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知与能知:人类知识的多重向度(上)
杨国荣:所知与能知:人类知识的多重向度(上)
摘 要:当代西方主流知识论以“被辩护或证成的真信念”为知识的形态。与之相异,知识的真切意义表现为“有可靠根据的并引向真实存在(所知)的判断”。对知识的考察关乎知识的分类,但这种分类不宜引向知识的泛化。当知识以语言、逻辑的形式呈现,并以论证和辩护为维护与确认的方式时,其形态具有明晰的特点;当非语言的表达成为其主要形式、实际完成某事的行为能力成为知识确证的实质方式时,知识便以默会的形态呈现,知识的现实形态在于两者的关联与互动。从更广的角度看,知识的形成又与形而上的背景相联系。从“所知”的角度看,需要关注本然的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区分;就“能知”而言,则应肯定主体的德性,后者构成了能知的本体论规定。“所知”与“能知”在广义的认识过程中相互关联,展示了知识与存在的交融。
在人与世界的互动中,知识构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无论是走出本然的存在形态,抑或建构现实的世界,都离不开多重形式的认识过程。人类的衍化过程,同时伴随着人类对自身认识的反思,何为知识?如何理解知识的不同形态?等等。从逻辑上说,这些问题内在于对人的认识过程本身的反省之中。作为人类认识的题中之义,以上追问并非仅仅存在于过去:在重思认识世界与认识人自身的过程时,依然需要对以上问题加以辨析。这里的考察主要指向人类认识过程的若干重要问题,其旨趣不在于阐释认识过程的所有方面。在宽泛意义上,认识包含知识,但二者既相互关联,又有不同侧重。比较而言,认识涵盖人类把握广义世界的整个过程,知识则表现为这一过程的结果。从“所知”的角度看,需要关注本然的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区分;就“能知”而言,则应肯定主体的德性,后者构成了能知的本体论规定。人类认识不仅关乎“所与”和“所觉”、经验之知与概念之知的互动,而且本于成己与成物的实践过程。在运用认识、知识等概念时,本文将根据具体语境作适当分别。
一、知识的实质内涵
如何理解人类知识?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当代哲学的主流往往诉诸以下观念,即所谓“经过辩护或证成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尽管盖梯尔(E. Gettier)在指出以上哲学趋向的同时又对此加以质疑,但主流的当代西方哲学仍以此为知识的基本规定。以上界说首先赋予知识以“真”的属性,并以辩护或证成作为“真”的前提。这一看法既将认识意义上的“真”主要限定于观念和逻辑的层面,又多少模糊了真理与知识的界限。如所周知,在认识之域,“真”并非仅仅与观念和逻辑相关,而是包含更广的意义;同时,“知识”可以转化为“真理”,但二者不能简单等同。与之相联系,前述理解更为实质的取向,在于将知识与“信念”或“相信”等量齐观,认为知识就是经过辩护或证成的真实信念。信念在实质上更多地与心理活动相关,从逻辑上看,以信念为知识的形态,意味着将认识主要引向心理之域。事实上,威廉姆森即比较明确地确认了这一点,并肯定“知道是一种心灵状态”。波洛克和克拉兹则在更广的意义上认为,“也许认识论更好的名称应该是‘信念论’”。就认识过程而言,尽管对世界以及人自身的认识关乎人的意识过程,但“心灵状态”或“信念”主要是主体的一种态度或心理倾向,以此为知识的形态,不仅容易使知识限于“能知”而疏离于“所知”,而且心理所涉的主观意向,将多少排斥逻辑层面的普遍必然性。
按其现实形态,知识主要表现为具有可靠根据并引向真实存在(所知)的判断。这里所说的“判断”既以外部对象为指向,又包含主体的作用。以日常知识而言,“现在天正下雨”,这是与观察相关的对象判断,它以看到雨滴、听到雨声、淋到雨水等为依据,从而既不同于随意的想象,也区别于础润而雨之类的推测。不过,以上判断又并不仅仅是“所知”的简单显现,而是涉及“能知”的多重作用,包括对时间(现在)、多样自然现象(雨声、雨水等)、气象意义上的晴雨之别的辨析与综合,有根据或有理由的知识信息(判断)即由此而形成。判断面向的是事实,相信则表现为对观念的认同。在“知识主要表现为具有可靠根据并引向真实存在(所知)的判断”这一观念中,作为判断对象的“所知”既可指向外部存在,也可包括人自身,“判断”则既呈现逻辑层面的意义,又蕴含人的能动作用;前者表明,知识以真切的事物为指向,包含实在的内容;后者则不仅意味着知识具有普遍、确定的形式而有别于特定的心理感受,而且体现了认识过程的建构意义。不过,如后文将提及的,“可靠的根据”需要经过确证。同时,这里所说的“可靠的根据”,并不仅仅是给出某种“理由”:理由侧重于逻辑关系,“可靠的根据”之可靠,则离不开现实的确证。当然,“可靠”具有相对性,正如人无法在一定时期穷尽事物的所有属性一样,人也难以在某一时刻获得绝对可靠的根据;根据的这种相对“可靠”性从一定意义上规定了认识的过程性。
进一步看,判断不同于单纯的感觉或概念:后者尚未对“所知”有所断定,故不具有知识的意义,唯有作出判断才表明形成了知识。从对象的把握来看,仅仅说出“马”这一个词或概念并不表征着拥有某种知识,只有形成“马是脊椎动物”或“马是偶蹄动物”这一类判断,才意味着获得了生物学的相关知识。康德以先天综合判断为普遍必然的知识形式,无疑也注意到了知识与判断的关联。广而言之,作为“对所知具有可靠根据的判断”,知识不仅限于经验之域,而且包括经验领域之外的对象,所谓“可靠性”则既与有效性相关,又涉及真实性。有效性首先体现于知识的功能,表现为知识的实际作用;真实性则指向知识与事实的关系,涉及认识的性质。当然,对知识的以上两个方面,不同的哲学系统常常有相异的侧重:实用主义以有效性为可靠性的主要内涵,认识论中的实在论则将可靠性主要与真实性联系起来,二者分别突出了同一知识的不同维度。
就另一方面而言,“有可靠根据”,虽不限于逻辑的理由,但也需要以充分的理由为前提。通常所谓辩护或证成,便与之相关;中国哲学所说的“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其中的“理”与“故”,即以理由和根据为内涵。知识以所知(包括人与对象)为指向,以判断为形式,其形成同时需要基于可靠的根据、提供可信的理由。塞拉斯(Sellars)、布兰顿(Brandon)等一再要求在推论过程中提供充分理由,主要便从形式的层面突出了根据和理由在知识形成中的意义。奥斯汀(Austin)曾对断言(assert)与知道(know)作了区分,认为断言某事,不一定表明知道某事。对于断言,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何你相信?你如何知道?前者追寻的是“断言”的依据,后者则通过探究知识的来源与形成知识的方式以获得相关理由。“断言”可以表现为主观的认定,这种认定不一定基于可靠的根据和可信的理由;“知道”则建立在可靠的根据与理由之上,这一意义上的“知道”,属于“知识”之域。“为何相信”“如何知道”这类提问的内在意向,便是要求为相关知识(“知道”)提供可信的理由或可靠的根据。
从以上前提出发,可以进一步区分 “这是什么”与“是否如此”。前者关乎理解,如“这是一本书”;后者关乎判断(对理解的断定),如“这确是一本书”。从逻辑上说,“这是什么”可以仅仅是主观意义上的“看法”(“以为”这是一本书);“是否如此”则关乎基于理由的“断定”(“认定”这确是一本书)。前者与“看上去像”(it looks like)相关,后者则近于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看作”(see as)。“看上去如何”无需提供可靠依据,也很难确定其真假,如直的木棍在水里“看上去”是弯曲的,这里的“看上去”主要涉及主体的视觉,对感知正常的人来说,它不存在真假的问题。然而,如果由此断定 “水中这根木头是弯曲的”,这一判断则缺乏可靠的根据,近于主观推论,因而无法成立。这里同时呈现“以为知道”与“确实知道”的差异:在缺乏可靠根据与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仅仅肯定“这是什么”,只是“以为知道”;唯有综合可靠根据和充分理由对“是否如此”作出判定,才表明“确实知道”。“以为知道”也许亦有某种“根据”,但这种“根据”往往缺乏可靠性与充分性。罗纳根(Lonergan)曾区分了“探索”(inquiry)与反省(reflection),并认为:“探索引向理解,反省引向确认。”在他看来,从反省的角度,可以对已有的结论提出“是这样吗”的问题,与之相关的是“根据或证据的权衡”。以上论点不仅将理解与判断沟通起来并突出了根据与反省的关联,而且在肯定判断是知识形式的同时,又确认了其确立和深化离不开认识的根据。与之相近,威廉姆森尽管趋向于将知识与信念联系起来,但也注意到了知识与证据的不可分离,认为“一个人的全部证据,就是他的全部知识”。这一看法所强调的,同样是根据与理由在知识形成中的意义。
以可靠的理由为依据,使知识不同于特定的主观感受,并赋予其以普遍的逻辑形态。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有根据和理由与真实形态,不能简单等同:知识即使具有可靠的根据与充分的理由,也需要经过事实的验证与实践的确证,才能转化为真理。进一步看,知识的逻辑形态与知识的现实意义,也并非完全等同。在单纯的逻辑形式下,知识通常尚未为主体所自觉意识,从而对相关主体缺乏现实意义。这里所说的“知道”包括事实层面知道是什么、价值层面知道应选择什么、行动层面知道如何做,三者展开于认识与实践过程的不同方面。作为有根据和理由加以断定的判断,“知识”不一定都已进入意识过程;“知道”则展开并存在于意识过程;知识唯有进入一定的意识过程、转换为主体实际的“知道”,才能呈现出现实的意义。进而言之,知识既涉及内容,也关乎主体的态度,知识内容与命题的涵义相联系,主体的态度则与内在的意识活动相关。具体而言,认识论意义上的命题态度包括:确认、怀疑、期望、拒斥等,这些方面都涉及认识主体内在的心理过程。从现实的形态看,知识既非仅仅是外部对象的呈现,也不同于单纯的心理状态,而是表现为心与物基于一定根据(或理由)的结合,中国哲学所谓“内外交相成”,已折射了这一点。
与知识和意识的以上沟通相应,知识与相信或信念也形成了某种关联。如前所述,“相信”或“信念”具有心理学意义上的认同、接受之意,知识无法仅仅归结为这一形态的相信。然而,从更广的视域看,相信与知识又并非截然相分。一方面,真正的相信无法离开知识:疏离知识的相信往往趋向于盲信。在日常生活中,相信走路有益健康,是基于对走路与健康关系的认识,缺乏这一方面的知识,前一相信便属没有依据的主观信念。另一方面,知识中也蕴含相信:对相关知识的接受和认同,以相信知识的可靠为前提,如果对知识(包括其成立的根据、理由)缺乏基本的信念,主体便难以认同和接受这一知识。在人与人的日常交往过程中,常常会形成“相信他的为人”这类观念,其中蕴含着“知道他会做好事”,这种信念如果基于对相关对象的长期了解,从而具有可靠的依据,则其中的所信不同于盲信、所知也有理由。二者的这种相关,同时体现了相信与知识的联系。
对知识的进一步考察,关乎知识的分类。在当代哲学中,知识常常被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所周知,赖尔(Gilbert Ryle)曾对“知道什么”(knowing-that)与“知道如何”(knowing-how)作了分别,由此引发了对知识相异形态的讨论。按其内涵,知识既与敞开对象的规定相关,也涉及人自身的行为,“知道什么”以前者(是什么)为内涵,这种知识形态常常被视为“命题之知”;“知道如何”则首先指向后者(如何做),并往往被看作“能力之知”。对知识形态的这类区分,无疑既注意到了知识的不同特点,也有助于具体地把握其各自规定。然而,知识的分类,不宜引向知识的泛化。这里或可提及关于哲学史中若干论点的理解。在讨论王阳明的良知思想之时,有的学人提出了“动力之知”的观念,认为王阳明的良知可以归入这一类型。确实,王阳明所说的良知不同于一般所说的对象性知识,基于知行合一的理念,良知同时被理解为引发道德实践(“为善去恶”)的内在根据,然而,由此将其列入“动力之知”,则显然需要再思考。从逻辑上看,这一归类的前提是更广意义上知识的区分,即在命题之知、能力之知之外,另设“动力之知”。就知识与行为动力的关系而言,人所把握的知识在一定条件下确实可以转化为行动的动力:在具有为善意向的前提下,知道何种方式有助于善行,无疑可以促使内含为善意愿的主体实施善的行为。但知识与动力毕竟需要加以区分:将行为的动力归为“动力之知”,多少容易导致知识界域的过度扩展。事实上,以上所说的“动力之知”,更多地表现为行为的动机和意向,后者属价值之域的观念,与知识意义上的“知”显然有所不同。如上所述,知识以对人与世界的相关对象的断定或判断为内容,这种判断同时具有可靠的根据或充分的理由,动机则首先呈现为付诸行动的价值趋向,二者具有不同内涵,难以归为同一形态。张载曾认为:“知及之而不以礼性之,非己有也。”“知及之”,表现为对事物的有根据的判断;“礼性之”则关乎价值的意向,其特点在于以“礼”这种普遍的规范,将所及之知内化并确定下来,使之实有诸己。如果说,前者属知识之域,那么,后者则主要与行为的价值趋向相联系,二者作为统一的意识或精神构成固然彼此相关,但又无法简单等同。可以看到,“命题之知”与所谓“动力之知”的区分涉及事实认知与价值动因之别,其中蕴含不同的规定,需要如实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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