疼痛已经一去不复返,私人语言说话者失去了检查语词使用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甚至很难说他理解他自己的语言。

 

有人可能会说,尽管私人语言说话者不能区分在他看来正确和实际上正确,在某个场合下,他可能碰巧正确地使用了他的记号。我想,维特根基坦对这种情况没有兴趣。他至少在两个地方提出反驳。在第192节,他写道,“这好像是我们能在一刹那间抓住词的全部使用”。这种情况只是表达了一个“超级事实 (superlative fact)。另外,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种场合不是理解的一个例子:“一旦你知道这个词代表什么,你就理解了它,你理解了他的全部使用。”(第264节)

 

维特根斯坦在第258节中的论证的基本结构可以表述如下:

(1)如果记号“S”是语言中的一个词项,在某个意义上必须存在着“S”的正确使用。

(2)仅当我们可以区分正确与错误时,说词的正确使用才有意义。

(3)必须存在一个确定词的使用正确与否的标准。

(4)在私人语言中,惟一的标准是关于过去使用的记忆。

(5)记忆不足以行使标准的功能。

 

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极其一般性的论证,对什么是词的正确或错误使用没有做任何进一步的说明。驱使我们接受这个论证的是一个非常平凡的事实,既无论把什么当成一个语言,在这个语言中必须存在词项的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的区分。如果我们承认这个事实适用于任何真正的语言,那么我们就很容易不把私人语言看成真正的语言。这个推理把我们引向这样一个解释:在真正的语言中存在着词的正确使用与错误使用的区分,在这个意义上,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或不是一个真正的语言。

 

在陈述私人语言的概念时,维特根斯坦显然需要求助于关于理解的假定。因此,将一个词与它代表的对象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必须是这个词的正确使用的必要成分。缺乏这个假定,就留下别人也能理解私人语言的可能性。但在上面的论证中;维特根斯坦不必利用这个假定,因为他是在最抽象的层次上谈论正确的。这里有一个解释。如果他的确将理解一个词等同于知道这个词的全部使用,那他就一定会认为理解一个词就是知道它的全部正确的使用,也就是认为理解一个词相当于总是将这个词与被指称的对象联系起来。而这即便是对于一个公共语言,也是要求太高。

 

让我们将理解假定再应用于私人语言,以便看看什么是私人语言中的错误。私人语言中,被词指称的特定对象只能出现一次。给每个特定对象取一个不同的名字是不合适的。一个名字通常要指称一类感觉。这相当于在私人语言中一个词项要多次被使用。然而,一个词项的多次使用不可能通过记忆加以辩护,因为当错误发生时没有任何方法检查出来(例如,将一个词应用到两个不同种类的感觉上)。有人可能说,一个错误之产生是因为将词应用到错误的对象上,或将词与错误的对象相联系。这种说法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是循环的,不可能的是因为对象已经消失,再也回不来;循环的是因为这相当于说,由于发现了错误所以检查是成功的,由于检查是成功的,所以发现了错误。所以,我们的确看到,形成逻辑私人语言的概念时不可缺少的关于理解的假定,在上面的论证中不起作用。

 

在讨论私人语言的概念时,我们已经看到,私人语言具有下列特点:(1)说话者用它表达自己的内部经验;(2)它的词项只指称说话者的私人感觉;(3)别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理解它。这种语言与我们的日常语言相比,有两个脱钩,一个是与公共对象脱钩,一个是与其他说话者脱钩。如果维特根斯坦试图表明在不存在语词的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的意义上,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那么他的真实想法应该是至少有一种公共语言是可能的,在这种公共语言中我们能够谈论 “正确”。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如果一种语言脱离了公共对象和其他说话者两个要素,它就失去了语言的本质。因此,我们有了三种非私人语言,分别拥有两个要素中的一个和两个。

 

皮尔斯(David Pears,1988)认为私人语言的根本缺陷是与外部世界的脱钩。他的一段话值得引用一下:“不像遭受痛苦的折磨,说一种语言是一种人为的成就,具有必须学习和保持的正确性标准。如果人们用以练习的材料不能给他们成功或失败的提示,任何这些成就都是不可能的……根据维特根斯坦,如果你的感觉完全与外部世界脱离开来,张开你的嘴谈论这些感觉就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这段话提供了关于外部世界的一种实在论式的形而上学:在内部感觉与外部对象之间存在着先天的区分,只有后者能行使调节语词使用的标准物质的功能。外部对象果真像皮尔斯认为的那样具有如此强的功能吗?格兰迪的结论与皮尔斯的看法针锋相对:

 

“然而,考察一个持续存在的对象……怎么看待他[私人语言说话者]会发现错误的对象的可能性呢?如果他没有可能犯错误,那么看起来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这样,这个词项就不是作为语言的一部分起作用。如果他得到错误的对象是可能的,那么他怎样用词意指事物呢?……作为保证指称正确类型的对象的方法,公共对象并不比记忆样本做得更好——它们也会发生我们注意不到的变化。”(Grandy,1976)

 

我无意在这里调解双方的对立,但我能使这个对立显得更清楚些。格兰迪的意思是,公共对象的形而上学稳固性不可能使说话者免于怀疑论的攻击,而皮尔斯似乎越过这种怀疑,主张公共对象可以给语言技能的训练提供直接和最终的指导,因为经验的错误可以被进一步的研究所纠正。对皮尔斯而言,公共对象在两种意义上是不能缺少的。首先,它们是独立于人类感知的客观对象。其次,它们就适合于多重观察而言是稳定的。公共对象的这两个特点都是私人对象所缺乏的。另外,皮尔斯也把其他说话者看做词的正确使用标准的资源,尽管这项资源并不像标准对象那样基本。

考察单个说话者使用词去代表外部对象。让我们看看他的语言能否通过维特根斯坦测试。为了造出一个最强形式的皮尔斯式公共语言,我给出下面的例子。设想一个说话者为了固定他的一个词的意义,在一棵树上刻上记号“X”,用之代表这棵树。以后,当他看见这棵树和上面的记号时,他就知道记号代表树,只要记号一直在树上,他似乎永远不可能出错。但到后来,他可能会碰到一个问题。因为这个记号已经变成一个外部对象,有一天当他看见“X”时,问自己,“这个记号代表什么?”他可能会想,“噢,我记得。我们知道它是我曾经用来代表这棵树的记号。”“但是,等一下!我可能搞错了,或许我当时不是用它代表树,而是代表树上有果子,因为我记得我的确这么用过记号。它到底代表什么?我得再好好想想……但很难想起来,我不知道我对过去使用这个记号的记忆是否正确……让我再想想……”如果皮尔斯关于公共对象的观点导致“公共”语言说话者的处境并不强于私人语言说话者,那么他就没能将公共语言与私人语言分离开来,皮尔斯的解释也就没有确立他认为维特根斯坦试图确立的东西。

 

如果第二个说话者加入进来,情况会怎样?我认为好不到哪里去。根据皮尔斯,外部对象之标准比他人的指导更为基本,就此而言,他人的加入甚至会使情况更糟。首先,这两种资源可能会发生冲突。次之,两个人可能对语词及其对象有不同的观点。再次之,即使两人的看法一致,那也仅仅表明他们认为他们是正确的,而他们一致同意的对词的使用却可能是错误的。这种强化了的公共语言仍没有通过维特根斯坦测试。
贴主:细雨如烟于2021_07_16 8:26:39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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