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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出卖人体器官案告破:圈养近40人摘除23个肾脏

送交者: 明豪[♂☆★★★声望勋衔15★★★☆♂] 于 2024-11-20 0:59 已读 1188 次 2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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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作案,“圈养”供体近40人,非法获利高达150余万元——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南昌市一起特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作出一审判决,12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2年至9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
据了解,2011年5月,陈某、莫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进行人体肾脏买卖。其中,蒋某某负责招揽、圈养供体及做人体肾脏摘除手术,陈某负责将摘除的活体肾脏卖售。这一团伙先后组织成员在广西兴安县,江西南昌市、景德镇市三地从事非法肾移植活动。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以陈某为首的12名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招募和“圈养”供体近40人,先后对23名供体进行了肾脏摘除手术。团伙成员通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获利达154.8万元,其中陈某一人的犯罪所得就达到43.5万元。
团伙供述:部分成员曾是供体
据此前媒体报道,部分被告人自己也曾是供体,他们曾摘除过自己的肾脏或肝脏。
今年35岁的被告人刘某东称:“我自己患有肾衰竭,早前曾做过肾脏移植手术。我这种病一年几乎要住半年以上的医院,每月的医疗费大约要五六千元,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可以说是倾家荡产。由于我现在免疫力差,所以很容易生病,身体虚的我现在也完全没办法做体力活,有时连爬个楼梯中间都要休息一段时间。”
而曾经做过供体将自己肾脏摘除的32岁被告人莫某某告诉记者:“我父母早前被别人骗了钱,欠下近30万元的债务,家里有一个比我小4岁的妹妹,我觉得我是家里的顶梁柱,必须帮父母筹钱还债,所以早前我就把我的肾脏摘除了,想换点钱。而手术前和对方说好的价钱是10万元,可实际我只得到了2.5万元,其中5000元还是患者给我的。在此之后,我明显感觉自己的身体不如原来好,现在几乎都做不了重活。”
而另一位摘除过肝脏的被告人赵某也表示,手术后的他几乎无法做体力活,因此原本想靠卖肝脏获得生意本钱的他,在进行手术后因身体状况不佳,而不得不关闭自己正在经营的工艺品店。
供体探因:多数年龄小急需钱
据了解,在被“圈养”的供体中,部分人是因为平日挥霍过度,需要钱来填补资金缺口,多数是为了还债或购买一些物品,满足消费欲。
万某是众多“供体”中的一名,1992年出生,江西抚州人。2012年年初,20岁的万某因奶奶身患重病,便决定外出打工赚钱给奶奶治病。而后,万某在上网找工作时,一名网友称知道一个可以卖肾的地方,问万某是否愿意成为“供体”。万某想到奶奶的病,并考虑自己打工也赚不到多少钱,便抱着了解一下的态度加上了陈某的QQ。而陈某则在网上告诉万某卖肾不会对身体有什么严重影响。最后,在陈某的怂恿下,万某答应以2万元价格卖肾,于是来到南昌找陈某。
万某来到南昌后,由陈某接到南昌市一处出租房内居住,在不大的房子里住了6个人。陈某介绍说都是准备卖肾在这里养身体和卖完肾准备回家的人,几个人轮流负责做饭,于是万某在陈某租的房子内住了下来。“供体”之间很少说话,只是每天吃饭和好好休息。半个月后,陈某带万某来到南昌的一家医院检查身体,万某身体一切正常,之后陈某带着万某和另一“供体”前往景德镇。到了景德镇后,陈某给万某戴上墨镜和口罩,偷偷把万某带进了一家医院。万某在医院总共待了3天,他的一颗肾脏被移除。之后万某和陈某回到南昌原先的出租房内。万某在养身体的第三天,警方就出现将陈某逮捕,万某方才明白,原来陈某所做的“生意”已经触犯法律。
法院处理该起案件时发现,“供体”年龄均偏小,基本均为90后,家庭经济情况不佳,并以无业者居多,正是由于他们年纪小不懂事,对自身生命健康的漠视和对金钱的过度渴望是卖肾者的普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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