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布尼茨:一位志在扭转西方哲学乾坤的实践哲学家 (5)
莱布尼茨:一位志在扭转西方哲学乾坤的实践哲学家(5)
——莱布尼茨《实践哲学文集》编译者序
作者:段德智
为了进一步阐释和强调他的自由观中理性因素的特别重要性,莱布尼茨两线作战,一方面反对和批判经验主义的自由观,另一方面又反对意志主义的自由观。针对经验主义的自由观,莱布尼茨强调我们只有借助于“清楚”的理性知识,我们才有可能在行动时“摆脱奴役”,获得“我们所期望的完整的精神自由(toute la liberté de esprit quiserait à souhaiter)”。[88]然而,感觉提供给我们的却只是一些“混乱的思想”,“当我们的知觉混乱时,我们就成了情感的奴隶”,我们便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能够给我们带来幸福的自由。诚然,尽管我们身处“奴役”状态时,也可以进行某种“自由选择”(un choix libre):“去选择那些在我们所处的状态下与我们当下的力量和知识相称的最使我们感到快乐的事物”。“但不幸的是:那些使我们感到快乐的东西却往往是一种实在的恶”。[89]笛卡尔虽然是西方近代理性哲学的奠基人,“在自由意志这个问题上”却如莱布尼茨所说,主张所谓“内感觉”,从而“陷入窘境”。他断言:“我们根据理性确信上帝的天道,但我们根据自身内部的经验同样确信我们的自由;我们必须相信两者,尽管我们看不到调和它们何以可能。”[90]笛卡尔还鼓吹意志自由主义,不仅强调“我们自由行为的独立性”,而且还特别强调了上帝自由的绝对性。在《第一哲学沉思集》里,当谈到“自由意志自由”和“上帝的自由”时,断言:“上帝的意志对已有的或者将要有的一切”“亘古以来”“就是无所谓的”。他以三角形为例解说到:“就是因为他(指上帝——引者注)愿意一个三角形的三角之和必然等于二直角,所以它现在就是这样,并且不可能不是这样。”[91]在谈到笛卡尔的“内感觉”理论时,莱布尼茨指出:“即使笛卡尔先生所提出的以他所谓灵敏的内感觉(un prétendu sentiment vif interne)来证明我们自由行为的独立性的理由也毫无力量。”[92]他解释说:“严格地讲,我们感觉不到我们的独立性,我们也不总是能够意识到我们的决断所依赖的那些常常知觉不到的原因。”[93]他举例说:“这就好象磁针高兴指向北方一样,它自以为它之转动独立于任何别的原因,这是由于其没有意识到磁针材料知觉不到的运动的缘故。”[94]至于笛卡尔的“无所谓”态度,莱布尼茨无论在阐述自由的“偶然性”因素时,还是在阐述自由的“理性”因素时,都将其视为他的一个主要的批判靶子。例如,在《神正论》的“前言”里,莱布尼茨就断然指出:“在自由中根本不存在什么无所谓或漠然态度(une indifférence dans la liberté)。”[95]在《神正论》“上篇”里,针对笛卡尔等人的“无所谓”态度,莱布尼茨又特别提出和论证了“确定理由原则”。莱布尼茨强调说:“我们的推理有两条大原则。一条是矛盾原则(le principe de la contradiction)”,“另一条是确定理由原则(le principe de la raison déterminante)”。[96]所谓“确定理由原则”,其说的是:“任何一件事物如果没有一个原因,或没有至少一个确定的理由,它就永远不可能产生。也就是说,任何一件事物如果没有它之所以存在而不是非存在,是这样存在而不是那样存在的先验的理由,就永远不可能产生出来。这条大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事件,永远找不到反面的例证。”[97]这就意味着莱布尼茨将笛卡尔等人有关自由的“无所谓”态度或立场从他的自由观中彻底剔除了。
四、实践哲学的第一原则——自然法
自由,作为实践哲学的中心范畴,其在莱布尼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无疑举足轻重,但在莱布尼茨实践哲学体系中还有一个更为根本或更为基础的东西,这就是莱布尼茨的自然法概念。
自然法一词并非莱布尼茨的发明,可谓源远流长。有学者甚至将其上溯到西方哲学的源头,亦即上溯到希腊自然哲学,上溯到米利都派和爱菲斯派。这样一种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因为按照英国哲学家柯林伍德(Robin George Collingwood,1889—1943)的看法:“一个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像它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98]希腊自然哲学中的“自然”(φνοις)既然所意指的即是万物的“本性”、“本质”、“始基”或“逻各斯”,则它与“自然法”中的“自然”也就因此而一脉相承。但是,真正说来,“自然法”概念的真正源头既非米利都派,也非爱菲斯派,而是具有人文倾向的智者希庇亚。因为希庇亚(Hippias)不仅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提出了“自然法”概念,而且第一个将“人的自然(本性)”从“物的自然(本性)”中剥离出来,进而将依据和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法”与“约定的”或“人造的”成文法对立起来,并且用“正义”和“不义”来界定“自然法”和“约定法”。[99]其后,自然法的概念虽然也与时俱进,发生了这样那样的变迁,但无论是在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还是在古罗马法学家那里,无论是在中世纪神哲学家托马斯那里,还是在近代法学家格劳秀斯那里,自然法的概念都无不带有希庇亚赋予的人性论印记。
在西方自然法观念的变迁史上,莱布尼茨享有特殊的地位,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不仅是因为莱布尼茨像当年的希庇亚那样坚持从人性论而不是从物性论的立场来看待自然法,也不仅是因为莱布尼茨在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从法哲学的立场来看待自然法,更根本的则在于莱布尼茨从实践哲学的高度看待自然法,视自然法为整个实践哲学的第一原则。
早在1670—1671年间,莱布尼茨就在《自然法原理》一著中突出强调了遵照自然法行事对于我们谋取人类幸福的极端重要性。在他看来,为要遵照自然法行事,最根本的就是要认识我们自己作为理性动物的本性或本质规定性。因为唯有如此,我们方能消灭“我们内部所隐藏的敌人”(intra nos hostis superest),即对我们自己本性的“无知”,我们方能构建起包括作为“有用科学”的“政治学”(Politica utilis)和作为“正义科学”的“伦理学”(Ethica justi)在内的种种实践科学,我们才能成为“世界的征服者”。[100]1693年,莱布尼茨在其发表的《万民法典档案汇编》(Codes Juris Gentium Diplomaticus)的序里,在谈到自然法的意义时提出了“法的原理(其意指的当是自然法原理)既然摆脱了大自然的严格限制,便为人类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领域”的著名论断。[101]不难看出,莱布尼茨在这里所说的“大自然”不是别的就是传统自然哲学里所说的“自然”,就是作为“物性”的“自然”,而他所说的“自然法”中的“自然”所意指的当是他的实践哲学中作为“人性”的“自然”,而他在这里所说的“人类的研究”也当是我们有关人类本性及其实践行为的研究,亦即我们对于种种实践科学的研究。这就清楚不过地表明:在莱布尼茨看来,自然法不仅是实践哲学的“总纲”,而且也可以视为种种实践科学的“总括”。莱布尼茨在其于1704年完成的《人类理智新论》里,在谈到人类知识部门的关系时,特别强调了自然法学的源头性和独立性,断言“自然神学和自然法学的基本原理(quelques rudimens de la Theologie et de la Jurisprudence naturelle)”是“既不依赖于人法,也不依赖于神法的(independentes des loix divines et humaines)”。[102]之后于1706年,莱布尼茨在其《对普芬道夫原则的看法》一文里,在论及自然法的崇高地位时,针对普芬道夫的狭隘经验论和情感主义立场,强调指出:若要“将所有的美德都奠定在普遍的正义的基础之上”,我们“不仅要靠我们自己,而且还要靠社会,但首先要靠的是通过上帝写在我们心里的自然法我们发现我们与上帝同在,靠的是我们不仅有一个充满自由思想的灵魂,还有一个生生不息的追求正义的意志”。他诘问道:“倘若不在自然法这门科学之中,我们应当到什么地方来考察这些确定地属于法和自然正义的题目呢?”[103]1710年,莱布尼茨在《神正论》里,当谈到“对一切人和在一切地方都有约束力的永恒法与只适用于某些时代和某些民族的实证法之间作出区分”时,他从理性主义和本质主义的立场出发(亦即从“事物的本质和第一原则的真理不可改变”的立场出发),直接援引了培尔《再论关于彗星的各种思考》第2卷第152章中的说法,将基于“永恒理性”的“自然法”称作他的实践哲学的“第一实践原则(des premiers principes pratiques)”。[104]
莱布尼茨不仅视自然法为他的实践哲学的“第一原则”,而且还进而从他的自然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个维度对他的自然法概念作了比较深入和比较系统的阐释。
首先,莱布尼茨从反对极端神秘主义、意志主义和经验主义(情感主义)的高度阐释了他的自然法概念的理性主义本质。例如,早在1693年,莱布尼茨就在《万民法典档案汇编》的序里,将“具有理性本性的永恒法(永恒法权)”视作自然法的基本源泉。[105]之后,莱布尼茨在其于1704年完成的《人类理智新论》里,断然否定“自然法学的基本原理”对于“神法”的依赖。1706年,在《对普芬道夫原则的看法》一文里,针对普芬道夫将“法律”界定为“一道命令”的意志主义立场,莱布尼茨强调指出:“自然法在我们身上的动力因是永恒理性之光,这样一种光是由上帝在我们的心灵之中点亮的。”[106]1710年,莱布尼茨在《神正论》里针对普芬道夫所持守的“准意志决定论”立场,强调指出:“人们可以非常正当地说,自然法的规定预设了所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和正义,践履其所包含的内容乃人的义务,即使上帝极其任性在这方面也并未作出任何规定。”莱布尼茨还进而指出:“既然藉事物的本性本身,并且在神法之前,道德真理就使人承担了一些义务,托马斯·阿奎那和格劳秀斯便十分正当地说道,哪怕没有上帝,我们也还是有义务照自然法行事(s’il n’y avait point de Dieu,nous ne laisserions pas d’être obligés à nous confermer au droit naturel)。”[107]由此可见,莱布尼茨的理性主义立场可谓坚定。
注释:
[88] Leibniz, Essais de Théodicée,GF Flammarion, 1969, p. 290; 也请参阅莱布尼茨:《神正论》,段德智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466页。
[89] Ibidem.
[90] Iibid, pp. 291-292; 也请参阅莱布尼茨:《神正论》,第467—468页。
[91] 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17页。
[92] Leibniz, Essais de Théodicée,GF Flammarion, 1969, p. 37; 也请参阅莱布尼茨:《神正论》,段德智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22页。
[93] Leibniz, Essais de Théodicée,pp. 131-132; 也请参阅莱布尼茨:《神正论》,第222页。
[94] Ibidem.
[95] Ibid., p.131.
[96] Ibid, pp. 131-132.
[97] Ibid, p. 132.
[98] 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柯迎红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
[99] [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04页。
[100] 参阅本文集中《自然法原理》一文。
[101] Leibniz: Political Writings, edited by Patrick Rile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170.
[102] G.W. Leibniz, Die Philosophischen Schriften 5, herausgegeben von C.J.Gerhardt, New York: Georg Olms Verlag, 1978, p.508.
[103] Leibniz: Political Writings, edited by Patrick Rile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69.
[104] Leibniz, Essais de Théodicée,GF Flammarion, 1969, p. 227.
[105] 参阅本文集中《论法与正义的概念》一文。也请参阅 Leibniz: Philosophical Papers and Letters,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Leroy E. Loemker,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69, p. 423。
[106] Leibniz: Political Writings, edited by Patrick Rile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75.
[107] Leibniz, Essais de Théodicée,GF Flammarion, 1969, pp. 227, 227-228.也请参阅莱布尼茨:《神正论》,段德智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69、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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