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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妻子出轨,丈夫将3套房产遗赠给同居17年的保姆,深圳法院这样判……

送交者: 蓝莓我不蓝[♀☆★★★蓝🐱★★★☆♀] 于 2021-07-30 11:49 已读 9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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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长期忽略家庭


丈夫将3套房产


遗赠同居17年的保姆


总计面积300平方米


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


如今已近4000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的遗嘱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则是位于深圳南山区三套房产。


拆迁后妻子把房产


留给儿子


丈夫留给了同居保姆


1995年,刘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3幢房屋。彼时,其妻子47岁,共同育有三男二女,但夫妻感情却不和。


刘某在遗嘱中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曾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与妻子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某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某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刘某的妻子则表示,其和子女发现刘某和杨某之间的关系后,刘某和家人产生矛盾。也就是在刘某和杨某同居的那年,当地政府开始对大冲村进行旧村改建,刘某也因此分得300平方米回迁房面积,其5个子女均分得了100平方米至503平方米不等的回迁房面积,其妻子因将其份额主动给了3个儿子,只留了80平方米。


2010年4月19日,刘某签订《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刘某因位于南山区房屋的拆迁获得回迁房屋补偿300平方米,具体为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每套各100平方米。此后,刘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7月3日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某与妻子离婚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生效。2016年8月4号,刘某立下了自己的第一份自书遗嘱提及:“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立下遗嘱之后的第五天,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多年,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刘某与妻子离婚。然而,刘某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就在二人离婚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间,刘某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刘某直到去世前,都是在与杨某一同生活。


在其去世前的两个月,刘某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该份遗嘱同样表示,“为报答杨某的恩爱之情,为解除杨某的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死亡后,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杨某所有。”刘某去世后,其妻子对其遗留的上述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


2018年,杨某将刘某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执行遗嘱内容,继承深圳南山区这三套房。在杨某提交的《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中显示,刘某在2017年8月5日时神志正常,意识清楚。但刘某的妻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有变


引发网友热议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两份遗嘱中关于刘某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某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某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刘某妻子和杨某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某和刘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故依法判决刘某做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某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判决结果


网友各执一词


有网友就认为,这件事中妻子也有过错,应当给保姆一点补偿……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法院最终判决比较合理,违反“公序良俗”的遗嘱视为无效。



对此,律师怎么看?


韩律师


案件中刘某立的是无效遗嘱。理由很简单,男女双方没有离婚,他们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将财产给别人。丈夫不经过妻子同意把房子赠与别人,属于无效行为,保姆需要归还。


对于此事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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